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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務部78.9.15.法律字第一六00六號函

發文機關 法務部發文日期 78 年 09 月 15 日

要旨

關於警察機關歷年查獲棄車逃逸之失竊汽、機車、雖已查 明失主、並經函催,但拒不領回,無法存放,可否公告拍 賣,價款提存法院疑義

主旨

查各警察機關所查獲棄車逃逸之失竊汽、機車,如果係屬扣押物(參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項),而應受發還之人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者,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五條規定辦理;若上開失竊汽、機車係非扣押物,而失主拒不領回,無法存放者,於無行政處理之法令可資遵循時,似可依照民法提存等相關規定辦理,但本件事涉個案事實之認定,仍請 貴署在職權範圍內卓酌。(法務部78.9.15.法律字第一六00六號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務部78.9.15.法律字第一六00六號函由法務部於民國 78 年 09 月 15 日發布,要旨:關於警察機關歷年查獲棄車逃逸之失竊汽、機車、雖已查 明失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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