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務部78.9.15.法律字第一六00六號函
要旨
關於警察機關歷年查獲棄車逃逸之失竊汽、機車、雖已查 明失主、並經函催,但拒不領回,無法存放,可否公告拍 賣,價款提存法院疑義
主旨
查各警察機關所查獲棄車逃逸之失竊汽、機車,如果係屬扣押物(參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項),而應受發還之人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者,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五條規定辦理;若上開失竊汽、機車係非扣押物,而失主拒不領回,無法存放者,於無行政處理之法令可資遵循時,似可依照民法提存等相關規定辦理,但本件事涉個案事實之認定,仍請 貴署在職權範圍內卓酌。(法務部78.9.15.法律字第一六00六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