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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法 第 20 條

  1. 1.常備兵現役在營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服現役,稱為停役: 一、經診斷確定罹患足以危害團體健康及安全之疾病。 二、病傷經鑑定不堪服役。 三、經通緝羈押,或經觀察勒戒宣告徒刑、拘役確定在執行中。 四、受保安處分強制戒治或感訓處分裁判確定,在執行中。 五、失蹤逾三個月。 六、被俘。
  2. 2.前項停役原因消滅時,回復現役,稱為回役。國防軍事無妨礙時,得審查實際情形核定免予回役。
  3. 3.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病傷停役檢定標準,由國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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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兵役法第 20 條規範六款停役事由:危害團體健康疾病、病傷不堪服役、通緝羈押、保安處分、失蹤逾三月、被俘,停役非退伍。

Q · 當兵中身體出狀況或被羈押,會被退伍嗎?

依兵役法第 20 條,常備兵現役在營期間發生六款法定事由(罹患危害團體健康疾病、病傷不堪服役、通緝羈押、保安處分執行中、失蹤逾三月、被俘)即應停役。停役不等於退伍,原因消滅後原則上要回役服完剩餘役期,僅在國防軍事無妨礙時得審查核定免予回役。病傷停役依國防部訂定之檢定標準鑑定,與入營前體位判定為兩套獨立程序。

白話解讀

你以為當兵就是「不能離開」,但法律上有六道後門可以讓你「停止服役」。罹患傳染病、傷殘到不能服役、被通緝或關押、進勒戒所、失蹤超過三個月、被俘虜,這六種情況不是請假,是「停役」。停役不等於退伍,原因消失後原則上要「回役」繼續服完。但有一個關鍵縫隙:如果國防軍事沒有妨礙,主管機關可以審查實際狀況「免予回役」,也就是你停下來之後就不用再回去了。多數役男和家屬只知道「身體不好可以驗退」,但不知道入營之後的「停役」有獨立的鑑定標準(由國防部定的),跟入營前的體位判定完全是兩套邏輯。你可能入營時被判合格,入營後因為部隊高強度訓練誘發舊疾,這時候用的不是當初的體位標準,是這條後面授權的「病傷停役檢定標準」。

法律定性

停役為兵役法第 20 條規範的法律狀態:常備兵現役期間發生六款法定事由時,暫停服現役但不消滅役男身分。停役與退伍、免役、除役、禁役分屬不同制度。原因消滅後依規定應回役,惟主管機關得就國防需要與個人實際情形審查核定免予回役;病傷類停役另依國防部訂定之檢定標準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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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停役跟退伍有什麼不同?

停役是暫停、原因消滅要回役;退伍是完整服完役期或法定終止,兩者法律效果完全不同。

Q2病傷停役怎麼申請?

由部隊安排國軍醫院依「常備兵現役病傷停役檢定標準」鑑定,與入營前體位判定為兩套獨立程序。

Q3停役期間還算服役年資嗎?

停役期間原則上不計入現役年資,會影響役期計算與後備軍人列管分類。

Q4失蹤逾三個月會被當逃兵嗎?

停役只解決「現役軍人身分」,逃亡相關的陸海空軍刑法第 39 條責任另計。

Q5免予回役的條件是什麼?

兵役法第 20 條第 2 項規定須「國防軍事無妨礙」並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定,是裁量空間非當然權利。

Q6停役被通緝後抓到要回去當兵嗎?

通緝原因消滅後依第 2 項原則上回役,但需扣除停役期間並依當時兵額狀況辦理。

Q7罹患傳染病一定要停役嗎?

依第 1 項第 1 款,經診斷確定罹患足以危害團體健康及安全之疾病者,應停役(強制非自願)。

Q8停役決定不服可以救濟嗎?

停役屬行政處分,可依訴願法第 14 條於 30 天內提起訴願,必要時續行政訴訟。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停役退伍免役
法律效果暫停現役,役男身分存續完成役期或法定事由終止現役自始免除兵役義務
後續義務原則回役、例外免予回役轉服後備役無服役義務
啟動時機現役在營期間突發事由屆滿役期或符合退伍條件入營前體位判定
認定機關國防部(依檢定標準)國防部縣市政府兵役科徵兵檢查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自衛隊法第 40 條(休職)— 自衛官因病傷或刑事案件之休職制度
🇰🇷 韓國병역법 제18조(귀휴)— 現役병의 사고·질병 등으로 인한 일시적 복무 정지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第 36-37 條(退出現役、提前退出現役)
🇩🇪 德國Wehrpflichtgesetz § 12 (Zurückstellung) — 德國 2011 年起暫停徵兵制
🇫🇷 法國Code du service national(service national universel)— 法國 1997 年起廢除強制兵役
🇺🇸 美國10 U.S. Code § 1163 (Regular components: separation or retirement for physical dis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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