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推行兵役及其有關事務,應行獎懲、宣傳、招募、慰勞等辦法,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教育部定之。
根據兵役法施行法第55條,為了推行兵役及其相關事務,需要制定獎勵、宣傳、招募、慰勞等相關辦法。這些辦法的制定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和教育部一起進行。其中,國防部為主管全國國防事務,負責提出國防政策的建議,並制定軍事戰略。內政部則負責管理兵役作業程序,如徵兵、兵籍調查等。教育部則負責推動有關兵役的教育宣傳工作,以提高公眾對兵役的認識和理解。 參考資料:兵役法施行法第55條
依兵役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之緩召者,應由縣市政府,於每年身家調查時,確實審核,將其註於戶籍及國民身份證,并彙報團管區司令部核備。
應受各種召集之後備軍人及國民兵,其本人因故不在時,以戶長為當然召集通報人;本人為戶長時,由其本人委託親友一人為召集通報人;無親友者,由村、里長為召集通報人。
為推行兵役及其有關事務,應行獎懲、宣傳、慰勞等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八十三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為推行兵役及其有關事務,應行獎懲、宣傳、招募、慰勞等辦法,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教育部定之。
立法理由兵役及其有關事務繁雜,且因應募兵制推動,有關招募事項,亦需各部會通力合作及地方政府之協助,爰將此事項增列入推行兵役及其有關事務相關辦法中,並為求事半功倍之效,上開辦法修正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教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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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兵役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之緩召者,應由縣市政府,於每年身家調查時,確實審核,將其註於戶籍及國民身份證,并彙報團管區司令部核備。
應受各種召集之後備軍人及國民兵,其本人因故不在時,以戶長為當然召集通報人;本人為戶長時,由其本人委託親友一人為召集通報人;無親友者,由村、里長為召集通報人。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八十三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兵役及其有關事務繁雜,且因應募兵制推動,有關招募事項,亦需各部會通力合作及地方政府之協助,爰將此事項增列入推行兵役及其有關事務相關辦法中,並為求事半功倍之效,上開辦法修正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教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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