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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法 第 4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合於第三條年齡之女子,平時得依其志願施以相當之軍事輔助勤務教育,戰時得徵集服任軍事輔助勤務;其徵集及服務,另以法律定之。
  2. 女子志願服軍官役、士官役者,依第十四條所定法律規定服之。
  3. 女子志願服士兵役者,依前條第二項所定法律規定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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