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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法施行法13停役期間之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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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備兵服現役期間,依兵役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停役者,自核定停役日起,不得算入現役期間內。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兵役法施行法第13條,當常備兵在服役期間被核定停役時,停役期間不得計入現役期間內。也就是說,停役期間不算在兵役的服役期限內。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確保被停役的士兵在這段期間內不需要履行兵役義務。 例如,如果一個士兵在現役期間被通緝並被核定停役,那麼在他停役期間的日子不會被計算在他的現役期間內。換句話說,他的現役期間會暫停,直到停役結束後才會再次計算在內。這也意味著他的兵役義務會因為停役而延長。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3

(0360114 制定)

補充兵每年應征集訓練之人數,視其需要,由國防部定之。

(0431123 全文修正)

受軍官、士官教育因病未能完成應受教育,而病後體力衰弱,已不適於服軍官役、士官役或常備兵役、補充兵役者,轉服國民兵役,合於免役規定者,予以免役。

(0891121 全文修正)

常備兵服現役期間,依兵役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停役者,自核定停役日起,不得算入現役期間內。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七條移列。   二、配合兵役法第二十條規定,明確規定停役生效之日期,並刪除補充兵。

(0360114 制定)

補充兵每年應征集訓練之人數,視其需要,由國防部定之。

(0431123 全文修正)

受軍官、士官教育因病未能完成應受教育,而病後體力衰弱,已不適於服軍官役、士官役或常備兵役、補充兵役者,轉服國民兵役,合於免役規定者,予以免役。

(0891121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七條移列。   二、配合兵役法第二十條規定,明確規定停役生效之日期,並刪除補充兵。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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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法施行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兵役法施行法第 13 條規定:「常備兵服現役期間,依兵役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停役者,自核定停役日起,不得算入現役期間內。」(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兵役法施行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兵役法施行法第 1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