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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法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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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兵役所需之經費,由有關各機關依本法及本法施行法所定,按其應辦事項依預算法令編列預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兵役法第 49 條規定,施行兵役的經費由內政部、國防部、教育部等有關各機關依其應辦事項,依預算法令分別編列預算。

Q · 兵役的錢是國防部全出嗎?

不是,由有關各機關各自編列預算

依兵役法第 49 條,施行兵役的經費不是由國防部一個機關負擔,而是由有關各機關(內政部役政署、國防部、教育部、衛福部、各地方政府役政單位)依本法及施行法規定的應辦事項,各自依預算法令編列預算、各自送立法院審查。這也決定了你辦兵役事務時第一線會碰到的機關是誰。

白話解讀

兵役不是「國防部一個機關的事」。徵兵、體檢、教召、替代役、後備管理、各地役政科的人事費,每一塊都散在不同機關的預算裡。這條法律告訴你的事情其實很冷但很重要:兵役的錢,不是國防部一個人扛,而是各個機關各自編列、各自送進立法院審。為什麼這件事跟你有關?因為「預算編在哪、誰簽核、誰負責執行」決定了你被徵召時遇到的窗口是誰、處理速度有多快、出問題時你該找哪個機關陳情。役政業務在內政部役政司、各縣市政府役政科、國防部、教育部(學生緩徵)、衛福部(替代役)之間切來切去,搞不清楚架構的人會被各機關互踢皮球。這條看似只是預算條文,其實是整個兵役體系「誰負責什麼」的權責地圖。

法律定性

兵役法第 49 條為兵役經費的編列原則性規範:施行兵役所需經費,由有關各機關依兵役法及其施行法所定的應辦事項,依預算法令分別編列預算,並非集中由單一機關負擔。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兵役的事不是都找國防部嗎,為什麼還要分這麼多機關?

因為兵役從徵到服到退橫跨太多領域。徵兵與役男管理在內政部役政署和地方政府,現役訓練在國防部,替代役在內政部役政署,學生緩徵牽涉教育部,醫療替代役牽涉衛福部。第 49 條規定各機關按其應辦事項編預算,誰負責什麼誰就編什麼錢。寫陳情前先查該業務主管機關,比盲目寄國防部有用。

Q2預算編列年度是什麼意思?為什麼某些政策要等?

中央政府預算每年依預算法走『行政院編列、立法院審查、總統公布』流程,前一年下半年編,當年一月起執行。兵役新政策若需新增經費,通常要等下一個預算年度才能上路。政府宣布兵役改革若沒講何時生效,可從是否已編入預算推估真實時程。

Q3替代役要找哪個機關?

替代役制度的主管機關與預算編列單位是內政部役政署,部分役別(如醫療替代役)涉及衛福部。

Q4兵役主管機關是哪個?

徵兵與役政主管是內政部役政署,國防部只管現役訓練,第一線經辦在地方役政單位。

Q5兵役法第 49 條是什麼?

規定兵役經費由有關各機關依其應辦事項分別依預算法令編列,是兵役行政的權責分工條文。

Q6什麼叫應辦事項?

各機關依兵役法及施行法所負責執行的具體兵役業務,作為編列預算的依據。

Q7預算法令包含哪些法?

預算法、決算法、會計法等規範政府經費編列、審查與執行的整套法令。

Q8兵役事項要怎麼陳情?

先判斷業務歸屬,查出主管機關,直接向該機關書面陳情,比寄國防部再被轉介快。

Q9怎麼查兵役某業務歸哪個機關?

到政府網站查該業務主管機關與承辦單位,不要預設都是國防部。

Q10替代役申請走哪個機關的流程?

走內政部役政署流程,醫療等特定役別涉及衛福部。

Q11學生緩徵怎麼辦?

透過就讀學校提報,業務涉及教育部,與一般徵兵程序歸屬不同。

Q12徵兵業務 vs 現役管理誰管?

徵兵在內政部役政署與地方役政,現役軍人訓練管理在國防部,兩者分屬不同機關。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機關負責業務預算編列
內政部役政署兵源、徵集、替代役內政部
國防部兵額、教育、訓練、召集國防部
教育部學生緩徵教育部
衛福部醫療相關替代役衛福部
地方政府役政單位兵籍調查、徵兵檢查、第一線經辦各地方政府

負責業務

內政部役政署
兵源、徵集、替代役
國防部
兵額、教育、訓練、召集
教育部
學生緩徵
衛福部
醫療相關替代役
地方政府役政單位
兵籍調查、徵兵檢查、第一線經辦

預算編列

內政部役政署
內政部
國防部
國防部
教育部
教育部
衛福部
衛福部
地方政府役政單位
各地方政府

立法沿革 3

(0430803 修正)

左列人員得依志願在營服役,但服士兵役者,其期間至多以五年為限。期滿後得再依志願定之。   一、當年不在應徵應召之列而志願入營者。   二、不在役齡內之男子而志願入營者。   三、在營服役期滿而志願留營者。   志願服役條例另定之。

(0480721 修正)

左列人員得依志願在營服役。但服士兵役者,其期間以五年為準,期滿後,得依國防需要或其志願予以繼續留營服役或分期退伍。   一、當年不在應徵、應召之列,而志願入營者。   二、不在役齡內之男子,而志願入營者。   三、在營服役期滿,而志願留營者。   志願士兵服役條例另定之。

(0890115 全文修正)

施行兵役所需之經費,由有關各機關依本法及本法施行法所定,按其應辦事項依預算法令編列預算。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五十二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 預算法法規
(0430803 修正)

左列人員得依志願在營服役,但服士兵役者,其期間至多以五年為限。期滿後得再依志願定之。   一、當年不在應徵應召之列而志願入營者。   二、不在役齡內之男子而志願入營者。   三、在營服役期滿而志願留營者。   志願服役條例另定之。

(0480721 修正)

左列人員得依志願在營服役。但服士兵役者,其期間以五年為準,期滿後,得依國防需要或其志願予以繼續留營服役或分期退伍。   一、當年不在應徵、應召之列,而志願入營者。   二、不在役齡內之男子,而志願入營者。   三、在營服役期滿,而志願留營者。   志願士兵服役條例另定之。

(0890115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五十二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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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兵役法第 49 條規定:「施行兵役所需之經費,由有關各機關依本法及本法施行法所定,按其應辦事項依預算法令編列預算。」(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兵役法第 4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兵役法第 4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