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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474 條(發還偽造變造物時之處置)
偽造或變造之物,檢察官於發還時,應將其偽造、變造之部分除去或加以標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474 條規定,檢察官發還偽造或變造之物時,應將偽造、變造部分除去或加以標記,防止偽造內容隨物件流回社會。
Q · 我的支票被塗改後扣押,發還回來上面有奇怪標記,這正常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 474 條,當扣押物同時有真實與偽造、變造成分(例如支票本體真、金額被塗改),檢察官於依第 473 條發還前,必須將偽造、變造的部分除去或加以標記。這是法定義務不是檢察官自由裁量,目的是讓真實部分還給你使用,偽造的功能則永久作廢,避免文件再度流入社會被拿去行騙。
白話解讀
法律很少有這種帶著工匠氣的條文。這條處理一個具體到不行的問題:一份文件上有真的部分也有假的部分,檢察官發還時怎麼辦?比方說你原本的土地權狀被人偽造了一部分簽名或蓋章,要還給你,但偽造的印記不能原樣留在上面繼續在社會上流通。這條要求檢察官在發還之前,把偽造、變造的部分「除去或加以標記」,意思是挖掉、蓋註銷章、或以明顯標示讓任何人都看得出那一部分不是真的。看起來只是技術細節,但其實是整套防偽體系的最後一道閘門:你拿回你的東西,但偽造的功能被永遠廢掉了。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474 條為發還程序的附隨規範。當扣押物同時包含真實與偽造、變造成分時,檢察官於依第 473 條發還前,應將偽造、變造之部分除去或加以標記,使真實部分回復權利人使用,偽造功能則永久失效。適用前提是「真偽並存、真實部分仍有意義」,整體偽造之物則另依沒收銷毀規定處理。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local_partial_forgery | whole_forgery |
|---|---|---|
| 適用情境 | 本體真實、僅局部偽造(多數偽造文書案) | 整體即偽造物(假證書、偽鈔、假身分證) |
| 處理方式 | 除去或標記偽造部分後發還(第 474 條) | 沒收、銷毀(刑法第 205 條等) |
| 權利人能否取回 | 可,取回帶處置痕跡的版本 | 通常不發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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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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