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志願依兵役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提前受徵兵處理並經徵兵檢查合格,入營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者,按其出生年次先後及抽籤號次徵集入營。
根據兵役法施行法第3-1條,男子如果希望提早受徵兵處理並入營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需要依照自己的出生年次先後以及抽籤號次的順序進行徵集入營。根據這項法條,如果男子提前受徵兵處理並合格,他可以根據出生年次和抽籤號次的順序參加入營服役的訓練。
男子志願依兵役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提前受徵兵處理並經徵兵檢查合格,入營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者,按其出生年次先後及抽籤號次徵集入營。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依一百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施行之兵役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增訂軍事訓練為常備兵役之一;同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增訂徵兵處理得提前至十八歲之年辦理,第三十五條第二項增訂男子得志願於專科以上學校在學寒、暑假期間接受常備兵軍事訓練。 三、考量國軍年度新兵訓練中心容訓量,及停徵服常備兵現役年次之役男,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使徵集作業一致性,兼顧應徵或志願入營順序之公平性,參照兵役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及現行徵兵處理程序,增訂男子志願申請提前受徵兵處理並經徵兵檢查合格,入營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者,以按出生年次先後及抽籤號次為徵集入營順序。
一、本條新增。 二、依一百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施行之兵役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增訂軍事訓練為常備兵役之一;同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增訂徵兵處理得提前至十八歲之年辦理,第三十五條第二項增訂男子得志願於專科以上學校在學寒、暑假期間接受常備兵軍事訓練。 三、考量國軍年度新兵訓練中心容訓量,及停徵服常備兵現役年次之役男,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使徵集作業一致性,兼顧應徵或志願入營順序之公平性,參照兵役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及現行徵兵處理程序,增訂男子志願申請提前受徵兵處理並經徵兵檢查合格,入營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者,以按出生年次先後及抽籤號次為徵集入營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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