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法 第 20 條
- 1.常備兵現役在營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服現役,稱為停役: 一、經診斷確定罹患足以危害團體健康及安全之疾病。 二、病傷經鑑定不堪服役。 三、經通緝、羈押,或經觀察勒戒或宣告徒刑、拘役確定在執行中。 四、受保安處分、強制戒治或感訓處分裁判確定,在執行中。 五、失蹤逾三個月。 六、被俘。
- 2.前項停役原因消滅時,回復現役,稱為回役。國防軍事無妨礙時,得審查實際情形核定免予回役。
- 3.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病傷停役檢定標準,由國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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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兵役法第 20 條規範六款停役事由:危害團體健康疾病、病傷不堪服役、通緝羈押、保安處分、失蹤逾三月、被俘,停役非退伍。
Q · 當兵中身體出狀況或被羈押,會被退伍嗎?
依兵役法第 20 條,常備兵現役在營期間發生六款法定事由(罹患危害團體健康疾病、病傷不堪服役、通緝羈押、保安處分執行中、失蹤逾三月、被俘)即應停役。停役不等於退伍,原因消滅後原則上要回役服完剩餘役期,僅在國防軍事無妨礙時得審查核定免予回役。病傷停役依國防部訂定之檢定標準鑑定,與入營前體位判定為兩套獨立程序。
白話解讀
你以為當兵就是「不能離開」,但法律上有六道後門可以讓你「停止服役」。罹患傳染病、傷殘到不能服役、被通緝或關押、進勒戒所、失蹤超過三個月、被俘虜,這六種情況不是請假,是「停役」。停役不等於退伍,原因消失後原則上要「回役」繼續服完。但有一個關鍵縫隙:如果國防軍事沒有妨礙,主管機關可以審查實際狀況「免予回役」,也就是你停下來之後就不用再回去了。多數役男和家屬只知道「身體不好可以驗退」,但不知道入營之後的「停役」有獨立的鑑定標準(由國防部定的),跟入營前的體位判定完全是兩套邏輯。你可能入營時被判合格,入營後因為部隊高強度訓練誘發舊疾,這時候用的不是當初的體位標準,是這條後面授權的「病傷停役檢定標準」。
法律定性
停役為兵役法第 20 條規範的法律狀態:常備兵現役期間發生六款法定事由時,暫停服現役但不消滅役男身分。停役與退伍、免役、除役、禁役分屬不同制度。原因消滅後依規定應回役,惟主管機關得就國防需要與個人實際情形審查核定免予回役;病傷類停役另依國防部訂定之檢定標準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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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停役跟退伍有什麼不同?▾
停役是暫停、原因消滅要回役;退伍是完整服完役期或法定終止,兩者法律效果完全不同。
Q2病傷停役怎麼申請?▾
由部隊安排國軍醫院依「常備兵現役病傷停役檢定標準」鑑定,與入營前體位判定為兩套獨立程序。
Q3停役期間還算服役年資嗎?▾
停役期間原則上不計入現役年資,會影響役期計算與後備軍人列管分類。
Q4失蹤逾三個月會被當逃兵嗎?▾
停役只解決「現役軍人身分」,逃亡相關的陸海空軍刑法第 39 條責任另計。
Q5免予回役的條件是什麼?▾
兵役法第 20 條第 2 項規定須「國防軍事無妨礙」並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定,是裁量空間非當然權利。
Q6停役被通緝後抓到要回去當兵嗎?▾
通緝原因消滅後依第 2 項原則上回役,但需扣除停役期間並依當時兵額狀況辦理。
Q7罹患傳染病一定要停役嗎?▾
依第 1 項第 1 款,經診斷確定罹患足以危害團體健康及安全之疾病者,應停役(強制非自願)。
Q8停役決定不服可以救濟嗎?▾
停役屬行政處分,可依訴願法第 14 條於 30 天內提起訴願,必要時續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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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面向 | 停役 | 退伍 | 免役 |
|---|---|---|---|
| 法律效果 | 暫停現役,役男身分存續 | 完成役期或法定事由終止現役 | 自始免除兵役義務 |
| 後續義務 | 原則回役、例外免予回役 | 轉服後備役 | 無服役義務 |
| 啟動時機 | 現役在營期間突發事由 | 屆滿役期或符合退伍條件 | 入營前體位判定 |
| 認定機關 | 國防部(依檢定標準) | 國防部 | 縣市政府兵役科徵兵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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