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備兵服現役期間,依兵役法第十八條規定提前退伍者,由國防部以命令定之。
根據兵役法施行法第10條,常備兵在現役期間,如欲提前退伍,需由國防部發出命令才能被准許。
現役屆滿,遇必要延役時,自現役期滿之日起,仍依規定轉役。
徵集役齡男子或召集後備軍人或國民兵之具有專門技能者,施以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教育時,得按技能、類別予以徵召,其應受教育時間,亦得按軍事技能教育需要,酌為縮短或延長之。 依前項規定教育期滿合格者,授給特種技術預備軍官或特種技術預備士官適任證書。
常備兵服現役期間,依兵役法第十八條規定提前退伍者,由國防部以命令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四條移列。 二、符合提前退伍者,前提是國防軍事無礙時,應不再分兵科人數或軍職專長,爰作文字修正。
現役屆滿,遇必要延役時,自現役期滿之日起,仍依規定轉役。
徵集役齡男子或召集後備軍人或國民兵之具有專門技能者,施以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教育時,得按技能、類別予以徵召,其應受教育時間,亦得按軍事技能教育需要,酌為縮短或延長之。 依前項規定教育期滿合格者,授給特種技術預備軍官或特種技術預備士官適任證書。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四條移列。 二、符合提前退伍者,前提是國防軍事無礙時,應不再分兵科人數或軍職專長,爰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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