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備兵服現役期間,依兵役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停役者,自核定停役日起,不得算入現役期間內。
根據兵役法施行法第13條,當常備兵在服役期間被核定停役時,停役期間不得計入現役期間內。也就是說,停役期間不算在兵役的服役期限內。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確保被停役的士兵在這段期間內不需要履行兵役義務。 例如,如果一個士兵在現役期間被通緝並被核定停役,那麼在他停役期間的日子不會被計算在他的現役期間內。換句話說,他的現役期間會暫停,直到停役結束後才會再次計算在內。這也意味著他的兵役義務會因為停役而延長。
補充兵每年應征集訓練之人數,視其需要,由國防部定之。
受軍官、士官教育因病未能完成應受教育,而病後體力衰弱,已不適於服軍官役、士官役或常備兵役、補充兵役者,轉服國民兵役,合於免役規定者,予以免役。
常備兵服現役期間,依兵役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停役者,自核定停役日起,不得算入現役期間內。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七條移列。 二、配合兵役法第二十條規定,明確規定停役生效之日期,並刪除補充兵。
補充兵每年應征集訓練之人數,視其需要,由國防部定之。
受軍官、士官教育因病未能完成應受教育,而病後體力衰弱,已不適於服軍官役、士官役或常備兵役、補充兵役者,轉服國民兵役,合於免役規定者,予以免役。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七條移列。 二、配合兵役法第二十條規定,明確規定停役生效之日期,並刪除補充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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