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 21 條
- 1.犯第十條之罪者,於犯罪未發覺前,自動向衛生福利部指定之醫療機構請求治療,醫療機構免將請求治療者送法院或檢察機關。
- 2.依前項規定治療中經查獲之被告或少年,應由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或由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為不付審理之裁定。但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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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1條規定,施用毒品者在犯罪被發覺前主動向衛福部指定醫療機構求治,可免送辦並獲不起訴處分,一生限一次。
Q · 吸毒被抓前自己去戒,可以不被起訴嗎?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1條,施用毒品者只要在犯罪被警方、學校、海關等任何系統「發覺」之前,主動到衛生福利部指定的醫療機構請求戒癮治療,醫療機構就不得將其送交法院或檢察機關;若在治療期間才被查獲,檢察官也必須做不起訴處分(少年則由少年法院為不付審理裁定)。但這項免責一生只能使用一次,且必須是「衛福部指定」機構,一般精神科診所不適用。
白話解讀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規定施用毒品要關。但這條法律給了一個祕密通道:在你還沒被警察抓到之前,自己走進衛福部指定的醫療機構請求治療,醫療機構不能通報你。就算治療期間被警察查到,檢察官也必須做不起訴處分。沒有刑責、沒有前科、沒有被列為毒品人口資料庫。代價只有一個:一輩子只能用一次。多數家屬發現孩子吸毒時的反應是恐慌,要嘛逼孩子戒、要嘛幫他藏,從來不知道法律已經為這一刻準備好了一條合法退路。但這扇門有時間鎖:警察、學校、海關任何系統一旦發覺,門就關了。它存在的意義不是放過吸毒,是讓還有救的人不被前科鎖死下半輩子。
法律定性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1條為施用毒品罪的「主動求治免責」條款,規定施用毒品者於犯罪未被發覺前,自動向衛生福利部指定之醫療機構請求治療者,醫療機構免將其送交法院或檢察機關;於治療中經查獲者,檢察官應為不起訴處分或由少年法院為不付審理之裁定,但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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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1條是什麼?▾
施用毒品者在犯罪未被發覺前主動到衛福部指定醫療機構戒癮治療,可免送司法、獲不起訴,一生限一次。
Q2吸毒主動就醫醫生會報警嗎?▾
若是衛福部指定醫療機構且在被發覺前主動求治,依第21條醫療機構免將其送法院或檢察機關。
Q3哪些是衛福部指定醫療機構?▾
多為公立醫院、教學醫院或成癮專科,一般精神科診所通常不算。打 0800-770885 查最新名單最準。
Q4第21條免責可以用幾次?▾
一生一次。法條明文「以一次為限」,不論前次是否戒成功。
Q5被抓之後還能用第21條嗎?▾
不能。關鍵是「犯罪未發覺前」,一旦被任何系統得知用毒事實即關閉。
Q6第21條跟自首差在哪?▾
自首向司法機關認罪仍會留前科;第21條向醫療機構求治不進司法系統、無前科。
Q7治療中被警察查到怎麼辦?▾
依第2項,治療中經查獲者檢察官應為不起訴處分,立即提供醫院掛號與就診紀錄。
Q8用過一次後再吸毒怎麼處理?▾
只能走第20條觀察勒戒或第24條緩起訴附命戒癮治療,兩者都會留司法紀錄。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feature | col_21 | col_20 | col_24 |
|---|---|---|---|
| 適用時機 | 犯罪未發覺前主動求治 | 被查獲後檢察官聲請 | 被查獲後緩起訴 |
| 前科紀錄 | 無 | 有觀察勒戒紀錄 | 緩起訴紀錄保留4年 |
| 使用次數 | 一生限一次 | 依再犯認定 | 檢察官裁量 |
| 處置機關 | 衛福部指定醫療機構 | 勒戒處所 | 指定治療機構 |
| 結果 | 不起訴/不付審理 | 勒戒後不起訴或續行 | 完成治療不起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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