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兵役法施行法第53條,符合第8條或第12條規定的人轉服替代役時,其已受過的入伍和軍事訓練,以及已經服現役的時間,可以折算為應該服替代役的時間。這些人由國防部所屬的權責單位處理解除徵集和召集的程序,並且由內政部指定報到的日期、時間和地點進行服勤。 例子:如果符合轉服替代役規定的人在入伍和軍事訓練上花了6個月,並且已經服役了1年,那麼他們可以將這些時間折算為他們應該服替代役的時間。
依兵役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之緩召者,應經縣市教有機關造具名冊,報請上級教育機關審查後,由縣市政府轉報團管區司令部核備。 前項市為院轄市者,其審查由院轄市教育機關行之。
後備軍人及國民兵,於國防作戰準備無妨礙時,得依左列時間免受教育、勤務、點閱三種召集: 一、退伍、歸休、停役或離職之常備軍官、常備士官、常備兵在一年以內者。 二、預備軍官、預備士官及退伍、停役之補充兵、受完應受教育、訓練之國民兵在半年以內者。
依第八條或第十二條規定轉服替代役者,其已受之入伍及軍事訓練或服現役之時間,得折算為應服替代役時間。 前項人員,由國防部所屬權責單位辦理解除徵、召集,並由內政部指定報到日時、地點徵集服勤。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兵役法第三十三條體位區分已修正為常備役體位、替代役體位,對合於第八條、第十二條之人員,其已受之入伍、軍事訓練或服役時間,配合兵役法第十三條之意旨,得予以折算應服替代役役期,以符兵役公平,爰增訂本條。
依兵役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之緩召者,應經縣市教有機關造具名冊,報請上級教育機關審查後,由縣市政府轉報團管區司令部核備。 前項市為院轄市者,其審查由院轄市教育機關行之。
後備軍人及國民兵,於國防作戰準備無妨礙時,得依左列時間免受教育、勤務、點閱三種召集: 一、退伍、歸休、停役或離職之常備軍官、常備士官、常備兵在一年以內者。 二、預備軍官、預備士官及退伍、停役之補充兵、受完應受教育、訓練之國民兵在半年以內者。
一、本條新增。 二、兵役法第三十三條體位區分已修正為常備役體位、替代役體位,對合於第八條、第十二條之人員,其已受之入伍、軍事訓練或服役時間,配合兵役法第十三條之意旨,得予以折算應服替代役役期,以符兵役公平,爰增訂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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