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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法 第五章 後備軍人

§ 27–293

27
下列人員為後備軍人,應受後備管理: 一、常備軍官、常備士官在現役期間因故離職或停役、退伍或解除召集為後備役者。 二、常備兵在現役期間停役、退伍或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期滿結訓為後備役者。 三、預備軍官、預備士官之未應召入營或退伍者。
28
後備軍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消失其後備軍人身分: 一、依法除役。 二、依法免役。 三、依法禁役。 四、依法回役。 五、喪失我國國籍。
29
後備軍人因患病或受其他傷害後,其體力已不適於服原役者,依其體力狀況,分別予以轉役或免役。
兵役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