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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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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常備兵役之區分如下: 一、現役:以徵兵及齡男子,經徵兵檢查合格於除役前,徵集入營服之,為期一年,期滿退伍。 二、軍事訓練:經徵兵檢查合格男子於除役前,徵集入營接受四個月以內軍事訓練,期滿結訓。 三、後備役:以現役期滿退伍或軍事訓練結訓者服之,至除役時止。
  2. 2.前項第一款所定役期,於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修習且成績合格之軍訓課程或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得以八堂課折算一日折減之。
  3. 3.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常備兵役之軍事訓練期間,於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修習且成績合格之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得折減之。
  4. 4.前二項得折減之現役役期及常備兵役軍事訓練之時數,分別不得逾三十日及十五日;前項得折減軍事訓練期間之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內容、課目、時數與前二項課程之實施、管理、作業、考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會同國防部、內政部定之。
  5. 5.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常備兵役之軍事訓練期間,於軍事學校或軍事訓練機構完成軍事訓練,並取得合格時數成績者,得折減之。
  6. 6.前項得折減軍事訓練期間之軍事訓練課程內容、課目、時數與前項課程之實施、管理、作業、考核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兵役法第16條將常備兵役分為現役一年、軍事訓練四個月以內、後備役三種,並規定在校軍訓課程成績合格可折抵役期。

Q · 當兵分哪幾種?軍訓課真的能折抵役期嗎?

分三種:現役一年、軍事訓練四個月、後備役;軍訓課成績合格可折抵

依兵役法第16條,常備兵役分為三種:現役(徵集入營一年,期滿退伍)、軍事訓練(四個月以內,期滿結訓)、後備役(現役退伍或軍訓結訓後服之,至除役止)。高中以上修習且成績合格之軍訓課程或全民國防教育課程,以八堂課折一日折減役期,現役最多折三十日、軍事訓練最多折十五日;於軍事學校受訓並取得合格時數者亦得折減軍事訓練期間。

白話解讀

如果你是2005年(民國94年)後出生的男生,這條法律決定了你未來12個月人生的去處。它把常備兵役分成三種:現役(一年)、軍事訓練(四個月)、後備役(退伍後到除役)。聽起來像三條路,其實只有徵集令到你手上時,你才知道自己走哪條。但這條最值錢的資訊藏在第二項以後:你高中以上修過的軍訓課(每八堂折一天)、大學的全民國防教育課、軍校受訓時數,全部都可以拿來折抵役期,最多省30天現役或15天軍事訓練。意思是,你十六歲坐在教室裡打瞌睡的那堂課,可能就是你未來想拿來省下整整一個月軍旅生活的關鍵憑證。

法律定性

兵役法第16條為常備兵役之區分規範,將常備兵役分為現役、軍事訓練、後備役三類,並建立在校軍訓課程與軍事學校受訓時數之役期折抵機制,是役男判斷自身役別、役期長短與折抵權益的入口條文。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高中軍訓課可以折抵多少天兵役?

依兵役法第16條第2項,每八堂合格軍訓課折一日役期,最多可折30日現役、15日軍事訓練。成績單一定要在入營前取得並完成申請,很多人退伍後才想到漏申請,那時已無法補救,等於白白多當一個月兵。

Q2現役一年和軍事訓練四個月差在哪?我可以選嗎?

不能選。現役是常規兵役一年,軍事訓練是四個月以內短期訓練後納入後備役。誰服哪一種看政策歸類,主要依出生年份,2005年(民國94年)後出生者納入現役一年。兩者薪餉、訓練強度與後續義務都不同,徵集令會註明歸到哪一類。本數據請以現行法為準。

Q3退伍後就完全沒事了嗎?

沒有。退伍後依本條第1項第3款進入後備役,持續到除役。後備役期間可能被教召、勤務徵召。逃避教召在妨害兵役治罪條例下有刑責,地址變更要主動向戶政機關更新,否則通知寄丟仍算你的責任。

Q4兵役法第16條是什麼?

規範常備兵役分為現役、軍事訓練、後備役三種,並建立軍訓課程折抵役期機制。

Q5常備兵役分哪幾種?

三種:現役(一年)、軍事訓練(四個月以內)、後備役(至除役止)。

Q6軍事訓練四個月是什麼?

徵兵檢查合格男子入營接受四個月以內訓練,期滿結訓後納入後備役,非一年現役。

Q7後備役是什麼?

現役退伍或軍訓結訓後的身分,持續到除役年齡,期間可能受教育召集。

Q8軍訓課怎麼折抵兵役?

在校修畢成績合格的軍訓/全民國防課程,入營前向徵兵機關提出折抵申請並附成績證明。

Q9役期折抵幾天怎麼算?

八堂合格課程折一日,現役最多30日、軍事訓練最多15日。

Q10折抵要在什麼時候申請?

成績須入營前修畢,申請最遲於入營前完成,退伍後通常無法補救。

Q11怎麼知道自己是現役還是軍事訓練?

看徵集令上註記的役別,依政策歸類,主要由出生年份決定,不能自選。

Q12現役一年 vs 軍事訓練四個月差在哪?

期間、薪餉、訓練強度與後續義務不同;現役一年、軍訓四個月以內,皆結束後轉後備役。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韓國병역법 제5조(병역의 종류:현역·예비역·보충역·전시근로역·병역준비역)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兵役分为现役和预备役)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0

(0320227 全文修正)

身家調查,以鄉鎮為單位,每年四月至六月舉行,僑居國外之現役及齡男子,其身家調查由駐外使館或領事館辦理之。

(0350928 全文修正)

為施行兵役事務,由國防部按人口標準,配合常備兵額,適應行政區域,劃分全國為若干師管區、團管區,設置師管區、團管區司令部,受當地軍事高級機關指揮監督,分別辦理各該管區內之兵役及其有關事務。

(0401214 全文修正)

兵役行政由國防部內政部分別主管,其業務劃分另定之,其他有關各部會署事項由關係各部會署會同辦理之。

(0430803 全文修正)

補充兵役之區分如左   一、現役:以適合常備兵現役之超額男子,徵集入營者服之,陸軍為期三個月至六個月,海、空軍及特種兵為期三個月至一年,期滿退伍。   二、預備役:以現役期滿退伍者服之,至屆滿四十五歲除役時止。

(0890115 全文修正)

常備兵役之區分如下:   一、現役:以徵兵及齡男子,經徵兵檢查合格於除役前,徵集入營服之,為期一年十個月,期滿退伍。   二、後備役:以現役期滿退伍者服之,至屆滿四十歲除役時止。   前項所定役期,凡於學校授畢之軍訓課程得以八堂課折算一日折減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五條移列。   二、為求兵役義務之公平,經黨團協商修正原條文第一款陸、海、空三軍役期均為一年十個月。   三、為避免與預備軍官役、預備士官役名稱混淆,及配合修正條文第三條之除役年齡,修正原條文第二款「預備役」為「後備役」及除役年齡。   四、黨團協商增訂第二項。

(0960305 修正)

常備兵役之區分如下:   一、現役:以徵兵及齡男子,經徵兵檢查合格於除役前,徵集入營服之,為期一年十個月,期滿退伍。   二、後備役:以現役期滿退伍者服之,至除役時止。   前項所定役期,凡於學校授畢之軍訓課程得以八堂課折算一日折減之。

立法理由一、 配合除役年齡降低,爰修正第一項第二款。   二、 第二項未修正。

(0971212 修正)

常備兵役之區分如下:   一、現役:以徵兵及齡男子,經徵兵檢查合格於除役前,徵集入營服之,為期一年,期滿退伍。   二、後備役:以現役期滿退伍者服之,至除役時止。   前項所定役期,凡於學校授畢之軍訓課程得以八堂課折算一日折減之。

立法理由將「一年十個月」修正為「一年」。

(1001213 修正)

常備兵役之區分如下:   一、現役:以徵兵及齡男子,經徵兵檢查合格於除役前,徵集入營服之,為期一年,期滿退伍。   二、軍事訓練:經徵兵檢查合格男子於除役前,徵集入營接受四個月以內軍事訓練,期滿結訓。   三、後備役:以現役期滿退伍或軍事訓練結訓者服之,至除役時止。   前項第一款所定役期,於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修習且成績合格之軍訓課程或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得以八堂課折算一日折減之。   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常備兵役之軍事訓練期間,於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修習且成績合格之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得折減之。   前二項得折減之現役役期或常備兵役軍事訓練之時數,均不得逾三十日;前項得折減軍事訓練期間之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內容、課目、時數與前二項課程之實施、管理、作業、考核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會同國防部、內政部定之。

立法理由一、依憲法第二十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未來兵役制度,係由「募徵併行制」轉型為「募兵制」,國防武力來源均為志願役人力。依實施全募兵需要,為建立適足之防衛嚇阻武力,除常備部隊以志願服役人力滿足外,基於「平時養兵少、戰時用兵多」之節約觀念,爰於第一項增訂第二款常備兵役「軍事訓練」項目,使停止徵集常備兵現役之徵兵檢查合格男子,須入營接受四個月以內常備兵役軍事訓練,結訓後,納入後備役列管,以儲備後備部隊兵員,俾利戰時擔任防衛作戰任務;現行第二款移列至第三款,並增訂軍事訓練結訓後,服常備兵後備役。   二、為鼓勵國民於就學受教育時,修習軍事訓練課程,從而增進國土防衛決心及習得軍事基本技能,爰配合全民國防教育法施行後,將全面於高級中等學校實施全民國防教育課程,以替代原軍訓課程,修正現行條文第二項,增訂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亦得折減現役役期,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增訂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在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修習且成績合格之軍訓課程或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得折減役期或軍事訓練時數,最多均不得超過三十日,第三項得折減軍事訓練期間之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內容、課目、時數,及第二項、第三項課程之實施、管理、作業、考核等事項,授權由教育部會同國防部、內政部訂定辦法,據以執行。

(1011218 修正)

常備兵役之區分如下:   一、現役:以徵兵及齡男子,經徵兵檢查合格於除役前,徵集入營服之,為期一年,期滿退伍。   二、軍事訓練:經徵兵檢查合格男子於除役前,徵集入營接受四個月以內軍事訓練,期滿結訓。   三、後備役:以現役期滿退伍或軍事訓練結訓者服之,至除役時止。   前項第一款所定役期,於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修習且成績合格之軍訓課程或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得以八堂課折算一日折減之。   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常備兵役之軍事訓練期間,於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修習且成績合格之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得折減之。   前二項得折減之現役役期及常備兵役軍事訓練之時數,分別不得逾三十日及十五日;前項得折減軍事訓練期間之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內容、課目、時數與前二項課程之實施、管理、作業、考核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會同國防部、內政部定之。

立法理由一、鑑於役男接受四個月以內軍事訓練後,即納為後備軍人管理,其訓練成效深切影響動員戰力儲備及國土防衛效能,故學生在校修習之軍訓課程或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得折減現役役期或軍事訓練期間之時數,須確實符合作戰實需,以縮短動員戰力組訓時間,滿足作戰任務需要。另為維軍事訓練成效,並使現役一年役期與四個月以內軍事訓練之折減時數符合相對之比例,爰修正第四項前段得折減常備兵役軍事訓練之時數,不得逾十五日。   二、第一項至第三項均未修正。

(1080322 修正)

常備兵役之區分如下:   一、現役:以徵兵及齡男子,經徵兵檢查合格於除役前,徵集入營服之,為期一年,期滿退伍。   二、軍事訓練:經徵兵檢查合格男子於除役前,徵集入營接受四個月以內軍事訓練,期滿結訓。   三、後備役:以現役期滿退伍或軍事訓練結訓者服之,至除役時止。   前項第一款所定役期,於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修習且成績合格之軍訓課程或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得以八堂課折算一日折減之。   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常備兵役之軍事訓練期間,於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修習且成績合格之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得折減之。   前二項得折減之現役役期及常備兵役軍事訓練之時數,分別不得逾三十日及十五日;前項得折減軍事訓練期間之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內容、課目、時數與前二項課程之實施、管理、作業、考核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會同國防部、內政部定之。   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常備兵役之軍事訓練期間,於軍事學校或軍事訓練機構完成軍事訓練,並取得合格時數成績者,得折減之。   前項得折減軍事訓練期間之軍事訓練課程內容、課目、時數與前項課程之實施、管理、作業、考核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定之。

立法理由一、查現行軍事訓練役役期為十六週,而軍事學校學生在學期間須接受八週入伍訓及十週的軍事訓練,就總時數而言已逾前開長度,且所受之訓練應與軍事訓練役相當,倘不允其折減軍事訓練役役期,恐有重複訓練之虞,爰增訂第十六條第五項及第六項。   二、增訂第五項部分,因各軍事學校軍事訓練課程內容、時數均不相同,如以發給合格證書方式處理,將產生證書效力與公平性疑義,爰參照教育部所訂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折減方式,採合格時數折算辦理。爰修正後段文字為「……,並取得合格時數成績者,得折減之。」。   三、增訂第六項部分,軍校相關軍事訓練內容及考核均屬國防部權責,其相關事項辦法之訂定尚無涉教育部、內政部業管,爰刪除後段「會同教育部、內政部」等字。

  • 名詞
(0320227 全文修正)

身家調查,以鄉鎮為單位,每年四月至六月舉行,僑居國外之現役及齡男子,其身家調查由駐外使館或領事館辦理之。

(0350928 全文修正)

為施行兵役事務,由國防部按人口標準,配合常備兵額,適應行政區域,劃分全國為若干師管區、團管區,設置師管區、團管區司令部,受當地軍事高級機關指揮監督,分別辦理各該管區內之兵役及其有關事務。

(0401214 全文修正)

兵役行政由國防部內政部分別主管,其業務劃分另定之,其他有關各部會署事項由關係各部會署會同辦理之。

(0430803 全文修正)

補充兵役之區分如左   一、現役:以適合常備兵現役之超額男子,徵集入營者服之,陸軍為期三個月至六個月,海、空軍及特種兵為期三個月至一年,期滿退伍。   二、預備役:以現役期滿退伍者服之,至屆滿四十五歲除役時止。

(0890115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五條移列。   二、為求兵役義務之公平,經黨團協商修正原條文第一款陸、海、空三軍役期均為一年十個月。   三、為避免與預備軍官役、預備士官役名稱混淆,及配合修正條文第三條之除役年齡,修正原條文第二款「預備役」為「後備役」及除役年齡。   四、黨團協商增訂第二項。

(0960305 修正)

一、 配合除役年齡降低,爰修正第一項第二款。   二、 第二項未修正。

(0971212 修正)

將「一年十個月」修正為「一年」。

(1001213 修正)

一、依憲法第二十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未來兵役制度,係由「募徵併行制」轉型為「募兵制」,國防武力來源均為志願役人力。依實施全募兵需要,為建立適足之防衛嚇阻武力,除常備部隊以志願服役人力滿足外,基於「平時養兵少、戰時用兵多」之節約觀念,爰於第一項增訂第二款常備兵役「軍事訓練」項目,使停止徵集常備兵現役之徵兵檢查合格男子,須入營接受四個月以內常備兵役軍事訓練,結訓後,納入後備役列管,以儲備後備部隊兵員,俾利戰時擔任防衛作戰任務;現行第二款移列至第三款,並增訂軍事訓練結訓後,服常備兵後備役。   二、為鼓勵國民於就學受教育時,修習軍事訓練課程,從而增進國土防衛決心及習得軍事基本技能,爰配合全民國防教育法施行後,將全面於高級中等學校實施全民國防教育課程,以替代原軍訓課程,修正現行條文第二項,增訂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亦得折減現役役期,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增訂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在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修習且成績合格之軍訓課程或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得折減役期或軍事訓練時數,最多均不得超過三十日,第三項得折減軍事訓練期間之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內容、課目、時數,及第二項、第三項課程之實施、管理、作業、考核等事項,授權由教育部會同國防部、內政部訂定辦法,據以執行。

(1011218 修正)

一、鑑於役男接受四個月以內軍事訓練後,即納為後備軍人管理,其訓練成效深切影響動員戰力儲備及國土防衛效能,故學生在校修習之軍訓課程或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得折減現役役期或軍事訓練期間之時數,須確實符合作戰實需,以縮短動員戰力組訓時間,滿足作戰任務需要。另為維軍事訓練成效,並使現役一年役期與四個月以內軍事訓練之折減時數符合相對之比例,爰修正第四項前段得折減常備兵役軍事訓練之時數,不得逾十五日。   二、第一項至第三項均未修正。

(1080322 修正)

一、查現行軍事訓練役役期為十六週,而軍事學校學生在學期間須接受八週入伍訓及十週的軍事訓練,就總時數而言已逾前開長度,且所受之訓練應與軍事訓練役相當,倘不允其折減軍事訓練役役期,恐有重複訓練之虞,爰增訂第十六條第五項及第六項。   二、增訂第五項部分,因各軍事學校軍事訓練課程內容、時數均不相同,如以發給合格證書方式處理,將產生證書效力與公平性疑義,爰參照教育部所訂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折減方式,採合格時數折算辦理。爰修正後段文字為「……,並取得合格時數成績者,得折減之。」。   三、增訂第六項部分,軍校相關軍事訓練內容及考核均屬國防部權責,其相關事項辦法之訂定尚無涉教育部、內政部業管,爰刪除後段「會同教育部、內政部」等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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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兵役法第 16 條規定:「常備兵役之區分如下: 一、現役:以徵兵及齡男子,經徵兵檢查合格於除役前,徵集入營服之,為期一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兵役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兵役法第 1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