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法 第 2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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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備軍人因患病或受其他傷害後,其體力已不適於服原役者,依其體力狀況,分別予以轉役或免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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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兵役法第29條規定,後備軍人因患病或受傷導致體力不適於服原役時,可依體力狀況申請轉役(轉較輕役別)或免役(脫離兵役義務)。
Q · 退伍後生重病,下次教召一定要去嗎?
不一定,依兵役法第29條可申請轉役或免役
依兵役法第29條,後備軍人因患病或受其他傷害,導致體力已不適於服原役時,可依現實體力狀況申請「轉役」(調整到較輕的後備役別)或「免役」(完全脫離兵役義務)。重點是不會自動發生,須由本人主動向戶籍地兵役機關申請體位重新檢定,再由指定醫院判定結果。
白話解讀
退伍那天你以為兵的事就告一段落了。但接下來幾十年你都還是「後備軍人」,每年可能會收到教召通知。如果這幾年你被診斷出心臟病、得了癌症、或重大車禍導致行動不便,你不需要硬著頭皮接受教召然後在營區出事。這條法律給你一條路:依你目前的身體狀況,國家會重新評估你還能不能服「原本那一級的役」。評估結果有兩種:體力還能負擔較輕勤務的轉到下一級(例如轉服替代備役),完全不堪服役的直接免役。重點是這不是自動發生的,你必須主動申請。很多後備軍人根本不知道有這條路,每次教召都拖著虛弱的身體去報到,這完全沒必要。
法律定性
兵役法第29條為後備軍人體位變動的調整規範:當後備軍人因疾病或傷害導致體力已不適於服原本役別時,依其體力狀況分別給予「轉役」或「免役」兩種處置。轉役指調整至負擔較輕的後備役別,免役指完全免除兵役義務,兩者均須經兵役機關依體位區分標準判定。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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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被診斷出糖尿病,下次教召一定要去嗎?
糖尿病不會自動免役。要看你的嚴重程度(HbA1c數值、是否有併發症、是否需胰島素注射等),對應到兵役體位區分標準,依兵役法第29條重新判定。輕度可能維持原役,重度可能轉役或免役。內行人提示:拿著新陳代謝科的完整就診紀錄到兵役科申請體位重新判定,比直接申請免役有效得多。
Q2申請免役會留下不好的紀錄嗎?對工作有影響嗎?
兵役免役紀錄不會出現在你的良民證或一般民間徵信中。除非你應徵的職業有特殊體能要求(例如警察、消防員、職業軍人),否則一般雇主看不到也問不到。內行人提示:但如果你目前以後備軍人身分累積教召假權益,免役後這些福利會消失,要先評估自己用不用得到。
Q3軍醫院判定我還能服原役,我可以反駁嗎?
可以。判定結果是行政處分,依訴願法你有30天可以提訴願,可以提出第二家醫院的不同診斷作為證據。內行人提示:訴願階段一定要附另一家醫學中心的不同診斷意見,光靠你說「我覺得我不行」沒有力量,比較兩個醫療機構的書面意見差異是訴願成功的關鍵。
Q4兵役法第29條是什麼?
規範後備軍人因病或受傷體力不適服原役時,可申請轉役或免役的法律依據。
Q5轉役和免役差在哪?
轉役是調整到較輕後備役別仍保留身分,免役是完全免除兵役義務。
Q6什麼叫體力不適於服原役?
因疾病或傷害使體能無法負荷原役別勤務,須由指定醫院依體位區分標準判定。
Q7後備軍人和現役軍人差在哪?
後備軍人是完成現役後轉入後備管理者,平時不在營,戰時或必要時受召集。
Q8教召免役怎麼申請?
取得診斷證明→備齊重大傷病卡等文件→向戶籍地兵役科申請體位重檢→指定醫院判定。
Q9體位重檢要準備什麼文件?
完整疾病或傷殘診斷證明、重大傷病卡、身心障礙手冊,越完整通過率越高。
Q10申請要花多少錢?
向兵役科申請體位重檢本身無規費,主要成本是醫學中心診斷證明的開立費用。
Q11怎麼證明體力不堪服役?
以醫學中心體格檢查診斷證明、重大傷病卡為書面基礎,並指明病程進展。
Q12兵役法29條轉役 vs 第4條免役哪個適用我?
尚能負擔較輕勤務走轉役,達不堪服役標準走免役,由體位判定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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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面向 | 轉役 | 免役 |
|---|---|---|
| 後續兵役義務 | 保留後備身分,調整至較輕役別 | 完全免除兵役義務 |
| 適用體力狀況 | 尚能負擔較輕勤務 | 完全不堪服役 |
| 教召影響 | 可能仍受較輕度召集 | 不再受教育召集 |
| 判定依據 | 體位區分標準 | 體位區分標準(不堪服役門檻) |
轉役
- 後續兵役義務
- 保留後備身分,調整至較輕役別
- 適用體力狀況
- 尚能負擔較輕勤務
- 教召影響
- 可能仍受較輕度召集
- 判定依據
- 體位區分標準
免役
- 後續兵役義務
- 完全免除兵役義務
- 適用體力狀況
- 完全不堪服役
- 教召影響
- 不再受教育召集
- 判定依據
- 體位區分標準(不堪服役門檻)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1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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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5 版
(0320227 全文修正)
海空軍之兵役,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準用本法之規定。
(0350928 全文修正)
國民為國服兵役時,享有左列權利。 一、應徵應召時,學生准保留學籍,職工准保留底缺,無職業者,退伍復員後,有優先就業之權利。 二、擔任作戰勤務中,其家庭不能維持生活時,政府負責救濟之。 三、戰死者之子女,政府負責教養成立。 四、戰死者,由原籍地方祀祠建碑,以資表彰。 五、勛賞、撫卹及其他法令規定應享之權利。
(0401214 全文修正)
海空軍之服役,另以法律定之。
(0430803 全文修正)
兵役行政,由國防部、內政部分別主管,其他有關各部、會、署事項,由關係各部、會、署會同辦理之。
(0890115 全文修正)
後備軍人因患病或受其他傷害後,其體力已不適於服原役者,依其體力狀況,分別予以轉役或免役。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七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海空軍之兵役,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準用本法之規定。
國民為國服兵役時,享有左列權利。 一、應徵應召時,學生准保留學籍,職工准保留底缺,無職業者,退伍復員後,有優先就業之權利。 二、擔任作戰勤務中,其家庭不能維持生活時,政府負責救濟之。 三、戰死者之子女,政府負責教養成立。 四、戰死者,由原籍地方祀祠建碑,以資表彰。 五、勛賞、撫卹及其他法令規定應享之權利。
海空軍之服役,另以法律定之。
兵役行政,由國防部、內政部分別主管,其他有關各部、會、署事項,由關係各部、會、署會同辦理之。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七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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