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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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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扣押物之應受發還人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者,檢察官應公告之;自公告之日起滿二年,無人聲請發還者,以其物歸屬國庫。
  2. 2.雖在前項期間內,其無價值之物得廢棄之;不便保管者,得命變價保管其價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475 條規定,扣押物應受發還人所在不明時,檢察官應公告,公告滿二年無人聲請發還,該物即歸屬國庫。

Q · 東西被扣押但聯絡不到我,會怎樣?

公告滿兩年沒人認領就歸國庫

依刑事訴訟法第 475 條,扣押物的應受發還人所在不明或因故無法發還時,檢察官會公告而非個別通知;自公告日起滿二年無人聲請發還,該物即歸屬國庫。在二年期間內,無價值之物得逕行廢棄,不便保管之物得命變價保管其價金。關鍵在於公告等同通知,看不到不影響法律效果。

白話解讀

有一種財產損失是你看不見的:你的東西被警察、檢察官扣押了,你完全不知道。可能是你借給朋友的車被卷入朋友的案件,可能是你人在國外發生的事,可能是扣押時聯絡資料填錯。依這條,檢察官在找不到真正物主的時候,依法要做「公告」,不是個別通知。公告貼出後滿兩年沒人出面認領,這個東西就正式變成國家的。兩年聽起來很長,但前提是你得知道要去看那個公告。公告通常貼在地檢署公告欄、法務部網站,沒人會打電話提醒你。2016 年這個期間從 6 個月拉長到 2 年,已經算是很寬容了,但仍然是你主動才能救回來的制度。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475 條規範刑事扣押物在「應受發還人所在不明或不能發還」情形下的終局處理:由檢察官公告替代個別通知,公告日起滿二年無人聲請發還者,扣押物歸屬國庫;二年期間內無價值之物得廢棄、不便保管之物得變價保管其價金。此二年期間性質為除斥期間,屆滿不得回復。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從來沒收過任何扣押通知,怎麼可能我的東西被扣押?

很正常。若東西是借出、寄放或以他人名義登記,真正的你不在警方資料庫裡,檢方找不到只好公告,你看不到等於沒看到,但法律上視為已通知。風險族群包括常借東西給人者、海外僑胞、長期住院者。定期查詢或授權家人代查是自救方法。

Q2兩年公告期內物品會被怎麼處理?

依第二項:無價值之物檢察官可直接廢棄(不等兩年);不便保管之物可命變價保管其價金。若是食品、藥品等特殊物,可能在前期就處分完畢,實際應對窗口可能短於兩年,懷疑被扣押要立刻行動。

Q3過了兩年才發現物品被扣押,還救得回來嗎?

原則上救不回來,兩年後歸國庫是法律規定結果。極窄例外是公告程序有重大瑕疵(檢方有你聯絡資料卻未用),但實務上極難成功。此期間是除斥期間,能量應放在預防:建立所有權證據檔、定期查詢公告、授權家人代查。

Q4扣押物多久沒領會歸國庫?

自檢察官公告之日起滿二年,無人聲請發還者,依刑訴 475 條歸屬國庫。

Q5刑訴 475 條是什麼?

規範應受發還人所在不明的扣押物,由公告替代通知、滿二年無人認領歸國庫的終局處理。

Q6什麼叫應受發還人所在不明?

依法應領回扣押物的人下落不明,致檢方無從個別通知,例如物品借出、寄放或人頭登記。

Q7扣押物歸國庫的二年是什麼性質的期間?

除斥期間,不因事由中斷或延長,屆滿物主即喪失聲請發還權利。

Q8怎麼把被扣押的東西要回來?

向承辦地檢署執行科查詢 → 備齊所有權證明 → 遞狀聲請發還,二年內為之。

Q9懷疑東西被扣押要怎麼查?

可向相關地檢署執行科以當事人姓名查詢扣押案件,比被動等公告快得多。

Q10聲請發還要準備什麼證明?

發票、轉帳紀錄、含序號照片、保險單、登記文件等足以證明所有權的資料。

Q11人在海外怎麼處理被扣押的物品?

授權親友或律師代為查詢與遞狀,並定期查看法務部及地檢署公告專區。

Q12刑訴 475 vs 刑訴 473 差在哪?

§473 是沒收物、追徵財產發還,期限一年;§475 是扣押物應發還人不明的歸庫,期限二年。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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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 §475 扣押物歸庫公告起 2 年應受發還人所在不明之扣押物歸屬國庫
刑訴 §473 沒收物發還裁判確定起 1 年權利人聲請發還沒收物或追徵財產逾期不得聲請
民法 §949 盜贓遺失物被盜或遺失起 2 年回復請求權逾期喪失回復請求權

period

刑訴 §475 扣押物歸庫
公告起 2 年
刑訴 §473 沒收物發還
裁判確定起 1 年
民法 §949 盜贓遺失物
被盜或遺失起 2 年

basis

刑訴 §475 扣押物歸庫
應受發還人所在不明之扣押物
刑訴 §473 沒收物發還
權利人聲請發還沒收物或追徵財產
民法 §949 盜贓遺失物
回復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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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 §475 扣押物歸庫
歸屬國庫
刑訴 §473 沒收物發還
逾期不得聲請
民法 §949 盜贓遺失物
逾期喪失回復請求權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日本刑事訴訟法 第499条(還付を受けるべき者の所在不明時の公告。6箇月で国庫帰属)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486조(환부불능과 공고 — 공고 후 3월 경과 시 국고 귀속)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icle 41-4(restitution des objets saisis ; non réclamés 6 mois après notification : transfert à l'État)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9

立法沿革 4

(0170728 制定)

處刑命令已經過聲請期間或喪失聲請權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駁回聲請之裁判已經確定者亦同。

(0231129 制定)

前條裁判之執行,準用執行民事裁判之規定。

(0560113 全文修正)

扣押物之應受發還人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者,檢察官應公告之;自公告之日起滿六個月,無人聲請發還者,以其物歸屬國庫。   雖在前項期間內,其無價值之物得廢棄之;不便保管者,得命拍賣保管其價金。

(1050527 修正)

扣押物之應受發還人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者,檢察官應公告之;自公告之日起滿二年,無人聲請發還者,以其物歸屬國庫。   雖在前項期間內,其無價值之物得廢棄之;不便保管者,得命變價保管其價金。

立法理由一、扣押物應受發還人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者,常係因被害人不知其財物業經扣押,從而其聲請發還之權利自有予以落實、保障之必要。爰參考民法第九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盜贓或遺失物回復請求權為二年之規定,修正原條文第一項「六月」為「二年」。   二、配合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將「拍賣」修正為「變價」,本條亦因應修正。

  • 扣押物名詞
(0170728 制定)

處刑命令已經過聲請期間或喪失聲請權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駁回聲請之裁判已經確定者亦同。

(0231129 制定)

前條裁判之執行,準用執行民事裁判之規定。

(0560113 全文修正)

扣押物之應受發還人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者,檢察官應公告之;自公告之日起滿六個月,無人聲請發還者,以其物歸屬國庫。   雖在前項期間內,其無價值之物得廢棄之;不便保管者,得命拍賣保管其價金。

(1050527 修正)

一、扣押物應受發還人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者,常係因被害人不知其財物業經扣押,從而其聲請發還之權利自有予以落實、保障之必要。爰參考民法第九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盜贓或遺失物回復請求權為二年之規定,修正原條文第一項「六月」為「二年」。   二、配合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將「拍賣」修正為「變價」,本條亦因應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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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刑事訴訟法第 475 條規定:「扣押物之應受發還人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者,檢察官應公告之;自公告之日起滿二年,無人聲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刑事訴訟法第 47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刑事訴訟法第 47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