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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0503512420 號

會議日期 105 年 09 月 01 日

要旨

志願士兵服役條例就女性志願士兵納入後備管理並無規範,女子依法並不負有服兵役義務,其得否當然適用兵役法第 27 條第 2 款規定解釋上非無疑義,且女性軍官士官係依志願服後備役,二者差別待遇是否正當合理及符合平等原則,宜由主管機關依據相關規定本於權責依法自行酌處

主旨

有關女性士兵納入後備管理之法規適用諮詢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部 105 年 7 月 12 日國動全防字第 1050000493 號函。

二、按女子志願服士兵役者,依志願士兵服役條例(下稱本條例)之規定服之(兵役法第 47 條第 2 項及第 48 條第 3 項規定參照),復按本條例第 2 條規定:「志願士兵服役,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兵役法及其施行法有關常備兵役之規定。」而兵役法第 27 條第 2 款雖明定常備兵在現役期間停役、退伍或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期滿結訓為後備役者,為後備軍人,應受後備管理,並依同法第 28 條規定消失其後備軍人身分,惟上開有關後備軍人管理之規定,似是以同法第 1 條所定「中華民國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為基礎所制定;換言之,男性志願士兵原先依法本即負有服兵役之義務者,於其依法停役或退伍後,自應亦適用兵役法之上開規定納入後備管理。

三、查本條例就女性志願士兵是否納入後備管理一事並無規範,然而,鑑於女子依法並不負有服兵役之義務,與依法本即負有服兵役義務之男性志願士兵並不相同,女性志願士兵得否當然適用兵役法第 27 條第2 款規定?該條規定是否確實有考量到女性志願服士兵役之情形?解釋上非無疑義;況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 44 條第 2 款及後備軍人管理規則第 46 條規定,女性軍官士官係依志願服後備役,倘若將女性士兵一律納入後備管理而不問其志願,則對「女性軍官士官」及「女性士兵」予以差別待遇是否正當合理?是否符合平等原則?亦尚待釐清商榷。本案因涉及兵役法及本條例等相關規定之解釋適用,事屬貴管,仍請貴部參酌上述說明,依相關規定立法意旨本於權責依法自行酌處。

正本

國防部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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