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兵役法施行法 第一章 總則

§ 1–67

2兵籍之編立
  1. 役齡男子經徵兵檢查合格適於服役者,及志願服役者,應編立兵籍,於除役、免役或禁役時,註銷兵籍。
  2. 兵籍規則,由國防部定之。
3-1
男子志願依兵役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提前受徵兵處理並經徵兵檢查合格,入營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者,按其出生年次先後及抽籤號次徵集入營。
5兵役稱謂之統一
  1. 法令中有關兵役事項,其稱謂不同者,依下列規定: 一、所稱在鄉軍人,同於兵役法及本法所稱後備軍人。 二、所稱退役,同於兵役法及本法所稱退伍。 三、所稱備役、預備役,同於兵役法及本法所稱後備役。 四、其他稱謂互異者,由國防部比照前三款辦理。
  2. 持有前項稱謂互異之證件者,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已失效者外,均具同等效力。
6志願役、義務役
依兵役法第九條第一項或第十條第一項規定,依志願考選服預備軍官役、預備士官役者,於服現役時區分為志願役、義務役。
兵役法施行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