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法及本法施行前,具有後備軍人身分而缺乏規定證件者,應由國防部訂定辦法予以登記,依兵役法及本法管理。
根據上述法規解釋,兵役法施行法第4條規定,如果在兵役法和施行法實施之前,擁有後備軍人身份但缺乏規定證件的人,國防部應制定辦法進行登記,並依據兵役法和施行法進行管理。 根據此法規的範例,一個缺乏規定證件但是具有後備軍人身份的人,應該根據國防部所制定的辦法進行登記,以符合兵役法和施行法的管理要求。
常備兵現役入營前曾受其他軍事訓練者,服役時,得按照所受教育程度,酌量縮短其服役期間。
兵役法及本法施行前,在營服役期滿而志願留營之士兵,以兵役法及本法公布之日為其志願服役起算之日。
兵役法及本法施行前,在營服役期滿而志願留營之士兵,其志願服役起算之日,由國防部審定之。
兵役法及本法施行前,具有後備軍人身分而缺乏規定證件者,應由國防部訂定辦法予以登記,依兵役法及本法管理。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五條移列,文字並酌作修正。
常備兵現役入營前曾受其他軍事訓練者,服役時,得按照所受教育程度,酌量縮短其服役期間。
兵役法及本法施行前,在營服役期滿而志願留營之士兵,以兵役法及本法公布之日為其志願服役起算之日。
兵役法及本法施行前,在營服役期滿而志願留營之士兵,其志願服役起算之日,由國防部審定之。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五條移列,文字並酌作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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