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473 條
- 1.沒收物、追徵財產,於裁判確定後一年內,由權利人聲請發還者,或因犯罪而得行使債權請求權之人已取得執行名義者聲請給付,除應破毀或廢棄者外,檢察官應發還或給付之;其已變價者,應給與變價所得之價金。
- 2.聲請人對前項關於發還、給付之執行不服者,準用第四百八十四條之規定。
- 3.第一項之變價、分配及給付,檢察官於必要時,得囑託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為之。
- 4.第一項之請求權人、聲請發還或給付之範圍、方式、程序與檢察官得發還或給付之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執行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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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473條規定,沒收物與追徵財產的權利人須於裁判確定後一年內聲請發還,被害人持執行名義可聲請給付,逾期歸國庫。
Q · 東西被當贓物沒收了,還能要回來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473條第一項,沒收物或追徵財產的真正權利人,得於裁判確定後一年內持所有權證明向承辦檢察官聲請發還;若標的已變價,發還的是變價所得價金。2016年修法另增訂:因犯罪而取得民事執行名義的被害人,可在同一年期間內聲請從沒收財產中給付賠償。逾一年未聲請即喪失請求權,財產歸國庫。
白話解讀
很多人不知道:刑事案件裡被沒收的東西,可能本來就不是壞人的。你的車被偷,偷車賊被抓,判決連同車一起沒收。這時候車在國家手上,不在你手上。這條告訴你:你有一年。從判決確定那天起算的整整一年,你可以拿所有權證明去找承辦檢察官,把東西要回來。過了這一年,那輛本來就是你的車,變成國家的車,永遠回不來。另一個被忽略的重點在 2016 年補上:如果你是被害人且已取得民事勝訴判決(執行名義),可以聲請從沒收的財產裡給付你的賠償。以前沒這條,國家先把犯罪者的錢沒收進國庫,被害人只能看著乾瞪眼。這是個大補丁,但同樣只給你一年。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473條為沒收物發還與給付之程序規範:賦予真正權利人於裁判確定後一年除斥期間內聲請發還沒收物或追徵財產之權利,並使持有執行名義之犯罪被害人得自沒收財產中優先聲請給付,兼顧國庫收益與第三人及被害人財產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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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沒收物發還要在多久內聲請?▾
裁判確定後一年內,這是除斥期間,逾期喪失請求權。
Q2誰可以聲請發還沒收物?▾
真正權利人(所有權人);被害人持民事執行名義則可聲請給付。
Q3東西已被變賣還能拿回嗎?▾
拿不回原物,但可領回變價所得之價金(第473條第一項末句)。
Q4向誰聲請沒收物發還?▾
向承辦該案的地檢署執行科檢察官遞狀聲請。
Q5一年期間從哪天起算?▾
從裁判確定之日起算,不是案件結束日,差幾天就可能失權。
Q6對檢察官的發還決定不服怎麼辦?▾
依第473條第二項準用第484條聲明異議。
Q7借車給朋友犯罪被沒收,車主能要回嗎?▾
可以,車主為真正權利人,持行照於一年內聲請發還。
Q8錯過一年期限還有救嗎?▾
原則上喪失請求權,僅沒收範圍違法等極窄例外可爭執。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return_to_owner | payment_to_victim |
|---|---|---|
| 聲請主體 | 真正權利人(所有權人) | 因犯罪得行使債權且取得執行名義之被害人 |
| 請求標的 | 發還沒收物原物或變價所得價金 | 自沒收財產中給付賠償金額 |
| 前提要件 | 證明對標的之所有權 | 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等執行名義 |
| 期間 | 裁判確定後一年內 | 裁判確定後一年內 |
| 增訂時點 | 原制度(民國56年) | 民國105年(2016)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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