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475 條
- 1.扣押物之應受發還人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者,檢察官應公告之;自公告之日起滿二年,無人聲請發還者,以其物歸屬國庫。
- 2.雖在前項期間內,其無價值之物得廢棄之;不便保管者,得命變價保管其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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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475 條規定,扣押物應受發還人所在不明時,檢察官應公告,公告滿二年無人聲請發還,該物即歸屬國庫。
Q · 東西被扣押但聯絡不到我,會怎樣?
依刑事訴訟法第 475 條,扣押物的應受發還人所在不明或因故無法發還時,檢察官會公告而非個別通知;自公告日起滿二年無人聲請發還,該物即歸屬國庫。在二年期間內,無價值之物得逕行廢棄,不便保管之物得命變價保管其價金。關鍵在於公告等同通知,看不到不影響法律效果。
白話解讀
有一種財產損失是你看不見的:你的東西被警察、檢察官扣押了,你完全不知道。可能是你借給朋友的車被卷入朋友的案件,可能是你人在國外發生的事,可能是扣押時聯絡資料填錯。依這條,檢察官在找不到真正物主的時候,依法要做「公告」,不是個別通知。公告貼出後滿兩年沒人出面認領,這個東西就正式變成國家的。兩年聽起來很長,但前提是你得知道要去看那個公告。公告通常貼在地檢署公告欄、法務部網站,沒人會打電話提醒你。2016 年這個期間從 6 個月拉長到 2 年,已經算是很寬容了,但仍然是你主動才能救回來的制度。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475 條規範刑事扣押物在「應受發還人所在不明或不能發還」情形下的終局處理:由檢察官公告替代個別通知,公告日起滿二年無人聲請發還者,扣押物歸屬國庫;二年期間內無價值之物得廢棄、不便保管之物得變價保管其價金。此二年期間性質為除斥期間,屆滿不得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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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扣押物多久沒領會歸國庫?▾
自檢察官公告之日起滿二年,無人聲請發還者,依刑事訴訟法第 475 條歸屬國庫。
Q2我從沒收到扣押通知正常嗎?▾
正常。若物品是借出、寄放或以他人名義登記,檢方無從個別通知,僅以公告替代,公告即視為通知。
Q3扣押物在二年內會被怎麼處理?▾
無價值之物得逕行廢棄;不便保管之物(如易腐品)得命變價,保管其價金。
Q4怎麼把被扣押的東西要回來?▾
向承辦地檢署執行科查詢,備齊所有權證明後遞狀聲請發還,二年內提出。
Q5扣押物歸國庫的二年是除斥期間嗎?▾
是。屬除斥期間,不因事由中斷或延長,屆滿即不得再聲請發還。
Q6過了二年才發現被扣押還救得回嗎?▾
原則上不行,物已歸國庫;除非能證明公告程序有重大瑕疵,實務上極難成功。
Q7刑訴 475 跟刑訴 473 差在哪?▾
§473 是沒收物、追徵財產的發還,期限一年;§475 是扣押物應發還人不明的歸庫,期限二年。
Q8公告會貼在哪裡?▾
通常張貼於地檢署公告欄及法務部、各地檢署網站公告專區,不會個別電話通知。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item | period | basis | result |
|---|---|---|---|
| 刑訴 §475 扣押物歸庫 | 公告起 2 年 | 應受發還人所在不明之扣押物 | 歸屬國庫 |
| 刑訴 §473 沒收物發還 | 裁判確定起 1 年 | 權利人聲請發還沒收物或追徵財產 | 逾期不得聲請 |
| 民法 §949 盜贓遺失物 | 被盜或遺失起 2 年 | 回復請求權 | 逾期喪失回復請求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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