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兵役之治罪,另以法律定之。
兵役法 第十章 附則
§ 46–52共 7 條
- 適齡男子、現役或後備役之士兵,因國防軍事需要,得依其志願,經甄選並接受基礎訓練期滿合格,服志願士兵。
- 志願士兵之服役,另以法律定之。
施行兵役所需之經費,由有關各機關依本法及本法施行法所定,按其應辦事項依預算法令編列預算。
本法修正施行前之補充兵及已訓或待訓國民兵役期限均至除役時止;其管理運用辦法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本法施行法另定之。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回 兵役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