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刑事訴訟法 第 47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扣押物之應受發還人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者,檢察官應公告之;自公告之日起滿二年,無人聲請發還者,以其物歸屬國庫。
  2. 雖在前項期間內,其無價值之物得廢棄之;不便保管者,得命變價保管其價金。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shiuning
3 month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扣押物之發還,無人聲請,歸國庫:公告日起2年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