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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 21 條

  1. 1.第十條之罪者,於犯罪未發覺前,自動向衛生福利部指定之醫療機構請求治療,醫療機構免將請求治療者送法院或檢察機關。
  2. 2.依前項規定治療中經查獲之被告少年,應由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或由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為不付審理之裁定。但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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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1條規定,施用毒品者在犯罪被發覺前主動向衛福部指定醫療機構求治,可免送辦並獲不起訴處分,一生限一次。

Q · 吸毒被抓前自己去戒,可以不被起訴嗎?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1條,施用毒品者只要在犯罪被警方、學校、海關等任何系統「發覺」之前,主動到衛生福利部指定的醫療機構請求戒癮治療,醫療機構就不得將其送交法院或檢察機關;若在治療期間才被查獲,檢察官也必須做不起訴處分(少年則由少年法院為不付審理裁定)。但這項免責一生只能使用一次,且必須是「衛福部指定」機構,一般精神科診所不適用。

白話解讀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規定施用毒品要關。但這條法律給了一個祕密通道:在你還沒被警察抓到之前,自己走進衛福部指定的醫療機構請求治療,醫療機構不能通報你。就算治療期間被警察查到,檢察官也必須做不起訴處分。沒有刑責、沒有前科、沒有被列為毒品人口資料庫。代價只有一個:一輩子只能用一次。多數家屬發現孩子吸毒時的反應是恐慌,要嘛逼孩子戒、要嘛幫他藏,從來不知道法律已經為這一刻準備好了一條合法退路。但這扇門有時間鎖:警察、學校、海關任何系統一旦發覺,門就關了。它存在的意義不是放過吸毒,是讓還有救的人不被前科鎖死下半輩子。

法律定性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1條為施用毒品罪的「主動求治免責」條款,規定施用毒品者於犯罪未被發覺前,自動向衛生福利部指定之醫療機構請求治療者,醫療機構免將其送交法院或檢察機關;於治療中經查獲者,檢察官應為不起訴處分或由少年法院為不付審理之裁定,但以一次為限。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1條是什麼?

施用毒品者在犯罪未被發覺前主動到衛福部指定醫療機構戒癮治療,可免送司法、獲不起訴,一生限一次。

Q2吸毒主動就醫醫生會報警嗎?

若是衛福部指定醫療機構且在被發覺前主動求治,依第21條醫療機構免將其送法院或檢察機關。

Q3哪些是衛福部指定醫療機構?

多為公立醫院、教學醫院或成癮專科,一般精神科診所通常不算。打 0800-770885 查最新名單最準。

Q4第21條免責可以用幾次?

一生一次。法條明文「以一次為限」,不論前次是否戒成功。

Q5被抓之後還能用第21條嗎?

不能。關鍵是「犯罪未發覺前」,一旦被任何系統得知用毒事實即關閉。

Q6第21條跟自首差在哪?

自首向司法機關認罪仍會留前科;第21條向醫療機構求治不進司法系統、無前科。

Q7治療中被警察查到怎麼辦?

依第2項,治療中經查獲者檢察官應為不起訴處分,立即提供醫院掛號與就診紀錄。

Q8用過一次後再吸毒怎麼處理?

只能走第20條觀察勒戒或第24條緩起訴附命戒癮治療,兩者都會留司法紀錄。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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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時機犯罪未發覺前主動求治被查獲後檢察官聲請被查獲後緩起訴
前科紀錄有觀察勒戒紀錄緩起訴紀錄保留4年
使用次數一生限一次依再犯認定檢察官裁量
處置機關衛福部指定醫療機構勒戒處所指定治療機構
結果不起訴/不付審理勒戒後不起訴或續行完成治療不起訴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國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31條(鼓勵自願戒毒;吸毒行為屬行政處罰,非刑事犯罪)
🇩🇪 德國BtMG § 35(Zurückstellung der Strafvollstreckung,「以治療代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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