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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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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官、士官離婚配偶有第四十一條第二項所定情形者,喪失第四十二條所定分配該軍官、士官退伍金或退休俸權利。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44條規定,軍官或士官若離婚配偶符合該法第41條第2款所定情形,即喪失分配該軍官或士官退伍金或退休俸的權利。根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93年12月1日公告「軍官士官退伍金及退休俸生效標準及支付辦法」,第8點第5款明確規定,「軍官士官離婚配偶具有配偶財產分割權時,配偶之退伍金或退休俸按法院分配情形申請支付。」這表示當軍官或士官的離婚配偶具備配偶財產分割權時,可以向法院申請分配該軍官或士官的退伍金或退休俸。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2

(0840713 制定)

女子志願服軍官役、士官役者,除左列事項外,適用本條例之規定:   一、本條例施行前考入軍事校院者,服現役最少年限,依原招生簡章之規定。   二、預備役依志願服之。

立法理由現行軍官、士官服役條例,對女子志願服軍官役、士官役者,服役限齡限制為四十五歲,使女子軍官、士官發展受限。基於男女平等原則,特明定除條例施行前考入軍事校院者,服現役最少年限,依原招生簡章之規定及預備役依志願服之,以維持原有規定外,其餘均與男子同。

(1070620 全文修正)

軍官、士官離婚配偶有第四十一條第二項所定情形者,喪失第四十二條所定分配該軍官、士官退伍金或退休俸權利。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八十四條規定,於本條明定軍官、士官之離婚配偶喪失請求分配該軍官、士官之退伍金或退休俸權利之情形。

(0840713 制定)

現行軍官、士官服役條例,對女子志願服軍官役、士官役者,服役限齡限制為四十五歲,使女子軍官、士官發展受限。基於男女平等原則,特明定除條例施行前考入軍事校院者,服現役最少年限,依原招生簡章之規定及預備役依志願服之,以維持原有規定外,其餘均與男子同。

(1070620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八十四條規定,於本條明定軍官、士官之離婚配偶喪失請求分配該軍官、士官之退伍金或退休俸權利之情形。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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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 44 條規定:「軍官、士官離婚配偶有第四十一條第二項所定情形者,喪失第四十二條所定分配該軍官、士官退伍金或退休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 4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 4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