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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第 4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後備軍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享有或履行下列權利與義務: 一、依法受後備軍人管理,編組、教育或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及各級後備指揮部命令規定之活動事項,一律視為公假。 二、參加重大慶典及集會時,得依後備管理機關規定著軍服,佩帶勳獎章。 三、後備期間應恪守兵役法令履行兵役義務及協助兵役工作之推行。
  2. 後備軍人履行前項義務具有優良事蹟者或故意違犯者,分別依有關法令規定獎懲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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