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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法施行法54徵集令召集令之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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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集令、召集令之送達,不得以公示送達方式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兵役法施行法第54條,徵集令和召集令的送達不得以公示的方式進行。這表示必須以直接通知的方式將徵集令和召集令送達給相應的人員,不能僅僅通過公告等間接方式來達到送達的目的。舉例來說,如果有人被徵集或召集,法院必須以郵寄或其他直接方式將徵集令或召集令郵寄給該人,而不是僅僅在報紙上刊登公告或張貼在公共場所。

立法沿革 4

(0360114 制定)

依兵役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之緩召者,應經縣市衛生機關檢驗屬實,出具證明書,由縣市政府轉報團管區司令部核備。

(0431123 全文修正)

後備軍人及國民兵依法應受召集時,因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非本人不能處理,而不能如期入營時,得由召集管理機關或召集執行機關核准後,延期入營,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以不逾十日為限,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以不逾三日為限。

(0650611 修正)

後備軍人及國民兵依法應受動員召集、臨時召集、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時,因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非本人不能處理而不能如期入營者,得由召集管理機關或召集執行機關核准後,延期入營。但以不逾三日為限。

立法理由為適應國軍戰時緊急動員時程縮短之需要,將原條文所訂延期入營「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以不逾十日為限,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以不逾三日為限」,一律修正為「不逾三日為限」,以資適應。

(0891121 全文修正)

徵集令、召集令之送達,不得以公示送達方式為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徵集令、召集令之送達,涉及當事人權益甚鉅,不宜以公示送達方式為之,爰增訂本條,以為規範。

  • 送達名詞
  • 公示送達名詞
(0360114 制定)

依兵役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之緩召者,應經縣市衛生機關檢驗屬實,出具證明書,由縣市政府轉報團管區司令部核備。

(0431123 全文修正)

後備軍人及國民兵依法應受召集時,因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非本人不能處理,而不能如期入營時,得由召集管理機關或召集執行機關核准後,延期入營,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以不逾十日為限,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以不逾三日為限。

(0650611 修正)

為適應國軍戰時緊急動員時程縮短之需要,將原條文所訂延期入營「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以不逾十日為限,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以不逾三日為限」,一律修正為「不逾三日為限」,以資適應。

(0891121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徵集令、召集令之送達,涉及當事人權益甚鉅,不宜以公示送達方式為之,爰增訂本條,以為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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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法施行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兵役法施行法第 54 條規定:「徵集令、召集令之送達,不得以公示送達方式為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兵役法施行法第 5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兵役法施行法第 5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