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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法 第 16-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前條第一項第二款徵集入營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者,訓練期間具現役軍人身分。
  2. 前項人員之管理、福利、主副食、醫療、傷亡慰問、照護、殮葬補助、急難救助、保險、撫卹、懲罰、妨害兵役之治罪與其他權利及應履行之義務,適用常備兵標準及現役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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