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 20-1 條
- 1.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裁定確定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為應不施以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者,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分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或檢察官得以書狀敘述理由,聲請原裁定確定法院重新審理: 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並足以影響裁定之結果者。 二、原裁定所憑之證物已證明為偽造或變造者。 三、原裁定所憑之證言、鑑定或通譯已證明其為虛偽者。 四、參與原裁定之法官,或參與聲請之檢察官,因該案件犯職務上之罪,已經證明者。 五、因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分之人,應不施以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者。 六、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分之人,已證明其係被誣告者。
- 2.聲請重新審理,應於裁定確定後三十日內提起。但聲請之事由,知悉在後者,自知悉之日起算。
- 3.聲請重新審理,無停止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之效力。但原裁定確定法院認為有停止執行之必要者,得依職權或依聲請人之聲請,停止執行之。
- 4.法院認為無重新審理之理由,或程序不合法者,應以裁定駁回之;認為有理由者,應重新審理,更為裁定。法院認為無理由裁定駁回聲請者,不得更以同一原因,聲請重新審理。
- 5.重新審理之聲請,於裁定前得撤回之。撤回重新審理之人,不得更以同一原因,聲請重新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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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之1規定,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裁定確定後,有六款法定事由者得於30日內聲請原法院重新審理。
Q · 家人被裁定送勒戒了,還能翻案嗎?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之1,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裁定確定後,只要出現六款法定事由之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證物偽造、證言或鑑定虛偽、承辦法官或檢察官因該案犯職務之罪、發現確實新證據、或證明係被誣告——受處分人、其配偶、法定代理人,甚至檢察官,都能在30日內以書狀向原裁定法院聲請重新審理。但聲請本身不停止執行,原則上要先進去;同一事由被駁回後不得再以相同理由聲請。
白話解讀
被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的人,多數簽收當下只想著「完了」,然後乖乖去報到。但這條法律藏著一道你可能從沒聽過的逃生門:在裁定確定之後,如果出現六種特定狀況,你(或者你的配偶、法定代理人,甚至檢察官)可以在 30 天內向原法院聲請重新審理。對,不是只有當事人本人能聲請,配偶也行,這對已經被送進勒戒所裡的人來說是一條真正的救命線,因為人在裡面,能取得的法律資源比你想的少很多。六種事由包括法律適用錯誤、證物是偽造的、證人作偽證、法官辦你的案子犯了職務上的罪、發現新證據、你被誣告。但有兩個關鍵限制:聲請不會自動讓你停止執行(除非法院特別裁定),所以你還是要先進去;被法院駁回後不能用同一個理由再聲請,每個事由只有一次機會。
法律定性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之1為觀察勒戒、強制戒治裁定確定後的特別救濟程序,仿照刑事再審設計六款法定事由,賦予受處分人、配偶、法定代理人及檢察官於30日內聲請原裁定法院重新審理的權利,是該裁定確定後最主要的翻案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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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家人被送勒戒之後,我能做什麼?▾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之1,配偶、法定代理人都有獨立聲請資格,可在裁定確定後30天內向原法院聲請重新審理。六款事由包括法規錯誤、證物偽造、證人偽證、新證據、被誣告等。聲請本身不會讓人離開勒戒所,必須在書狀中額外請求停止執行;當事人在所內資源有限,外面家人才是執行主力,書狀越具體,准許停止執行機率越高。
Q230天過了,是不是就完全沒救了?▾
不一定。本條第2項規定聲請事由知悉在後者,30天從知悉那天起算。若最近才發現證物偽造、或證人事後被判作偽證確定,仍有30天可行動,但書狀必須說明為何現在才知道,並保留發現時點證據(截圖、檔案時戳、第三方來信日期),否則會被認為早該知道而駁回。
Q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之1是什麼?▾
勒戒、戒治裁定確定後的特別再審救濟程序,仿照刑事再審設計六款法定事由,受處分人、配偶、法定代理人或檢察官可於30日內聲請原裁定法院重新審理。
Q4誰可以聲請重新審理?▾
受處分人本人、其配偶、法定代理人,以及檢察官,皆有獨立的聲請資格。其中配偶與法定代理人的資格,對人在勒戒所內難以行動的當事人尤為關鍵。
Q5六款重新審理事由差在哪?▾
分別針對法規適用、證物、人證、承辦者犯罪、新證據、誣告六種錯誤來源,各自的舉證重點完全不同。
Q6什麼叫「知悉在後」?▾
聲請事由在裁定確定後才知道,30日期間從知悉那天起算,但書狀必須證明知悉時點。
Q7重新審理和非常上訴差在哪?▾
重新審理由當事人、配偶或檢察官向原法院聲請;非常上訴僅檢察總長對違背法令的確定裁判提起。
Q8勒戒重新審理怎麼聲請?▾
確認裁定確定日 → 鎖定六款事由 → 備齊證據撰寫書狀 → 向原裁定法院遞狀,並同步請求停止執行。
Q9重新審理聲請書狀要寫什麼?▾
敘明落在哪一款事由、對應證據、知悉時點(事由知悉在後時),並一併請求停止執行。
Q10怎麼證明證物或證言是假的?▾
第二、三款要求「已證明」偽造或虛偽,通常需另案判決確定或鑑定結果佐證,非單方主張。
Q11聲請後人能先出來嗎?▾
原則不停止執行,要在書狀請求停止執行,且法院認為有必要才會裁定停止。
Q12重新審理 vs 非常上訴哪個有用?▾
發現新證據、證物偽造等事實面問題走重新審理;單純法律適用違背走非常上訴,但須透過檢察總長。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維度 | 重新審理(20-1) | 非常上訴 | 抗告 |
|---|---|---|---|
| 救濟對象 | 勒戒戒治裁定確定後 | 確定裁判違背法令 | 裁定確定前不服 |
| 聲請人 | 受處分人/配偶/法代/檢察官 | 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 | 受處分人等當事人 |
| 時點 | 確定後30日內 | 判決確定後不限期 | 裁定送達後10日內 |
| 停止執行 | 原則不停止,法院得裁定停止 | 原則不停止 | 得裁定停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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