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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第十條之罪者,於犯罪未發覺前,自動向衛生福利部指定之醫療機構請求治療,醫療機構免將請求治療者送法院或檢察機關。
  2. 依前項規定治療中經查獲之被告少年,應由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或由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為不付審理之裁定。但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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