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備軍人管理規則第46條分為兩項進行釋義: 1. 根據第一項規定,女性軍官、士官在離營前應填具服後備役志願書,並裝入兵籍資料袋,同時在兵籍表備考欄備註志願服後備役,然後提交後備管理機關。這表示女性軍官、士官如果希望進行後備役服役,必須提出相應的志願書並交由後備管理機關進行審核。 2. 第二項規定了退伍的女性軍官、士官如果未志願服後備役,需藉由兵籍資料存管單位通報戶籍地的直轄市、縣(市)政府進行役別資料變更,同時將兵籍資料轉移給各司令部存管。對於退伍後志願入營服役的女性軍官、士官,則需要填寫服後備役志願書,並向所屬的縣市後備指揮部申請,經國防部或原屬軍種司令部核定後,將兵籍資料轉移至戶籍地的縣市後備指揮部,進行後備軍人的管理和召集作業。 根據以上釋義,後備軍人管理規則第46條主要針對女性軍官、士官在退出軍隊後進行後備役服役的相關程序進行了明確的規定。根據最新的相關法規,女性軍官、士官需要填寫志願書,並根據情況提交給後備管理機關或所屬縣市後備指揮部進行相應的審核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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