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8)台令刑字第 6350 號
要旨
查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九條第三項之規定,於扣押物逕依同條第一二項公告而已逾六個月期限無人聲請發還時,仍可適用,惟所稱之扣押物,既非無價值與不便保管之物,自應將原物歸屬國庫。
全文內容
查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九條第三項之規定,於扣押物逕依同條第一二項公告而已逾六個月期限無人聲請發還時,仍可適用,惟所稱之扣押物,既非無價值與不便保管之物,自應將原物歸屬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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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查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九條第三項之規定,於扣押物逕依同條第一二項公告而已逾六個月期限無人聲請發還時,仍可適用,惟所稱之扣押物,既非無價值與不便保管之物,自應將原物歸屬國庫。
查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九條第三項之規定,於扣押物逕依同條第一二項公告而已逾六個月期限無人聲請發還時,仍可適用,惟所稱之扣押物,既非無價值與不便保管之物,自應將原物歸屬國庫。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