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官、士官離婚配偶有第四十一條第二項所定情形者,喪失第四十二條所定分配該軍官、士官退伍金或退休俸權利。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44條規定,軍官或士官若離婚配偶符合該法第41條第2款所定情形,即喪失分配該軍官或士官退伍金或退休俸的權利。根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93年12月1日公告「軍官士官退伍金及退休俸生效標準及支付辦法」,第8點第5款明確規定,「軍官士官離婚配偶具有配偶財產分割權時,配偶之退伍金或退休俸按法院分配情形申請支付。」這表示當軍官或士官的離婚配偶具備配偶財產分割權時,可以向法院申請分配該軍官或士官的退伍金或退休俸。
女子志願服軍官役、士官役者,除左列事項外,適用本條例之規定: 一、本條例施行前考入軍事校院者,服現役最少年限,依原招生簡章之規定。 二、預備役依志願服之。
立法理由現行軍官、士官服役條例,對女子志願服軍官役、士官役者,服役限齡限制為四十五歲,使女子軍官、士官發展受限。基於男女平等原則,特明定除條例施行前考入軍事校院者,服現役最少年限,依原招生簡章之規定及預備役依志願服之,以維持原有規定外,其餘均與男子同。
軍官、士官離婚配偶有第四十一條第二項所定情形者,喪失第四十二條所定分配該軍官、士官退伍金或退休俸權利。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八十四條規定,於本條明定軍官、士官之離婚配偶喪失請求分配該軍官、士官之退伍金或退休俸權利之情形。
現行軍官、士官服役條例,對女子志願服軍官役、士官役者,服役限齡限制為四十五歲,使女子軍官、士官發展受限。基於男女平等原則,特明定除條例施行前考入軍事校院者,服現役最少年限,依原招生簡章之規定及預備役依志願服之,以維持原有規定外,其餘均與男子同。
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八十四條規定,於本條明定軍官、士官之離婚配偶喪失請求分配該軍官、士官之退伍金或退休俸權利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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