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法 第 16-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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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前條第一項第二款徵集入營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者,訓練期間具現役軍人身分。
- 2.前項人員之管理、福利、主副食、醫療、傷亡慰問、照護、殮葬補助、急難救助、保險、撫卹、懲罰、妨害兵役之治罪與其他權利及應履行之義務,適用常備兵標準及現役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兵役法第 16 條之 1 明定四個月軍事訓練期間具現役軍人身分,軍法與軍人福利同步適用。
Q · 四個月軍事訓練算不算現役軍人?軍法管得到我嗎?
算。從踏進營門起就具現役軍人身分,軍法照樣適用
依兵役法第 16 條之 1,徵集入營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者,訓練期間「具現役軍人身分」。這代表陸海空軍刑法、軍紀規範直接適用,逾假未歸超過 6 日可能構成擅離職守罪;但同時也享有與常備兵相同的醫療、保險、撫卹、殮葬補助標準。權利與義務是同一套餐,不能挑著拿。
白話解讀
很多年輕男生收到四個月軍事訓練的徵集令時,心裡想的是「忍一下就過去了」,把它當成一個「比較長的營隊」。這條法律告訴你:你想錯了。從你踏進營區的那一刻起到結訓出來,你的法律身分不是「受訓學員」,是「現役軍人」。這代表什麼?陸海空軍刑法直接套到你頭上,你的請假沒回來不是「翹課」是擅離職守,跟班長動手不是「打架」是抗命。但這條同時也在保護你:營區裡受傷有完整的軍事醫療、保險、撫卹體系撐著,殉職家屬可以拿到跟正規部隊軍人同等的補助。權利和義務是一個套餐,不能挑著拿。
法律定性
兵役法第 16 條之 1 為身分定位條款,明定接受四個月常備兵役軍事訓練之役男,於訓練期間具「現役軍人身分」,並使其管理、福利、醫療、撫卹、懲罰及妨害兵役治罪等權利義務,全面適用常備兵標準與現役規定,關閉受訓人員身分定位不明的法律縫隙。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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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四個月訓練如果想中途退訓還來得及嗎?
可以,但有嚴格條件。因病、家庭重大變故、不能適應軍中生活,都可以依兵役法停役相關規定申請辦理,流程要透過軍醫院鑑定或單位主官評估,不是說退就退。第一週是黃金窗口,越早提出越容易過;拖到後半段單位通常會評估再撐一下就結訓而不放人。
Q2訓練期間請假沒回去算什麼罪?
假期到了沒回叫逾假未歸,超過 6 日構成擅離職守罪,依陸海空軍刑法追訴,可處有期徒刑;前 6 日雖非犯罪但仍違反軍紀會記過。真有家庭緊急狀況一定要透過正式管道請延長假留下書面紀錄,一通電話跟班長說晚點回去沒有法律保護力。
Q3訓練期間出意外死亡,家屬能拿到什麼?
依本條準用軍人撫卹條例領取殮葬補助費,並依因公或非因公死亡認定領取撫卹金,因公死亡標準遠高於非因公。因公認定是家屬最大的戰場,發生事情時第一時間要求保留現場、申請軍法調查、保留所有勤務紀錄,這些是主張因公的關鍵證據。
Q4訓練期間在外面跟人打架被告傷害,算軍法還是普通刑法?
兩條戰線都會啟動。2013 年軍事審判法修法後,現役軍人非戰時的犯罪改由普通地方法院審理,但軍中內部紀律處分是另一條獨立程序。就算刑案不起訴,紀律處分還是會落下來,所以刑事追訴和紀律處分兩邊都要應對。
Q5兵役法 16 之 1 是什麼?
受訓人員身分定位條款,明定四個月軍事訓練期間具現役軍人身分,軍法與軍人福利全套適用。
Q6四個月軍事訓練算現役軍人嗎?
算。本條明定訓練期間具現役軍人身分,連休假在外都是現役。
Q7什麼叫具現役軍人身分?
適用軍事法令、軍紀規範及軍人福利撫卹體系的法律地位,與常備兵現役同標準。
Q8受訓人員享有哪些軍人福利?
管理、福利、醫療、傷亡慰問、保險、撫卹、殮葬補助均適用常備兵標準。
Q9受訓受傷想停止訓練怎麼申請?
第一時間要求軍醫院鑑定,依兵役法 20-1 停止訓練或 20 停役事由透過單位提出,第一週是黃金窗口。
Q10受訓死亡家屬怎麼申請撫卹?
準用軍人撫卹條例領殮葬補助與撫卹金,第一時間保留現場、申請軍法調查、保留勤務紀錄主張因公。
Q11受訓期間請延長假要怎麼辦才有保障?
透過正式管道遞延假申請並留書面紀錄,口頭跟班長說晚點回沒有法律保護力。
Q12受訓被指控違紀或犯罪怎麼應對?
配合調查但勿在無法律意見下自白,家屬可代為委任律師,刑事與紀律兩條戰線分開應對。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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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1001213 增訂)
前條第一項第二款徵集入營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者,在營期間視同現役軍人。 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在營期間,除津貼由國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外,其管理、福利、主副食、醫療、傷亡慰問、照護、喪葬補助、急難救助、保險、撫卹及其他權利,適用常備兵標準辦理。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增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規定,並為使男子於接受該軍事訓練期間,恪遵相關軍紀,養成平時守紀守法,戰時服從長官命令,達到軍事訓練效果,爰規定徵集入營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者,視同現役軍人。 三、第二項明定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在營期間,除津貼由國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外,其管理、福利、主副食、醫療、傷亡慰問、照護、喪葬補助、急難救助、保險、撫卹及其他權利,適用常備兵標準辦理,以維渠等權利。
(1011218 修正)
前條第一項第二款徵集入營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者,訓練期間具現役軍人身分。 前項人員之管理、福利、主副食、醫療、傷亡慰問、照護、殮葬補助、急難救助、保險、撫卹、懲罰、妨害兵役之治罪與其他權利及應履行之義務,適用常備兵標準及現役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一、徵集入營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人員,仍屬人民依憲法第二十條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期滿結訓,亦納入後備軍人管理,接受各種召集,均與現行常備兵役現役之服役性質並無不同,為落實軍事訓練效果及使用相關軍紀法令有效執行,是類常備兵役軍事訓練人員之身分應界定為現役軍人。另為避免接受軍事訓練人員於休假期間,產生在營與否適用軍中法令之疑義,爰修正第一項,將在營期間文字修正為訓練期間。 二、配合第一項文字修正,刪除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人員津貼相關規定,薪俸事項依軍人待遇條例辦理,另渠等係依履行兵役義務,亡故應依軍人撫卹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發給殮葬補助費,又為避免應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徵集者,藉故逃避懲罰或規避兵役,衍生陸海空軍懲罰法、妨害兵役治罪條例適用等疑義,爰修正第二項。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增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規定,並為使男子於接受該軍事訓練期間,恪遵相關軍紀,養成平時守紀守法,戰時服從長官命令,達到軍事訓練效果,爰規定徵集入營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者,視同現役軍人。 三、第二項明定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在營期間,除津貼由國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外,其管理、福利、主副食、醫療、傷亡慰問、照護、喪葬補助、急難救助、保險、撫卹及其他權利,適用常備兵標準辦理,以維渠等權利。
一、徵集入營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人員,仍屬人民依憲法第二十條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期滿結訓,亦納入後備軍人管理,接受各種召集,均與現行常備兵役現役之服役性質並無不同,為落實軍事訓練效果及使用相關軍紀法令有效執行,是類常備兵役軍事訓練人員之身分應界定為現役軍人。另為避免接受軍事訓練人員於休假期間,產生在營與否適用軍中法令之疑義,爰修正第一項,將在營期間文字修正為訓練期間。 二、配合第一項文字修正,刪除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人員津貼相關規定,薪俸事項依軍人待遇條例辦理,另渠等係依履行兵役義務,亡故應依軍人撫卹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發給殮葬補助費,又為避免應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徵集者,藉故逃避懲罰或規避兵役,衍生陸海空軍懲罰法、妨害兵役治罪條例適用等疑義,爰修正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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