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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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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法
第 4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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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合於
第三條
年齡之女子,平時得依其志願施以相當之軍事輔助勤務教育,戰時得徵集服任軍事輔助勤務;其徵集及服務,另以法律定之。
女子志願服軍官役、士官役者,依
第十四條
所定法律規定服之。
女子志願服士兵役者,依前條第二項所定法律規定服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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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軍官役士官役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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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士兵役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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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替代役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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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後備軍人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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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兵役行政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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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徵集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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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召集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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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權利義務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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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章 附則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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