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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39)台指參字第 930 號
要旨
刑法第五十一條對於保安處分之執行並無規定,既無規定合併更定應執行期間之明文,而同時保安處分並非刑之一種,與刑之性質不相同,不能適用刑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辦理,自應依各該法院所判決者,俟宣告在先之保安處分執行完畢後,再執行宣告在後之保安處分。
全文內容
刑法第五十一條對於保安處分之執行並無規定,既無規定合併更定應執行期間之明文,而同時保安處分並非刑之一種,與刑之性質不相同,不能適用刑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辦理,自應依各該法院所判決者,俟宣告在先之保安處分執行完畢後,再執行宣告在後之保安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