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法 第 4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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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兵役所需之經費,由有關各機關依本法及本法施行法所定,按其應辦事項依預算法令編列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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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兵役法第 49 條規定,施行兵役的經費由內政部、國防部、教育部等有關各機關依其應辦事項,依預算法令分別編列預算。
Q · 兵役的錢是國防部全出嗎?
不是,由有關各機關各自編列預算
依兵役法第 49 條,施行兵役的經費不是由國防部一個機關負擔,而是由有關各機關(內政部役政署、國防部、教育部、衛福部、各地方政府役政單位)依本法及施行法規定的應辦事項,各自依預算法令編列預算、各自送立法院審查。這也決定了你辦兵役事務時第一線會碰到的機關是誰。
白話解讀
兵役不是「國防部一個機關的事」。徵兵、體檢、教召、替代役、後備管理、各地役政科的人事費,每一塊都散在不同機關的預算裡。這條法律告訴你的事情其實很冷但很重要:兵役的錢,不是國防部一個人扛,而是各個機關各自編列、各自送進立法院審。為什麼這件事跟你有關?因為「預算編在哪、誰簽核、誰負責執行」決定了你被徵召時遇到的窗口是誰、處理速度有多快、出問題時你該找哪個機關陳情。役政業務在內政部役政司、各縣市政府役政科、國防部、教育部(學生緩徵)、衛福部(替代役)之間切來切去,搞不清楚架構的人會被各機關互踢皮球。這條看似只是預算條文,其實是整個兵役體系「誰負責什麼」的權責地圖。
法律定性
兵役法第 49 條為兵役經費的編列原則性規範:施行兵役所需經費,由有關各機關依兵役法及其施行法所定的應辦事項,依預算法令分別編列預算,並非集中由單一機關負擔。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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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兵役的事不是都找國防部嗎,為什麼還要分這麼多機關?
因為兵役從徵到服到退橫跨太多領域。徵兵與役男管理在內政部役政署和地方政府,現役訓練在國防部,替代役在內政部役政署,學生緩徵牽涉教育部,醫療替代役牽涉衛福部。第 49 條規定各機關按其應辦事項編預算,誰負責什麼誰就編什麼錢。寫陳情前先查該業務主管機關,比盲目寄國防部有用。
Q2預算編列年度是什麼意思?為什麼某些政策要等?
中央政府預算每年依預算法走『行政院編列、立法院審查、總統公布』流程,前一年下半年編,當年一月起執行。兵役新政策若需新增經費,通常要等下一個預算年度才能上路。政府宣布兵役改革若沒講何時生效,可從是否已編入預算推估真實時程。
Q3替代役要找哪個機關?
替代役制度的主管機關與預算編列單位是內政部役政署,部分役別(如醫療替代役)涉及衛福部。
Q4兵役主管機關是哪個?
徵兵與役政主管是內政部役政署,國防部只管現役訓練,第一線經辦在地方役政單位。
Q5兵役法第 49 條是什麼?
規定兵役經費由有關各機關依其應辦事項分別依預算法令編列,是兵役行政的權責分工條文。
Q6什麼叫應辦事項?
各機關依兵役法及施行法所負責執行的具體兵役業務,作為編列預算的依據。
Q7預算法令包含哪些法?
預算法、決算法、會計法等規範政府經費編列、審查與執行的整套法令。
Q8兵役事項要怎麼陳情?
先判斷業務歸屬,查出主管機關,直接向該機關書面陳情,比寄國防部再被轉介快。
Q9怎麼查兵役某業務歸哪個機關?
到政府網站查該業務主管機關與承辦單位,不要預設都是國防部。
Q10替代役申請走哪個機關的流程?
走內政部役政署流程,醫療等特定役別涉及衛福部。
Q11學生緩徵怎麼辦?
透過就讀學校提報,業務涉及教育部,與一般徵兵程序歸屬不同。
Q12徵兵業務 vs 現役管理誰管?
徵兵在內政部役政署與地方役政,現役軍人訓練管理在國防部,兩者分屬不同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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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機關 | 負責業務 | 預算編列 |
|---|---|---|
| 內政部役政署 | 兵源、徵集、替代役 | 內政部 |
| 國防部 | 兵額、教育、訓練、召集 | 國防部 |
| 教育部 | 學生緩徵 | 教育部 |
| 衛福部 | 醫療相關替代役 | 衛福部 |
| 地方政府役政單位 | 兵籍調查、徵兵檢查、第一線經辦 | 各地方政府 |
負責業務
- 內政部役政署
- 兵源、徵集、替代役
- 國防部
- 兵額、教育、訓練、召集
- 教育部
- 學生緩徵
- 衛福部
- 醫療相關替代役
- 地方政府役政單位
- 兵籍調查、徵兵檢查、第一線經辦
預算編列
- 內政部役政署
- 內政部
- 國防部
- 國防部
- 教育部
- 教育部
- 衛福部
- 衛福部
- 地方政府役政單位
- 各地方政府
立法沿革 3 版
(0430803 修正)
左列人員得依志願在營服役,但服士兵役者,其期間至多以五年為限。期滿後得再依志願定之。 一、當年不在應徵應召之列而志願入營者。 二、不在役齡內之男子而志願入營者。 三、在營服役期滿而志願留營者。 志願服役條例另定之。
(0480721 修正)
左列人員得依志願在營服役。但服士兵役者,其期間以五年為準,期滿後,得依國防需要或其志願予以繼續留營服役或分期退伍。 一、當年不在應徵、應召之列,而志願入營者。 二、不在役齡內之男子,而志願入營者。 三、在營服役期滿,而志願留營者。 志願士兵服役條例另定之。
(0890115 全文修正)
施行兵役所需之經費,由有關各機關依本法及本法施行法所定,按其應辦事項依預算法令編列預算。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五十二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 預算法法規
左列人員得依志願在營服役,但服士兵役者,其期間至多以五年為限。期滿後得再依志願定之。 一、當年不在應徵應召之列而志願入營者。 二、不在役齡內之男子而志願入營者。 三、在營服役期滿而志願留營者。 志願服役條例另定之。
左列人員得依志願在營服役。但服士兵役者,其期間以五年為準,期滿後,得依國防需要或其志願予以繼續留營服役或分期退伍。 一、當年不在應徵、應召之列,而志願入營者。 二、不在役齡內之男子,而志願入營者。 三、在營服役期滿,而志願留營者。 志願士兵服役條例另定之。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五十二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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