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務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服現役期間,準用兵役法第十六條、第十八條至第二十條規定。
根據兵役法施行法第9條,義務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在服現役期間,適用兵役法第16條至第20條的規定。這表示他們在服役期間將適用這幾條法規的相關規定。具體而言,兵役法第16條規定了預備役的組成和服役期限,第17條規定了服役期間的給與和津貼,第18條規定了服役期間的職權義務,第19條規定了預備役的退伍和留任,第20條則規定了預備役的教育訓練。以最新的相關資料作為參考,例如兵役法、兵役法施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
現役兵服役期滿,應予退伍,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正規退伍期,必要時,另定補助退伍期。
戰時或非常事變之際,得視軍事作戰需要,以在營服士官役者選升為軍官,轉服常備軍官役或預備軍官役;以在營服士兵役者選升為士官,轉服常備士官役或預備士官役;並得視必要,預為選取候補軍官或士官,在候補期間,仍服原役。 依前項選取人員,其應受之軍官、士官教育,由國防部定之。
義務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服現役期間,準用兵役法第十六條、第十八條至第二十條規定。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義務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其本質與常備兵同。是以,其役期、可折算之役期、提前退伍、延期退伍、停役、回役等條件,宜準用常備兵標準辦理,俾免爾後無人志願考選,致在志願役軍、士官未滿足前,造成基層幹部不足,爰增訂本條。
現役兵服役期滿,應予退伍,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正規退伍期,必要時,另定補助退伍期。
戰時或非常事變之際,得視軍事作戰需要,以在營服士官役者選升為軍官,轉服常備軍官役或預備軍官役;以在營服士兵役者選升為士官,轉服常備士官役或預備士官役;並得視必要,預為選取候補軍官或士官,在候補期間,仍服原役。 依前項選取人員,其應受之軍官、士官教育,由國防部定之。
一、本條新增。 二、義務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其本質與常備兵同。是以,其役期、可折算之役期、提前退伍、延期退伍、停役、回役等條件,宜準用常備兵標準辦理,俾免爾後無人志願考選,致在志願役軍、士官未滿足前,造成基層幹部不足,爰增訂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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