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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法施行法55各項辦法之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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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推行兵役及其有關事務,應行獎懲、宣傳、招募、慰勞等辦法,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教育部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兵役法施行法第55條,為了推行兵役及其相關事務,需要制定獎勵、宣傳、招募、慰勞等相關辦法。這些辦法的制定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和教育部一起進行。其中,國防部為主管全國國防事務,負責提出國防政策的建議,並制定軍事戰略。內政部則負責管理兵役作業程序,如徵兵、兵籍調查等。教育部則負責推動有關兵役的教育宣傳工作,以提高公眾對兵役的認識和理解。 參考資料:兵役法施行法第55條

立法沿革 4

(0360114 制定)

依兵役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之緩召者,應由縣市政府,於每年身家調查時,確實審核,將其註於戶籍及國民身份證,并彙報團管區司令部核備。

(0431123 全文修正)

應受各種召集之後備軍人及國民兵,其本人因故不在時,以戶長為當然召集通報人;本人為戶長時,由其本人委託親友一人為召集通報人;無親友者,由村、里長為召集通報人。

(0891121 全文修正)

為推行兵役及其有關事務,應行獎懲、宣傳、慰勞等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八十三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1020114 修正)

為推行兵役及其有關事務,應行獎懲、宣傳、招募、慰勞等辦法,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教育部定之。

立法理由兵役及其有關事務繁雜,且因應募兵制推動,有關招募事項,亦需各部會通力合作及地方政府之協助,爰將此事項增列入推行兵役及其有關事務相關辦法中,並為求事半功倍之效,上開辦法修正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教育部定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360114 制定)

依兵役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之緩召者,應由縣市政府,於每年身家調查時,確實審核,將其註於戶籍及國民身份證,并彙報團管區司令部核備。

(0431123 全文修正)

應受各種召集之後備軍人及國民兵,其本人因故不在時,以戶長為當然召集通報人;本人為戶長時,由其本人委託親友一人為召集通報人;無親友者,由村、里長為召集通報人。

(0891121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八十三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1020114 修正)

兵役及其有關事務繁雜,且因應募兵制推動,有關招募事項,亦需各部會通力合作及地方政府之協助,爰將此事項增列入推行兵役及其有關事務相關辦法中,並為求事半功倍之效,上開辦法修正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教育部定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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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法施行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兵役法施行法第 55 條規定:「為推行兵役及其有關事務,應行獎懲、宣傳、招募、慰勞等辦法,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教育部定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兵役法施行法第 5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兵役法施行法第 5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