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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法17

快速跳轉
  1. 1.補充兵役以適合服常備兵現役,因家庭因素,或經教育部、勞動部核定之國家代表隊者,或替代役體位未服替代役者服之,由國防部依軍事需要,施以二個月以內之軍事訓練,合格後列管、運用。
  2. 2.前項因家庭因素與替代役體位服補充兵之資格、申請、准、程序及廢止等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國家代表隊服補充兵之資格、申請、核准、程序、廢止、撤銷、應履行之義務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勞動部分別定之。
  3. 3.第一項補充兵服役之訓練、列管、運用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則,由國防部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兵役法第17條規定,因家庭因素、國家代表隊或替代役體位未服替代役者,得服二個月以內補充兵役,合格後列管運用。

Q · 誰可以申請只當 2 個月的補充兵役?

符合家庭因素、國家代表隊或替代役體位未服役者,服 2 個月補充兵役

依兵役法第17條,符合三種身分之一者可服補充兵役、僅需二個月以內軍事訓練:一是適合服常備兵現役但有家庭因素需支撐家計者;二是經教育部或勞動部核定的國家代表隊(2017 年起擴及技職、技藝國手,不限體育);三是經驗為替代役體位但未輪到服替代役者。訓練合格後列管運用,仍可能接受教育召集,並非免役。申請程序與資格標準由內政部、教育部、勞動部及國防部分別訂定辦法。

白話解讀

當兵這件事,多數人以為只有一種版本:去軍中接受一段時間訓練。但兵役法把它分成三條路:常備兵役(一般版本)、替代役(社會服務版本)、補充兵役(短期軍訓版本)。第 17 條就是補充兵這條路的入口。它說三種人可以走:家裡有重大狀況需要你支撐的、國家代表隊選手、被驗到替代役體位但沒輪到當替代役的。走這條路只需要 2 個月軍訓,結訓後列管備用。這條最關鍵的一句話是 2017 年加進去的:「國家代表隊」從只有體育選手,擴大到包含技職、技藝等各種國家代表,主管機關也從行政院改成教育部、勞動部分掌。一張全國技能金牌可能讓役男少當大半年。但前提是你知道這條的存在,並在徵兵體檢前完成申請。

法律定性

兵役法第17條為補充兵役的入口條款,規範三種役男身分——因家庭因素需支撐家計者、經教育部或勞動部核定的國家代表隊、以及替代役體位但未服替代役者——得服二個月以內軍事訓練,合格後列管運用,並授權內政部、教育部、勞動部及國防部分別訂定資格與程序辦法。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家庭因素」具體要符合什麼條件?我爸生病算嗎?

內政部依本條第二項授權訂的辦法定義很具體,通常涵蓋父母身心狀況導致無工作能力、家庭收入低於一定標準、需要扶養親屬、家中無其他人可分擔等情形。光是「爸爸生病」不一定夠,要看病情是否導致無工作能力、家裡是否有其他人可以照顧、你是不是主要扶養人。申請前先去戶籍地公所役政單位諮詢審查指引,準備不齊就送被退件等於浪費時間。

Q2我是技職國手,可以申請補充兵嗎?是哪種競賽才算?

2017 年修法後,「國家代表隊」不再限於體育,包含教育部、勞動部分別認定的各類國家代表。常見如國際技能競賽(WorldSkills)國手、教育部技藝競賽金手獎得主等都有機會。教育部和勞動部各自的辦法會列出適用競賽範圍,你的競賽不在清單裡就不算,先查清楚主管部會和辦法清單比靠教練口頭推薦有效。

Q3補充兵 2 個月軍訓結束後就完全沒事了嗎?

不是。本條第一項最後一句說「合格後列管、運用」,意思是訓練結束後進入後備管理體系,國防部依軍事需要可以叫你接受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實務上補充兵的教召頻率比常備役後備軍人低,但不是零,列管期間直到除役年齡前每年都可能收到教召通知。

Q4補充兵役是什麼?

常備役之外的精簡服役路徑,僅需二個月以內軍事訓練,合格後列管運用,限三種特定身分。

Q5補充兵役和免役、緩徵差在哪?

補充兵役仍要服二個月軍訓並列管;免役完全不服兵役;緩徵只是暫時延後徵集,三者法律效果不同。

Q6「國家代表隊」是指哪些人?

經教育部或勞動部核定的各領域國家代表,2017 年起不限體育,技職、技藝國手亦可能適用。

Q7「替代役體位未服替代役」是什麼意思?

經徵兵檢查驗為替代役體位,但未輪到實際服替代役者,可循本條走補充兵役。

Q8補充兵役怎麼申請?

判斷適用身分 → 備齊文件 → 在徵兵體檢報到前或徵集令送達前向戶籍地公所役政單位提出。

Q9家庭因素補充兵要準備什麼文件?

戶籍謄本、診斷書、所得稅證明、村里長證明等,依內政部辦法量化標準備齊。

Q10技職國手申請補充兵要找哪個機關?

找教育部或勞動部(依競賽領域),備派遣或得獎證明,先查辦法適用競賽清單。

Q11補充兵役申請被駁回怎麼救濟?

30 日內向上級主管機關提訴願;文件不齊被退件補件重提即可。

Q12補充兵役 vs 常備兵役差在哪?

補充兵僅二個月軍訓後列管;常備兵依現行軍事訓練役期,退伍後轉後備役。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常備兵役替代役補充兵役
役期依現行兵役制度(軍事訓練役)依替代役實施條例二個月以內軍事訓練
適用對象徵兵檢查合格之常備役體位役男替代役體位或申請服替代役者家庭因素/國家代表隊/替代役體位未服役者
服役後狀態退伍後轉服後備役服滿後列管合格後列管運用,仍可教召
主管辦法授權國防部內政部內政部/教育部/勞動部/國防部分別訂定

常備兵役

役期
依現行兵役制度(軍事訓練役)
適用對象
徵兵檢查合格之常備役體位役男
服役後狀態
退伍後轉服後備役
主管辦法授權
國防部

替代役

役期
依替代役實施條例
適用對象
替代役體位或申請服替代役者
服役後狀態
服滿後列管
主管辦法授權
內政部

補充兵役

役期
二個月以內軍事訓練
適用對象
家庭因素/國家代表隊/替代役體位未服役者
服役後狀態
合格後列管運用,仍可教召
主管辦法授權
內政部/教育部/勞動部/國防部分別訂定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1

韓國병역법 제5조(보충역 등 병역의 종류)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8

(0320227 全文修正)

體格檢查,每年七月至九月就本籍舉行,如寄居他籍者,得就寄居地行之。   屆檢查之年因故未受檢查者,於次年補行。

(0350928 全文修正)

省政府主席、院轄市市長為省市徵兵監督,受國防部部長及內政部部長之指揮監督,協助管區司令辦理兵役及其有關事務。

(0401214 全文修正)

為施行兵役事務,國防部依軍事需要,內政部依行政體系,得各就主管事項劃分區域,配置管理機關,分別辦理各該管區之兵役及其有關事務。

(0430803 修正)

國民兵役之區分如左:   一、初期國民兵役:以男子年滿十八歲者服之,為期二年,得就所在地施以軍事預備教育。   二、甲種國民兵役:以初期國民兵役期滿,適合於常備兵與補充兵現役所需之超額者服之,由縣市政府施以一個月至三個月之軍事訓練。   三、乙種國民兵役:以初期國民兵役期滿,而未服常備兵役、補充兵役或甲種國民兵役者服之,就所在地施以一個月以內之軍事訓練。   前項各款之教育訓練,以不脫離生產為原則。   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國民兵役期限,均至屆滿四十五歲除役時止。

(0480721 修正)

國民兵役之區分如左:   一、初期國民兵役:以男子年滿十八歲者服之,為期一年,得就所在地施以軍事預備教育。   二、甲種國民兵役:以初期國民兵役期滿,適合於常備兵與補充兵現役所需之超額者服之,由縣、市政府施以一個月至三個月之軍事訓練。   三、乙種國民兵役:以初期國民兵役期滿,而未服常備兵役、補充兵役或甲種國民兵役者服之,就所在地施以一個月以內之軍事訓練。   前項各款之教育、訓練,以不脫離生產為原則。   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國民兵役期限,均至屆滿四十五歲除役時止。

(0890115 全文修正)

補充兵役以適合服常備兵現役,因家庭因素,或經行政院核定之國家體育競技代表隊者,或替代役體位未服替代役者服之,由國防部依軍事需要,施以二個月以內之軍事訓練,合格後列管、運用。   前項因家庭因素及替代役體位服補充兵之資格、申請、核准及程序等事項,由內政部定之;國家體育競技代表隊之資格、申請、核准及程序等事項,由行政院定之。   第一項之補充兵服役,由國防部定之。

立法理由一、配合原條文第十四條修正刪除國民兵役,爰將原條文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合併,將原國民兵內涵列入補充兵役中。   二、為適應現況,爰將補充兵範圍擴大,使現行因家庭狀況不適服現役者或參加奧亞運國家代表隊納入補充兵役。   三、補充兵役,由國防部依軍事需要施以二個月以內之軍事訓練,合格後由國防部列管,以應戰時或非常事變之需。

(1050503 修正)

補充兵役以適合服常備兵現役,因家庭因素,或經教育部核定之國家體育競技代表隊者,或替代役體位未服替代役者服之,由國防部依軍事需要,施以二個月以內之軍事訓練,合格後列管、運用。   前項因家庭因素與替代役體位服補充兵之資格、申請、核准、程序及廢止等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國家體育競技代表隊服補充兵之資格、申請、核准、程序、廢止、撤銷、應履行之義務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第一項補充兵服役之訓練、列管、運用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則,由國防部定之。

立法理由一、為符實務作法及行政效能,第一項所定經行政院核定之國家體育競技代表隊者,修正為由教育部核定之。   二、為使廢止或撤銷補充兵役資格之法律授權更為完備,酌修第二項文字,並將國家體育競技代表隊服補充兵相關事項之辦法,修正授權由教育部定之。   三、為符授權明確性原則,酌修第三項文字。

(1060526 修正)

補充兵役以適合服常備兵現役,因家庭因素,或經教育部、勞動部核定之國家代表隊者,或替代役體位未服替代役者服之,由國防部依軍事需要,施以二個月以內之軍事訓練,合格後列管、運用。   前項因家庭因素與替代役體位服補充兵之資格、申請、核准、程序及廢止等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國家代表隊服補充兵之資格、申請、核准、程序、廢止、撤銷、應履行之義務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勞動部分別定之。   第一項補充兵服役之訓練、列管、運用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則,由國防部定之。

立法理由一、鑑於本條次針對國家體育競技代表隊相關文字之設計,係民國八十九年政府基於時空環境需要,為鼓勵頂尖國家體育競技代表隊之選手表現,針對兵役法補充兵適用範圍之擴大修正。然國家代表隊之適用層面甚廣,而其它項目之國家代表隊,如國際技職競賽等領域,其選手之付出亦不亞於體育競技項目,而亞洲鄰近國家如韓國更因重視技職教育,亦為技職國手備有免役配套。是故,為彰顯政府重視技職教育精神,並賦予教育部針對不同領域之國家代表隊選手適用本法之空間,爰刪除「體育競技」等文字。   二、增列勞動部作為相關辦法之訂定機關。

  • 核定名詞
  • 名詞
  • 廢止名詞
  • 撤銷名詞
(0320227 全文修正)

體格檢查,每年七月至九月就本籍舉行,如寄居他籍者,得就寄居地行之。   屆檢查之年因故未受檢查者,於次年補行。

(0350928 全文修正)

省政府主席、院轄市市長為省市徵兵監督,受國防部部長及內政部部長之指揮監督,協助管區司令辦理兵役及其有關事務。

(0401214 全文修正)

為施行兵役事務,國防部依軍事需要,內政部依行政體系,得各就主管事項劃分區域,配置管理機關,分別辦理各該管區之兵役及其有關事務。

(0430803 修正)

國民兵役之區分如左:   一、初期國民兵役:以男子年滿十八歲者服之,為期二年,得就所在地施以軍事預備教育。   二、甲種國民兵役:以初期國民兵役期滿,適合於常備兵與補充兵現役所需之超額者服之,由縣市政府施以一個月至三個月之軍事訓練。   三、乙種國民兵役:以初期國民兵役期滿,而未服常備兵役、補充兵役或甲種國民兵役者服之,就所在地施以一個月以內之軍事訓練。   前項各款之教育訓練,以不脫離生產為原則。   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國民兵役期限,均至屆滿四十五歲除役時止。

(0480721 修正)

國民兵役之區分如左:   一、初期國民兵役:以男子年滿十八歲者服之,為期一年,得就所在地施以軍事預備教育。   二、甲種國民兵役:以初期國民兵役期滿,適合於常備兵與補充兵現役所需之超額者服之,由縣、市政府施以一個月至三個月之軍事訓練。   三、乙種國民兵役:以初期國民兵役期滿,而未服常備兵役、補充兵役或甲種國民兵役者服之,就所在地施以一個月以內之軍事訓練。   前項各款之教育、訓練,以不脫離生產為原則。   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國民兵役期限,均至屆滿四十五歲除役時止。

(0890115 全文修正)

一、配合原條文第十四條修正刪除國民兵役,爰將原條文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合併,將原國民兵內涵列入補充兵役中。   二、為適應現況,爰將補充兵範圍擴大,使現行因家庭狀況不適服現役者或參加奧亞運國家代表隊納入補充兵役。   三、補充兵役,由國防部依軍事需要施以二個月以內之軍事訓練,合格後由國防部列管,以應戰時或非常事變之需。

(1050503 修正)

一、為符實務作法及行政效能,第一項所定經行政院核定之國家體育競技代表隊者,修正為由教育部核定之。   二、為使廢止或撤銷補充兵役資格之法律授權更為完備,酌修第二項文字,並將國家體育競技代表隊服補充兵相關事項之辦法,修正授權由教育部定之。   三、為符授權明確性原則,酌修第三項文字。

(1060526 修正)

一、鑑於本條次針對國家體育競技代表隊相關文字之設計,係民國八十九年政府基於時空環境需要,為鼓勵頂尖國家體育競技代表隊之選手表現,針對兵役法補充兵適用範圍之擴大修正。然國家代表隊之適用層面甚廣,而其它項目之國家代表隊,如國際技職競賽等領域,其選手之付出亦不亞於體育競技項目,而亞洲鄰近國家如韓國更因重視技職教育,亦為技職國手備有免役配套。是故,為彰顯政府重視技職教育精神,並賦予教育部針對不同領域之國家代表隊選手適用本法之空間,爰刪除「體育競技」等文字。   二、增列勞動部作為相關辦法之訂定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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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兵役法第 17 條規定:「補充兵役以適合服常備兵現役,因家庭因素,或經教育部、勞動部核定之國家代表隊者,或替代役體位未服替…」(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兵役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兵役法第 1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