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法 第 2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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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備軍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消失其後備軍人身分: 一、依法除役。 二、依法免役。 三、依法禁役。 四、依法回役。 五、喪失我國國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兵役法第 28 條規定後備軍人有除役、免役、禁役、回役或喪失我國國籍之一者,即消失後備軍人身分,不再受後備管理與召集。
Q · 退伍後什麼時候才真正不用再被教召?
退伍不算結束,要符合五條退場路之一才脫離後備身分
依兵役法第 28 條,後備軍人身分不會因退伍而結束,必須符合五種事由之一才會消失:依法除役(屆滿除役年齡自動發生)、依法免役(重大疾病或身心障礙經認定)、依法禁役(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依法回役(被召回轉為現役)、喪失我國國籍。在此之前都仍是後備軍人,可能被教育召集。
白話解讀
退伍那天你以為自己終於自由了。其實沒有。從那天起你變成「後備軍人」,國家還可以在未來幾年內隨時喊你回去「教召」(教育召集,後備軍人定期回部隊訓練)。真正讓你脫離這個身分的,只有五條路:除役(到了年齡上限自動發生,列兵到中士是 36 歲)、免役(因為重大疾病或身心障礙被認定永久不適服役)、禁役(被判有期徒刑以上重刑剝奪服役資格)、回役(被召回變成現役軍人,後備身分自動轉換)、喪失我國國籍(不再屬於這個義務體系)。大部分人根本不知道自己什麼時候才真正脫離。你也不會主動收到「恭喜你除役了」的官方通知,要自己算或去查詢。看懂這五條路,你才能算出自己真正什麼時候自由。
法律定性
兵役法第 28 條為後備軍人身分終止的列舉性規範,明定除役、免役、禁役、回役、喪失我國國籍五種事由,符合任一即喪失後備軍人身分、脫離後備管理與召集義務,是判斷一個人何時真正退出兵役體系的法律依據。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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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退伍幾年後可以不用再被教召?
看兵科和階級。列兵到中士退伍者到 36 歲那年依兵役法第 28 條第 1 款自動除役、後備身分消失;士官長 50 歲;軍官依階級更晚。教召多排在退伍後 5-8 年內,接近除役年齡幾乎不再徵召。
Q2申請重大疾病免役就完全脫離兵役了嗎?
是。兵役法第 28 條第 2 款的依法免役後不再是後備軍人、不會再被教召。免役須向戶籍地兵役科申請、附醫師診斷證明,經體位審議會審核達免役標準,輕症或慢性病初期通常不通過。
Q3移民取得他國國籍就不用回來教召嗎?
關鍵是兵役法第 28 條第 5 款『喪失我國國籍』。僅長期居留國外仍保留中華民國國籍者,理論上仍是後備軍人;依國籍法第 11 條正式放棄國籍後身分才消失。放棄國籍不可逆,影響遠超兵役,務必三思。
Q4後備軍人身分什麼時候消失?
符合兵役法第 28 條五種事由之一:除役、免役、禁役、回役、喪失國籍,任一即消失。
Q5除役、免役、禁役差在哪?
除役是年齡到自動發生、免役因健康經認定、禁役因判重刑被剝奪資格,三者觸發完全不同。
Q6什麼叫依法回役?
後備軍人被召回服現役,後備身分自動轉換為現役軍人身分。
Q7禁役是處罰嗎?
不是處罰本身,是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後附隨的『不適也不被允許服役』身分宣告。
Q8怎麼確認自己何時除役?
依兵科階級推算(列兵至中士 36 歲),或向戶籍地兵役科、後備指揮部查詢。
Q9重大疾病怎麼申請免役脫離後備身分?
向戶籍地兵役科提出、附醫師診斷證明,經體位審議會審核達免役標準。
Q10收到不該收的教召怎麼辦?
已達除役年齡仍收到教召,可向兵役科申復,附上推算依據避免白跑訓練。
Q11放棄國籍要走什麼程序?
依國籍法第 11 條向內政部申請喪失國籍,核准後第 28 條第 5 款自動觸發。
Q12除役 vs 免役哪個先發生?
免役可隨健康狀況隨時申請、除役是年齡到自動發生,符合免役者通常早於除役脫離。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事由 | 觸發條件 | 是否自動 | 可否主動申請 | 法源 |
|---|---|---|---|---|
| 依法除役 | 屆滿除役年齡(列兵至中士36/士官長50/軍官依階級) | 是 | 否(年齡到達自動發生) | 兵役法第 3 條 |
| 依法免役 | 身心障礙或痼疾達不堪服役標準 | 否 | 是(向兵役科申請、體位審議會認定) | 兵役法第 4 條 |
| 依法禁役 | 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等重刑 | 是(判決確定後) | 否 | 兵役法第 5 條 |
| 依法回役 | 被召回服現役 | 是(報到後轉現役) | 否 | 兵役法召集相關規定 |
| 喪失我國國籍 | 依國籍法程序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 是(國籍變更後) | 是(放棄國籍申請) | 國籍法第 11 條 |
觸發條件
- 依法除役
- 屆滿除役年齡(列兵至中士36/士官長50/軍官依階級)
- 依法免役
- 身心障礙或痼疾達不堪服役標準
- 依法禁役
- 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等重刑
- 依法回役
- 被召回服現役
- 喪失我國國籍
- 依國籍法程序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是否自動
- 依法除役
- 是
- 依法免役
- 否
- 依法禁役
- 是(判決確定後)
- 依法回役
- 是(報到後轉現役)
- 喪失我國國籍
- 是(國籍變更後)
可否主動申請
- 依法除役
- 否(年齡到達自動發生)
- 依法免役
- 是(向兵役科申請、體位審議會認定)
- 依法禁役
- 否
- 依法回役
- 否
- 喪失我國國籍
- 是(放棄國籍申請)
法源
- 依法除役
- 兵役法第 3 條
- 依法免役
- 兵役法第 4 條
- 依法禁役
- 兵役法第 5 條
- 依法回役
- 兵役法召集相關規定
- 喪失我國國籍
- 國籍法第 11 條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5 版
(0320227 全文修正)
依志願而服兵役者,其服役以命令定之。
(0350928 全文修正)
海空軍之服役,另以法律定之。
(0401214 全文修正)
海空軍之兵役,除適用於本法之一般規定外,依左列之規定: 一、海空軍之兵役,其體力智力之要求,得依特定之標準徵集之。 二、凡適合常備兵現役,其體力智力合於海空軍軍官佐役軍士役兵卒役時,得儘先以志願者徵集之。 三、海空軍兵役之志願者不足徵額時,得就合格者以抽籤決定之。
(0430803 全文修正)
後備軍人為協助國防,砥礪學行,應組織後備軍人會;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0890115 全文修正)
後備軍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消失其後備軍人身分: 一、依法除役。 二、依法免役。 三、依法禁役。 四、依法回役。 五、喪失我國國籍。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六條移列。 二、後備軍人依法召集回服現役,其身份已為現役軍人,爰增列修正條文第四款,以求周延,原條文第四款款次移列為第五款,並酌作文字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依志願而服兵役者,其服役以命令定之。
海空軍之服役,另以法律定之。
海空軍之兵役,除適用於本法之一般規定外,依左列之規定: 一、海空軍之兵役,其體力智力之要求,得依特定之標準徵集之。 二、凡適合常備兵現役,其體力智力合於海空軍軍官佐役軍士役兵卒役時,得儘先以志願者徵集之。 三、海空軍兵役之志願者不足徵額時,得就合格者以抽籤決定之。
後備軍人為協助國防,砥礪學行,應組織後備軍人會;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六條移列。 二、後備軍人依法召集回服現役,其身份已為現役軍人,爰增列修正條文第四款,以求周延,原條文第四款款次移列為第五款,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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