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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法 第六章 兵役行政

§ 30–312

30
  1. 兵役行政有關兵額、教育、訓練及召集事項,由國防部主管;有關兵源、徵集及替代役事項,由內政部主管;軍人權益事項,分別由國防部、內政部主管;其他有關機關事項,由各關係機關會同辦理之。
  2. 前項國防部、內政部之業務劃分,由行政院定之。
31
直轄市、縣(市)政府為直轄市、縣(市)徵兵機關,應設兵役業務專責機關或單位,受國防部及內政部之指揮監督,辦理各該轄區兵役行政及其有關事務。
兵役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