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 22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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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2條已於民國92年刪除,停止與延長戒治規範併入第20條第2項。
Q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2條還有效嗎?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2條已於民國92年刪除。原條文規範強制戒治滿3個月可停止戒治、滿9個月得延長戒治期間;92年大修改採第20條第2項「強制戒治6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必要為止、最長1年」的彈性區間後,單獨的停止與延長戒治條文不再需要,故予刪除。
白話解讀
這條曾經是強制戒治的「中場休息鈕」:滿三個月表現好可以提前停止,戒治成效不夠就延長。民國 92 年立法者把整個機制砍掉重練,把彈性內建到第 20 條的「六個月起跳、最長一年」裡,這條就此謝幕。今天你在六法全書翻到這裡只會看到「(刪除)」兩個字,但對於民國 92 年以前案件的轉銜處理、或是研究戒治制度演進的人來說,知道這條曾經存在過、又為什麼被廢,才能看懂現行第 20 條第 2 項那一行字背後的設計邏輯。
法律定性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2條為已刪除條文。原條文(民國86年增訂)仿保安處分執行法設計停止戒治與延長戒治機制,民國92年因第20條第2項改採彈性戒治期間而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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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2條還有效嗎?▾
已於民國92年刪除。原規範的停止戒治、延長戒治機制,併入第20條第2項的彈性戒治期間(6個月以上、最長1年、至無繼續必要為止)。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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