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兵役法施行法 第三章 常備兵役、補充兵役

§ 10–189

11延役之處理
  1. 常備兵服現役期間,依兵役法第十九條規定延役者,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依兵役法第十九條第一款延役時,應依國防部命令行之,除志願留營者外,其延役期間,以一年為限,必要時,得再延長一年,期滿退伍。 二、依兵役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至第四款延役時,以一年為限,由所屬部隊以命令行之,並陳報國防部備查,於延役原因消滅時,即行退伍。
  2. 前項延役時間,應於爾後應召入營服役之時間內扣除之。
12常備兵停役轉服替代役或免役
  1. 常備兵停役或停止軍事訓練後,因體位已不適於服常備兵現役或接受軍事訓練,其合於替代役體位者,轉服替代役;合於免役規定者,予以免役。
  2. 兵役法第二十條第二項所定之回役、免予回役之處理辦法,由國防部定之。
17軍事訓練檢定合格證明書之發給
應徵服補充兵役,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國防部發給證明書: 一、在入營前曾受軍事訓練,或已修得相當於補充兵應有之軍職專長,經國防部所屬權責單位檢定合格。 二、兵役法第二十條之一第二項規定之已訓補充兵。
兵役法施行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