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法 第 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直轄市、縣(市)政府為直轄市、縣(市)徵兵機關,應設兵役業務專責機關或單位,受國防部及內政部之指揮監督,辦理各該轄區兵役行政及其有關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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