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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法施行法 第 53 條(轉服替代役之折算役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第八條或第十二條規定轉服替代役者,其已受之入伍及軍事訓練或服現役之時間,得折算為應服替代役時間。
  2. 前項人員,由國防部所屬權責單位辦理解除徵、召集,並由內政部指定報到日時、地點徵集服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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