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後備軍人管理規則第47條,後備軍人應享有或履行以下權利與義務: 1. 依法受後備軍人管理,編組、教育或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及各級後備指揮部命令規定之活動事項,一律視為公假。 這表示後備軍人在參加相關活動時,享有公假的權利。他們可以按照後備管理機關的規定,參加編組、教育或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及各級後備指揮部命令所規定的活動,而這些活動的時間被視為公假。 2. 參加重大慶典及集會時,得依後備管理機關規定著軍服,佩帶勳獎章。 根據這項規定,後備軍人在參加重大慶典及集會時,可以按照後備管理機關的規定穿著軍服,並佩帶勳獎章。 3. 後備期間應恪守兵役法令履行兵役義務及協助兵役工作之推行。 根據這項規定,後備軍人在後備期間應該遵守兵役法令,履行兵役義務,並協助推行兵役工作。 根據以上解釋,後備軍人的權利包括享有公假、穿著軍服參加重大慶典及集會、佩帶勳獎章;而義務則是遵守兵役法令,履行兵役義務,以及協助推行兵役工作。 參考資料: - 後備軍人管理規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20106&FLNO=47)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