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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法施行法 第九章 附則

§ 52–565

52學校軍訓課程之折算役期
兵役法第十六條第二項所稱得折算役期之學校軍訓課程或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係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本法修正之條文施行時仍在營及以後徵集服義務役之軍官、士官、常備兵及替代役役男,曾於高級中等(含高職)以上學校修習且成績合格之軍訓課程或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
兵役法施行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