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集令、召集令之送達,不得以公示送達方式為之。
根據兵役法施行法第54條,徵集令和召集令的送達不得以公示的方式進行。這表示必須以直接通知的方式將徵集令和召集令送達給相應的人員,不能僅僅通過公告等間接方式來達到送達的目的。舉例來說,如果有人被徵集或召集,法院必須以郵寄或其他直接方式將徵集令或召集令郵寄給該人,而不是僅僅在報紙上刊登公告或張貼在公共場所。
依兵役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之緩召者,應經縣市衛生機關檢驗屬實,出具證明書,由縣市政府轉報團管區司令部核備。
後備軍人及國民兵依法應受召集時,因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非本人不能處理,而不能如期入營時,得由召集管理機關或召集執行機關核准後,延期入營,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以不逾十日為限,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以不逾三日為限。
後備軍人及國民兵依法應受動員召集、臨時召集、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時,因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非本人不能處理而不能如期入營者,得由召集管理機關或召集執行機關核准後,延期入營。但以不逾三日為限。
立法理由為適應國軍戰時緊急動員時程縮短之需要,將原條文所訂延期入營「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以不逾十日為限,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以不逾三日為限」,一律修正為「不逾三日為限」,以資適應。
徵集令、召集令之送達,不得以公示送達方式為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徵集令、召集令之送達,涉及當事人權益甚鉅,不宜以公示送達方式為之,爰增訂本條,以為規範。
依兵役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之緩召者,應經縣市衛生機關檢驗屬實,出具證明書,由縣市政府轉報團管區司令部核備。
後備軍人及國民兵依法應受召集時,因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非本人不能處理,而不能如期入營時,得由召集管理機關或召集執行機關核准後,延期入營,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以不逾十日為限,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以不逾三日為限。
為適應國軍戰時緊急動員時程縮短之需要,將原條文所訂延期入營「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以不逾十日為限,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以不逾三日為限」,一律修正為「不逾三日為限」,以資適應。
一、本條新增。 二、徵集令、召集令之送達,涉及當事人權益甚鉅,不宜以公示送達方式為之,爰增訂本條,以為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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