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476 條
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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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476 條規定,撤銷緩刑由受刑人所在地或最後住所地的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地方法院裁定。
Q · 緩刑撤銷要由哪個檢察署聲請?
依刑事訴訟法第 476 條,撤銷緩刑的聲請權,屬於受刑人「所在地」或「最後住所地」對應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並向該地方法院聲請裁定。兩地擇一,由檢察官先送哪個法院決定。實務上受刑人緩刑期間搬遷,會直接改變誰有權聲請撤銷,連帶影響通知送達與陳述意見的及時性。
白話解讀
判決確定那天你拿到緩刑,走出法院在便利商店買了一罐啤酒,覺得這場戰爭終於結束。錯了,緩刑不是結束,是換了一種監視方式。476 條講的是:如果在緩刑期間你出了事(緩刑期內故意犯罪被判逾六月、違反法院給你的負擔如賠償、義務勞務、禁止接近被害人),檢察官可以把你送回去關。關鍵是「哪一個檢察官」有權聲請:你現在住的地方,或你最後登記的住所地,那個地院對應的檢察署。這不只是行政分工,它決定了你搬家、換工作、換戶籍的每個選擇,都在變更「誰有權力撤銷你」。更關鍵的時效:必須在「判決確定後六月內」聲請(刑法 75 條第 2 項),錯過這個期間檢察官就算想撤也撤不了。這條看起來只是管轄規定,實際上是緩刑期間每一天都在倒數的那個計時器的機關所在。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476 條為撤銷緩刑的管轄分配規範,明定撤銷緩刑之宣告,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並由該地方法院裁定,屬於刑事執行程序中緩刑撤銷的程序入口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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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緩刑撤銷要找哪個檢察署?▾
受刑人所在地或最後住所地對應的地方法院檢察署,兩地擇一。
Q2緩刑期間搬家會影響撤銷管轄嗎?▾
會。搬家改變「所在地」,連帶改變哪個檢察署有權聲請與通知送達地。
Q3緩刑一定會被撤銷嗎?▾
不一定。應撤銷限刑法 75 條,違反負擔須達情節重大才得撤銷(刑法 75-1)。
Q4緩刑撤銷有時間限制嗎?▾
有。應於判決確定後六月內聲請(刑法 75 條第 2 項),逾期不得撤銷。
Q5撤銷緩刑前我有沒有說話機會?▾
有。撤銷須經法院裁定,裁定前法院會給受刑人陳述意見的機會。
Q6緩刑期間再犯就一定撤銷嗎?▾
須緩刑期內故意犯罪受逾六月有期徒刑確定才應撤銷;拘役、罰金或得易科者未必。
Q7違反賠償負擔會被撤緩刑嗎?▾
可能。違反法院所定負擔且情節重大時,檢察官得聲請撤銷(刑法 75-1 條)。
Q8撤銷緩刑的裁定可以救濟嗎?▾
可。對撤銷緩刑的裁定不服,得依刑事訴訟法提起抗告。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項目 | 應撤銷緩刑 | 得撤銷緩刑 |
|---|---|---|
| 法律依據 | 刑法第 75 條 | 刑法第 75-1 條 |
| 法院裁量 | 無裁量空間,符合即撤 | 有裁量,視情節是否重大 |
| 典型事由 | 緩刑期內故意犯罪受逾六月有期徒刑確定 | 違反法院所定負擔且情節重大、緩刑前他罪受徒刑確定等 |
| 抗辯空間 | 主要爭點在事實與時效 | 可爭執「情節是否重大」與改過情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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