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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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1條規定,施用毒品者在犯罪被發覺前主動向衛福部指定醫療機構求治,可免送辦並獲不起訴處分,一生限一次。
Q · 吸毒被抓前自己去戒,可以不被起訴嗎?
可以。被發覺前主動就醫,一生限一次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1條,施用毒品者只要在犯罪被警方、學校、海關等任何系統「發覺」之前,主動到衛生福利部指定的醫療機構請求戒癮治療,醫療機構就不得將其送交法院或檢察機關;若在治療期間才被查獲,檢察官也必須做不起訴處分(少年則由少年法院為不付審理裁定)。但這項免責一生只能使用一次,且必須是「衛福部指定」機構,一般精神科診所不適用。
白話解讀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規定施用毒品要關。但這條法律給了一個祕密通道:在你還沒被警察抓到之前,自己走進衛福部指定的醫療機構請求治療,醫療機構不能通報你。就算治療期間被警察查到,檢察官也必須做不起訴處分。沒有刑責、沒有前科、沒有被列為毒品人口資料庫。代價只有一個:一輩子只能用一次。多數家屬發現孩子吸毒時的反應是恐慌,要嘛逼孩子戒、要嘛幫他藏,從來不知道法律已經為這一刻準備好了一條合法退路。但這扇門有時間鎖:警察、學校、海關任何系統一旦發覺,門就關了。它存在的意義不是放過吸毒,是讓還有救的人不被前科鎖死下半輩子。
法律定性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1條為施用毒品罪的「主動求治免責」條款,規定施用毒品者於犯罪未被發覺前,自動向衛生福利部指定之醫療機構請求治療者,醫療機構免將其送交法院或檢察機關;於治療中經查獲者,檢察官應為不起訴處分或由少年法院為不付審理之裁定,但以一次為限。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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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衛福部指定的醫療機構有哪些?一般精神科診所算嗎?
不一定算。要去衛福部公告的「指定藥癮戒治機構名單」確認,多數是公立醫院、教學醫院、衛生所或特定成癮治療專科診所。一般精神科或身心診所通常沒這個資格,去錯地方醫師依然有通報義務。建議直接打 0800-770885 衛福部毒品危害防制中心專線詢問最新名單。
Q2治療一次後又復吸,還能再用嗎?
不能。法條明文「以一次為限」,是無例外的硬規定。第二次起只能走第20條的觀察勒戒,或第24條的緩起訴附命戒癮治療,都會留下司法紀錄。所以家屬陪同求治時要嚴肅看待這唯一一次機會。
Q3自首跟主動請求治療有什麼差別?
天差地別。自首是向司法機關承認犯罪,雖可減刑但仍會被起訴、留前科、進入毒品人口資料庫;第21條主動請求治療是向醫療機構請求,不會進入司法系統,沒有前科。對沒被抓的人來說,第21條的醫療路徑遠比自首划算,前提是不要走錯機構。
Q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1條是什麼?
施用毒品者在犯罪未被發覺前主動到衛福部指定醫療機構戒癮治療,可免送司法、獲不起訴,一生限一次。
Q5什麼叫犯罪未發覺前?
指警察、檢察官、海關、學校等任何外部系統尚未得知用毒事實的階段,一旦被任一系統發覺即關閉。
Q6衛福部指定醫療機構是什麼?
經衛福部公告具藥癮戒治資格的機構,多為公立醫院、教學醫院、成癮專科,一般精神科診所通常不算。
Q7一次為限是什麼意思?
本條免責待遇一生僅得使用一次,不論前次治療是否完成或戒成功,用過即不得再用。
Q8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1條怎麼申請?
打 0800-770885 取得指定機構名單 → 趕在被發覺前掛號 → 明示依第21條辦理 → 保存治療紀錄。
Q9怎麼確認去的醫院是衛福部指定機構?
撥打衛福部毒品危害防制中心專線 0800-770885 或洽地方衛生局查詢最新公告名單,比上網查更準。
Q10治療期間被警察查到要怎麼自保?
立即出示醫院掛號與就診紀錄、就診日期,依第2項檢察官應為不起訴處分。
Q11陪家人去戒癮要準備什麼?
指定機構名單、當事人身分證件,並全程避免讓外部系統得知用毒事實以保住免責資格。
Q12第21條 vs 自首差在哪?
自首向司法機關認罪仍留前科;第21條向醫療機構求治不進司法系統、無前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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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eature | col_21 | col_20 | col_24 |
|---|---|---|---|
| 適用時機 | 犯罪未發覺前主動求治 | 被查獲後檢察官聲請 | 被查獲後緩起訴 |
| 前科紀錄 | 無 | 有觀察勒戒紀錄 | 緩起訴紀錄保留4年 |
| 使用次數 | 一生限一次 | 依再犯認定 | 檢察官裁量 |
| 處置機關 | 衛福部指定醫療機構 | 勒戒處所 | 指定治療機構 |
| 結果 | 不起訴/不付審理 | 勒戒後不起訴或續行 | 完成治療不起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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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適用時機
- 犯罪未發覺前主動求治
- 前科紀錄
- 無
- 使用次數
- 一生限一次
- 處置機關
- 衛福部指定醫療機構
- 結果
- 不起訴/不付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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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適用時機
- 被查獲後檢察官聲請
- 前科紀錄
- 有觀察勒戒紀錄
- 使用次數
- 依再犯認定
- 處置機關
- 勒戒處所
- 結果
- 勒戒後不起訴或續行
col_24
- 適用時機
- 被查獲後緩起訴
- 前科紀錄
- 緩起訴紀錄保留4年
- 使用次數
- 檢察官裁量
- 處置機關
- 指定治療機構
- 結果
- 完成治療不起訴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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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4 則
立法沿革 4 版
(0440527 制定)
本條例施行細則及抵癮物品之管理辦法,由內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0861030 全文修正)
犯第十條之罪者,於犯罪未發覺前,自動向行政院衛生署指定之醫療機構請求治療,醫療機構免將請求治療者送法院或檢察機關。 依前項規定治療中經查獲之被告或少年,應由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或由少年法庭為不付審理之裁定。但以一次為限。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鼓勵施用毒品者,於犯罪未發覺前,自動向行政院衛生署指定之醫療機構請求治療,且不干擾該等醫療機構正進行之醫療行為,爰設第一項及第二項前段之規定,為避免施用毒品者,曲解上開美意,一邊繼續吸毒,一邊求治,藉以脫免法律約束之流弊,爰設第二項但書,規定此種法律豁免,僅以一次為限,若再經查獲,即依前條規定辦理。
(0920606 全文修正)
犯第十條之罪者,於犯罪未發覺前,自動向行政院衛生署指定之醫療機構請求治療,醫療機構免將請求治療者送法院或檢察機關。 依前項規定治療中經查獲之被告或少年,應由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或由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為不付審理之裁定。但以一次為限。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少年事件處理法已於八十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爰依該法將第二項「少年法庭」之用語修正為「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
(1081217 修正)
犯第十條之罪者,於犯罪未發覺前,自動向衛生福利部指定之醫療機構請求治療,醫療機構免將請求治療者送法院或檢察機關。 依前項規定治療中經查獲之被告或少年,應由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或由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為不付審理之裁定。但以一次為限。
立法理由一、修正第一項,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二條說明三。 二、第二項未修正。
- 第十條條文
- 經查名詞
- 被告名詞
- 少年名詞
- 不起訴名詞
- 不付審理名詞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 10 條條文
本條例施行細則及抵癮物品之管理辦法,由內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一、本條新增。 二、為鼓勵施用毒品者,於犯罪未發覺前,自動向行政院衛生署指定之醫療機構請求治療,且不干擾該等醫療機構正進行之醫療行為,爰設第一項及第二項前段之規定,為避免施用毒品者,曲解上開美意,一邊繼續吸毒,一邊求治,藉以脫免法律約束之流弊,爰設第二項但書,規定此種法律豁免,僅以一次為限,若再經查獲,即依前條規定辦理。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少年事件處理法已於八十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爰依該法將第二項「少年法庭」之用語修正為「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
一、修正第一項,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二條說明三。 二、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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