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章節定位
刑事訴訟法 第 472 條(沒收物之處分機關)
沒收物,由檢察官處分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472 條規定沒收物由檢察官處分,法官只負責判決宣告,後續保管、變價、銷毀與發還都在檢察官手上。
Q · 東西被法院判沒收後,要找誰處理?
依刑事訴訟法第 472 條,沒收物由檢察官處分。法官判決宣告沒收後,物品的保管、變價、銷毀、移交與發還全由承辦檢察官負責。若你是真正物主想聲請發還,要在裁判確定後一年內向地檢署承辦檢察官提出(第 473 條),找錯法院書記官只會白跑。
白話解讀
判決書寫「沒收」兩個字,東西就從被告手上變成國家的了。但國家是誰?政府部門那麼多,到底誰真的把物品拿走、處理、銷毀?這條短短一句話回答了所有實務問題:檢察官。不是法官,不是警察,不是執行署。法官在判決書上寫完「沒收」就下班了,接下來所有動作,從保管、變價、移交、銷毀,全部是檢察官的事。為什麼這件事對你重要?因為如果東西被沒收了而你想處理(例如你是真正的物主想要回來,或你是家屬想知道下落),你要找的窗口不是法院書記官,不是警察局,而是承辦這件案子的那位檢察官。搞錯對象,你會繞到地老天荒。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472 條為沒收物處分的權責分配規範,明定法官於判決宣告沒收後,物品的後續處分權(保管、變價、銷毀、移交、發還)一律歸承辦檢察官,劃清審判權與執行權的分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情境 | 該找的窗口 | 依據 |
|---|---|---|
| 想知道沒收物下落 / 聲請發還 | 承辦地檢署檢察官 | 刑訴 §472、§473 |
| 對沒收範圍有爭議 | 審判中向法院爭取 / 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 | 刑訴 §455-12 以下 |
| 對執行方式聲明異議 | 向諭知裁判法院聲明異議 | 刑訴 §484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刑事訴訟法第 496 条(没収物は、検察官がこれを処分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近乎逐字對應
🇰🇷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483조(몰수물의 처분 — 검사가 처분)
🇨🇳 中國刑事訴訟法 沒收由人民法院執行、上繳國庫(採法院執行主義,與台日韓檢方主義相反,為對照而非對應)
🇩🇪 德國§ 459g StPO(Einziehung 之執行)配合 § 451 StPO(檢察官為執行機關)— 功能對應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 707-1(檢方指揮執行,沒收財產由 AGRASC 管理)— 功能對應
🇺🇸 美國28 U.S.C. § 524(c) 與 US Marshals Service Asset Forfeiture Program(行政部門處分沒收財產)— 功能對應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