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兵役法 第 20 條

  1. 1.常備兵現役在營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服現役,稱為停役: 一、經診斷確定罹患足以危害團體健康及安全之疾病。 二、病傷經鑑定不堪服役。 三、經通緝羈押,或經觀察勒戒宣告徒刑、拘役確定在執行中。 四、受保安處分強制戒治或感訓處分裁判確定,在執行中。 五、失蹤逾三個月。 六、被俘。
  2. 2.前項停役原因消滅時,回復現役,稱為回役。國防軍事無妨礙時,得審查實際情形核定免予回役。
  3. 3.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病傷停役檢定標準,由國防部定之。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兵役法第 20 條規範六款停役事由:危害團體健康疾病、病傷不堪服役、通緝羈押、保安處分、失蹤逾三月、被俘,停役非退伍。

Q · 當兵中身體出狀況或被羈押,會被退伍嗎?

依兵役法第 20 條,常備兵現役在營期間發生六款法定事由(罹患危害團體健康疾病、病傷不堪服役、通緝羈押、保安處分執行中、失蹤逾三月、被俘)即應停役。停役不等於退伍,原因消滅後原則上要回役服完剩餘役期,僅在國防軍事無妨礙時得審查核定免予回役。病傷停役依國防部訂定之檢定標準鑑定,與入營前體位判定為兩套獨立程序。

白話解讀

你以為當兵就是「不能離開」,但法律上有六道後門可以讓你「停止服役」。罹患傳染病、傷殘到不能服役、被通緝或關押、進勒戒所、失蹤超過三個月、被俘虜,這六種情況不是請假,是「停役」。停役不等於退伍,原因消失後原則上要「回役」繼續服完。但有一個關鍵縫隙:如果國防軍事沒有妨礙,主管機關可以審查實際狀況「免予回役」,也就是你停下來之後就不用再回去了。多數役男和家屬只知道「身體不好可以驗退」,但不知道入營之後的「停役」有獨立的鑑定標準(由國防部定的),跟入營前的體位判定完全是兩套邏輯。你可能入營時被判合格,入營後因為部隊高強度訓練誘發舊疾,這時候用的不是當初的體位標準,是這條後面授權的「病傷停役檢定標準」。

法律定性

停役為兵役法第 20 條規範的法律狀態:常備兵現役期間發生六款法定事由時,暫停服現役但不消滅役男身分。停役與退伍、免役、除役、禁役分屬不同制度。原因消滅後依規定應回役,惟主管機關得就國防需要與個人實際情形審查核定免予回役;病傷類停役另依國防部訂定之檢定標準辦理。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兒子入伍三個月膝蓋舊傷復發走不動,部隊說沒辦法只能撐,這是真的嗎?

不是。兵役法第 20 條第 1 項第 2 款明文「病傷經鑑定不堪服役」應停役,第 3 項授權國防部訂定「常備兵現役病傷停役檢定標準」,這是一套獨立於入營體位判定的程序。部隊不能用「再撐一下」打發。實務上要求部隊以書面回覆是否啟動鑑定,這份書面文件如果之後要訴願或申訴是關鍵證據。口頭拒絕沒有法律效果,書面拒絕才有。

Q2停役期間到底還算不算當兵?以後要不要重新服一次?

停役不是退伍,原因消滅後依兵役法第 20 條第 2 項原則上要「回役」把剩下役期服完。停役期間原則上不計入現役年資。但同條第 2 項後段有個關鍵縫隙:國防軍事無妨礙時,主管機關可審查實際情形「免予回役」,等於把剩下的役期免掉。要爭取免予回役,重點是證明病傷的長期性、剩餘役期的短促、國防需求的可替代性,這三個條件越齊全核定機率越高。

Q3失蹤逾三個月就停役,那是不是逃兵超過三個月就沒事了?

完全不是。兵役法第 20 條第 1 項第 5 款的「停役」只解決「現役軍人身分」這一層,逃亡本身的軍法、刑法責任另計(陸海空軍刑法第 39 條起對逃亡有專條規定)。停役只是把役男從「在營」狀態移除以便處理後續程序,不是赦免。家屬如果懷疑親人因為部隊內部問題逃離,正確做法是立刻報案加上書面要求部隊配合調查,不要等滿三個月,越早介入越能保留證據。

Q4停役是什麼意思?

依兵役法第 20 條,常備兵現役期間發生六款法定事由(疾病、病傷、刑事羈押、保安處分、失蹤逾三月、被俘)暫停服現役的法律狀態,役男身分存續。

Q5停役跟退伍差在哪?

停役是暫停、原因消滅原則要回役;退伍是完整服完役期或法定終止現役。兩者法律效果與役期計算完全不同。

Q6什麼叫病傷停役檢定標準?

兵役法第 20 條第 3 項授權國防部訂定的法規命令,是入營後病傷專業鑑定標準,獨立於入營前體位判定程序。

Q7兵役法 20 條跟兵役法 4 條免役差在哪?

免役(§4)是入營前體位判定免除兵役義務,自始不入營;停役(§20)是入營後暫停現役,原則上要回役。

Q8病傷停役怎麼申請?

向部隊提出書面申請啟動鑑定 → 要求書面回覆 → 蒐集完整醫療紀錄 → 國軍醫院依檢定標準鑑定 → 結果不服 30 天內訴願。

Q9免予回役怎麼爭取?

證明病傷長期性 + 剩餘役期短促 + 國防需求可替代性三條件齊全,向主管機關依第 2 項後段申請審查。

Q10停役決定不服怎麼救濟?

停役屬行政處分,依訴願法第 14 條 30 天內提起訴願,續行政訴訟。實務上已有相關行政法院判決可參考。

Q11申請病傷停役要準備什麼證明?

入營前後完整病歷、症狀對照、軍醫初診紀錄、轉診紀錄、國軍醫院住院摘要,三份以上文件齊全過件率較高。

Q12停役 vs 延役差在哪?

延役(§19)是戰時或非常事變延長服役期間;停役(§20)是暫停現役。一個延長一個暫停,方向完全相反。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停役退伍免役
法律效果暫停現役,役男身分存續完成役期或法定事由終止現役自始免除兵役義務
後續義務原則回役、例外免予回役轉服後備役無服役義務
啟動時機現役在營期間突發事由屆滿役期或符合退伍條件入營前體位判定
認定機關國防部(依檢定標準)國防部縣市政府兵役科徵兵檢查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自衛隊法第 40 條(休職)— 自衛官因病傷或刑事案件之休職制度
🇰🇷 韓國병역법 제18조(귀휴)— 現役병의 사고·질병 등으로 인한 일시적 복무 정지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第 36-37 條(退出現役、提前退出現役)
🇩🇪 德國Wehrpflichtgesetz § 12 (Zurückstellung) — 德國 2011 年起暫停徵兵制
🇫🇷 法國Code du service national(service national universel)— 法國 1997 年起廢除強制兵役
🇺🇸 美國10 U.S. Code § 1163 (Regular components: separation or retirement for physical disability)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比較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