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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刑事訴訟法 第 475 條

  1. 1.扣押物之應受發還人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者,檢察官應公告之;自公告之日起滿二年,無人聲請發還者,以其物歸屬國庫。
  2. 2.雖在前項期間內,其無價值之物得廢棄之;不便保管者,得命變價保管其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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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475 條規定,扣押物應受發還人所在不明時,檢察官應公告,公告滿二年無人聲請發還,該物即歸屬國庫。

Q · 東西被扣押但聯絡不到我,會怎樣?

依刑事訴訟法第 475 條,扣押物的應受發還人所在不明或因故無法發還時,檢察官會公告而非個別通知;自公告日起滿二年無人聲請發還,該物即歸屬國庫。在二年期間內,無價值之物得逕行廢棄,不便保管之物得命變價保管其價金。關鍵在於公告等同通知,看不到不影響法律效果。

白話解讀

有一種財產損失是你看不見的:你的東西被警察、檢察官扣押了,你完全不知道。可能是你借給朋友的車被卷入朋友的案件,可能是你人在國外發生的事,可能是扣押時聯絡資料填錯。依這條,檢察官在找不到真正物主的時候,依法要做「公告」,不是個別通知。公告貼出後滿兩年沒人出面認領,這個東西就正式變成國家的。兩年聽起來很長,但前提是你得知道要去看那個公告。公告通常貼在地檢署公告欄、法務部網站,沒人會打電話提醒你。2016 年這個期間從 6 個月拉長到 2 年,已經算是很寬容了,但仍然是你主動才能救回來的制度。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475 條規範刑事扣押物在「應受發還人所在不明或不能發還」情形下的終局處理:由檢察官公告替代個別通知,公告日起滿二年無人聲請發還者,扣押物歸屬國庫;二年期間內無價值之物得廢棄、不便保管之物得變價保管其價金。此二年期間性質為除斥期間,屆滿不得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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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從來沒收過任何扣押通知,怎麼可能我的東西被扣押?

很正常。若東西是借出、寄放或以他人名義登記,真正的你不在警方資料庫裡,檢方找不到只好公告,你看不到等於沒看到,但法律上視為已通知。風險族群包括常借東西給人者、海外僑胞、長期住院者。定期查詢或授權家人代查是自救方法。

Q2兩年公告期內物品會被怎麼處理?

依第二項:無價值之物檢察官可直接廢棄(不等兩年);不便保管之物可命變價保管其價金。若是食品、藥品等特殊物,可能在前期就處分完畢,實際應對窗口可能短於兩年,懷疑被扣押要立刻行動。

Q3過了兩年才發現物品被扣押,還救得回來嗎?

原則上救不回來,兩年後歸國庫是法律規定結果。極窄例外是公告程序有重大瑕疵(檢方有你聯絡資料卻未用),但實務上極難成功。此期間是除斥期間,能量應放在預防:建立所有權證據檔、定期查詢公告、授權家人代查。

Q4扣押物多久沒領會歸國庫?

自檢察官公告之日起滿二年,無人聲請發還者,依刑訴 475 條歸屬國庫。

Q5刑訴 475 條是什麼?

規範應受發還人所在不明的扣押物,由公告替代通知、滿二年無人認領歸國庫的終局處理。

Q6什麼叫應受發還人所在不明?

依法應領回扣押物的人下落不明,致檢方無從個別通知,例如物品借出、寄放或人頭登記。

Q7扣押物歸國庫的二年是什麼性質的期間?

除斥期間,不因事由中斷或延長,屆滿物主即喪失聲請發還權利。

Q8怎麼把被扣押的東西要回來?

向承辦地檢署執行科查詢 → 備齊所有權證明 → 遞狀聲請發還,二年內為之。

Q9懷疑東西被扣押要怎麼查?

可向相關地檢署執行科以當事人姓名查詢扣押案件,比被動等公告快得多。

Q10聲請發還要準備什麼證明?

發票、轉帳紀錄、含序號照片、保險單、登記文件等足以證明所有權的資料。

Q11人在海外怎麼處理被扣押的物品?

授權親友或律師代為查詢與遞狀,並定期查看法務部及地檢署公告專區。

Q12刑訴 475 vs 刑訴 473 差在哪?

§473 是沒收物、追徵財產發還,期限一年;§475 是扣押物應發還人不明的歸庫,期限二年。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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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 §475 扣押物歸庫公告起 2 年應受發還人所在不明之扣押物歸屬國庫
刑訴 §473 沒收物發還裁判確定起 1 年權利人聲請發還沒收物或追徵財產逾期不得聲請
民法 §949 盜贓遺失物被盜或遺失起 2 年回復請求權逾期喪失回復請求權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國

🇯🇵 日本刑事訴訟法 第499条(還付を受けるべき者の所在不明時の公告。6箇月で国庫帰属)
🇰🇷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486조(환부불능과 공고 — 공고 후 3월 경과 시 국고 귀속)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icle 41-4(restitution des objets saisis ; non réclamés 6 mois après notification : transfert à l'Ét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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