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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8)法律字第 014617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8 年 05 月 04 日

要旨

關於尋獲無竊嫌汽、機車,車主經通知拒不領回或無法通知領回,得否依民法之規定予以拍賣後提存疑義

主旨

關於尋獲無竊嫌汽、機車,車主經過知拒不領回或無法通知領回,得否依民法之規定予以拍賣後提存一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按 貴部八十八年四月十二日台 (八八) 內警字第八八○二七三七號函。

二 按各警察機關所查獲棄車逃逸之失竊汽、機車,如果係屬扣押物,而應受發還之人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者,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五條規定辦理;若上開失竊汽、機車係非扣押物,而失主拒不領回,無法存放者,於無行政處理之法令可資遵循時,似可依照民法提存等相關規定辦理,業經本部七十八年九月十五日法七十八律字第○一六○○六號函釋有案 (另請參照本部 80.01.30 法八十律字第○一七八一號函意旨) 。上開函釋所引用之相關法律條文迄今未經修正或變更。準此,本件來函所詢疑義,除法令另有規定外,自仍得參照該函釋之意旨辦理。惟本件事涉具體個案事實之認定,仍宜請 貴部本於職權逕行卓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8)法律字第 014617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8 年 05 月 04 日發布,要旨:關於尋獲無竊嫌汽、機車,車主經通知拒不領回或無法通知領回,得…,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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