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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7 分鐘7 分鐘7 分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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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第十條之罪者,於犯罪未發覺前,自動向衛生福利部指定之醫療機構請求治療,醫療機構免將請求治療者送法院或檢察機關。
  2. 2.依前項規定治療中經查獲之被告少年,應由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或由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為不付審理之裁定。但以一次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1條規定,施用毒品者在犯罪被發覺前主動向衛福部指定醫療機構求治,可免送辦並獲不起訴處分,一生限一次。

Q · 吸毒被抓前自己去戒,可以不被起訴嗎?

可以。被發覺前主動就醫,一生限一次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1條,施用毒品者只要在犯罪被警方、學校、海關等任何系統「發覺」之前,主動到衛生福利部指定的醫療機構請求戒癮治療,醫療機構就不得將其送交法院或檢察機關;若在治療期間才被查獲,檢察官也必須做不起訴處分(少年則由少年法院為不付審理裁定)。但這項免責一生只能使用一次,且必須是「衛福部指定」機構,一般精神科診所不適用。

白話解讀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規定施用毒品要關。但這條法律給了一個祕密通道:在你還沒被警察抓到之前,自己走進衛福部指定的醫療機構請求治療,醫療機構不能通報你。就算治療期間被警察查到,檢察官也必須做不起訴處分。沒有刑責、沒有前科、沒有被列為毒品人口資料庫。代價只有一個:一輩子只能用一次。多數家屬發現孩子吸毒時的反應是恐慌,要嘛逼孩子戒、要嘛幫他藏,從來不知道法律已經為這一刻準備好了一條合法退路。但這扇門有時間鎖:警察、學校、海關任何系統一旦發覺,門就關了。它存在的意義不是放過吸毒,是讓還有救的人不被前科鎖死下半輩子。

法律定性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1條為施用毒品罪的「主動求治免責」條款,規定施用毒品者於犯罪未被發覺前,自動向衛生福利部指定之醫療機構請求治療者,醫療機構免將其送交法院或檢察機關;於治療中經查獲者,檢察官應為不起訴處分或由少年法院為不付審理之裁定,但以一次為限。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衛福部指定的醫療機構有哪些?一般精神科診所算嗎?

不一定算。要去衛福部公告的「指定藥癮戒治機構名單」確認,多數是公立醫院、教學醫院、衛生所或特定成癮治療專科診所。一般精神科或身心診所通常沒這個資格,去錯地方醫師依然有通報義務。建議直接打 0800-770885 衛福部毒品危害防制中心專線詢問最新名單。

Q2治療一次後又復吸,還能再用嗎?

不能。法條明文「以一次為限」,是無例外的硬規定。第二次起只能走第20條的觀察勒戒,或第24條的緩起訴附命戒癮治療,都會留下司法紀錄。所以家屬陪同求治時要嚴肅看待這唯一一次機會。

Q3自首跟主動請求治療有什麼差別?

天差地別。自首是向司法機關承認犯罪,雖可減刑但仍會被起訴、留前科、進入毒品人口資料庫;第21條主動請求治療是向醫療機構請求,不會進入司法系統,沒有前科。對沒被抓的人來說,第21條的醫療路徑遠比自首划算,前提是不要走錯機構。

Q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1條是什麼?

施用毒品者在犯罪未被發覺前主動到衛福部指定醫療機構戒癮治療,可免送司法、獲不起訴,一生限一次。

Q5什麼叫犯罪未發覺前?

指警察、檢察官、海關、學校等任何外部系統尚未得知用毒事實的階段,一旦被任一系統發覺即關閉。

Q6衛福部指定醫療機構是什麼?

經衛福部公告具藥癮戒治資格的機構,多為公立醫院、教學醫院、成癮專科,一般精神科診所通常不算。

Q7一次為限是什麼意思?

本條免責待遇一生僅得使用一次,不論前次治療是否完成或戒成功,用過即不得再用。

Q8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1條怎麼申請?

打 0800-770885 取得指定機構名單 → 趕在被發覺前掛號 → 明示依第21條辦理 → 保存治療紀錄。

Q9怎麼確認去的醫院是衛福部指定機構?

撥打衛福部毒品危害防制中心專線 0800-770885 或洽地方衛生局查詢最新公告名單,比上網查更準。

Q10治療期間被警察查到要怎麼自保?

立即出示醫院掛號與就診紀錄、就診日期,依第2項檢察官應為不起訴處分。

Q11陪家人去戒癮要準備什麼?

指定機構名單、當事人身分證件,並全程避免讓外部系統得知用毒事實以保住免責資格。

Q12第21條 vs 自首差在哪?

自首向司法機關認罪仍留前科;第21條向醫療機構求治不進司法系統、無前科。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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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時機犯罪未發覺前主動求治被查獲後檢察官聲請被查獲後緩起訴
前科紀錄有觀察勒戒紀錄緩起訴紀錄保留4年
使用次數一生限一次依再犯認定檢察官裁量
處置機關衛福部指定醫療機構勒戒處所指定治療機構
結果不起訴/不付審理勒戒後不起訴或續行完成治療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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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時機
犯罪未發覺前主動求治
前科紀錄
使用次數
一生限一次
處置機關
衛福部指定醫療機構
結果
不起訴/不付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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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時機
被查獲後檢察官聲請
前科紀錄
有觀察勒戒紀錄
使用次數
依再犯認定
處置機關
勒戒處所
結果
勒戒後不起訴或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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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時機
被查獲後緩起訴
前科紀錄
緩起訴紀錄保留4年
使用次數
檢察官裁量
處置機關
指定治療機構
結果
完成治療不起訴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31條(鼓勵自願戒毒;吸毒行為屬行政處罰,非刑事犯罪)
德國BtMG § 35(Zurückstellung der Strafvollstreckung,「以治療代替處罰」)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4

立法沿革 4

(0440527 制定)

本條例施行細則及抵癮物品之管理辦法,由內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0861030 全文修正)

犯第十條之罪者,於犯罪未發覺前,自動向行政院衛生署指定之醫療機構請求治療,醫療機構免將請求治療者送法院或檢察機關。   依前項規定治療中經查獲之被告或少年,應由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或由少年法庭為不付審理之裁定。但以一次為限。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鼓勵施用毒品者,於犯罪未發覺前,自動向行政院衛生署指定之醫療機構請求治療,且不干擾該等醫療機構正進行之醫療行為,爰設第一項及第二項前段之規定,為避免施用毒品者,曲解上開美意,一邊繼續吸毒,一邊求治,藉以脫免法律約束之流弊,爰設第二項但書,規定此種法律豁免,僅以一次為限,若再經查獲,即依前條規定辦理。

(0920606 全文修正)

犯第十條之罪者,於犯罪未發覺前,自動向行政院衛生署指定之醫療機構請求治療,醫療機構免將請求治療者送法院或檢察機關。   依前項規定治療中經查獲之被告或少年,應由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或由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為不付審理之裁定。但以一次為限。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少年事件處理法已於八十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爰依該法將第二項「少年法庭」之用語修正為「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

(1081217 修正)

犯第十條之罪者,於犯罪未發覺前,自動向衛生福利部指定之醫療機構請求治療,醫療機構免將請求治療者送法院或檢察機關。   依前項規定治療中經查獲之被告或少年,應由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或由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為不付審理之裁定。但以一次為限。

立法理由一、修正第一項,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二條說明三。   二、第二項未修正。

(0440527 制定)

本條例施行細則及抵癮物品之管理辦法,由內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0861030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為鼓勵施用毒品者,於犯罪未發覺前,自動向行政院衛生署指定之醫療機構請求治療,且不干擾該等醫療機構正進行之醫療行為,爰設第一項及第二項前段之規定,為避免施用毒品者,曲解上開美意,一邊繼續吸毒,一邊求治,藉以脫免法律約束之流弊,爰設第二項但書,規定此種法律豁免,僅以一次為限,若再經查獲,即依前條規定辦理。

(0920606 全文修正)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少年事件處理法已於八十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爰依該法將第二項「少年法庭」之用語修正為「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

(1081217 修正)

一、修正第一項,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二條說明三。   二、第二項未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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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1 條規定:「犯第十條之罪者,於犯罪未發覺前,自動向衛生福利部指定之醫療機構請求治療,醫療機構免將請求治療者送…」(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