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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第 4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女性軍官、士官志願服後備役者,於離營前應填具服後備役志願書,裝入兵籍資料袋,同時在兵籍表備考欄內註記志願服後備役後,併送後備管理機關。
  2. 退伍之女性軍官、士官未志願服後備役者,應由兵籍資料存管單位通報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役別資料變更,兵籍資料轉移各司令部存管;其退伍後志願入營服役者,應填具服後備役志願書,向各縣市後備指揮部申請,經國防部或原屬軍種司令部核定,並將其兵籍資料轉移戶籍地縣市後備指揮部,辦理後備軍人管理及召集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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