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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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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官、士官在退撫新制施行前後,均有現役年資者,應前後合併計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45條,自退撫新制施行前後有現役年資的軍官和士官,應該將前後的年資合併計算。舉例來說,如果一位軍官在新制施行前有10年現役年資,在新制施行後又有5年現役年資,那麼他的總現役年資應為15年。

立法沿革 2

(0840713 制定)

軍官、士官經考送國外留學、國內大專以上校院進修學位、軍事校院進修碩士、博士學位者,除應服現役最少年限外,並按其進修時間之二倍,延長服現役時間。但延長之期間,最多以八年為限。   前項延長服現役時間之起算日期如左:   一、未服滿現役最少年限者,自屆滿現役最少年限之翌日起算。   二、已服滿現役最少年限者,自再派、任職命令生效之日起算。   本條例施行前考送國外留學已再任職者,其延長服現役時間,依其原有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軍官、士官,經考送國外留學、國內大專以上校院進修學位、軍事校院進修碩士、博士學位者,依權利義務均衡原則,除應服現役最少年限外,並按其進修時間之二倍,延長服現役時間。並為避免延役時間過長,明定最多以八年為限。   二、第二項明定延長服現役時間之起算日期。   三、本條例施行前,考送國外留學者,現行規定,延長服現役年限,最多不得逾四年。本條例係明定為按其進修時間之二倍,計算其延長服現役時間。爰於第三項明定本條例施行前考送國外留學,並已再任職者之過渡規定,以資適用。

(1070620 全文修正)

軍官、士官在退撫新制施行前後,均有現役年資者,應前後合併計算。

立法理由照協商共識條文通過。,,,,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40713 制定)

一、第一項明定軍官、士官,經考送國外留學、國內大專以上校院進修學位、軍事校院進修碩士、博士學位者,依權利義務均衡原則,除應服現役最少年限外,並按其進修時間之二倍,延長服現役時間。並為避免延役時間過長,明定最多以八年為限。   二、第二項明定延長服現役時間之起算日期。   三、本條例施行前,考送國外留學者,現行規定,延長服現役年限,最多不得逾四年。本條例係明定為按其進修時間之二倍,計算其延長服現役時間。爰於第三項明定本條例施行前考送國外留學,並已再任職者之過渡規定,以資適用。

(1070620 全文修正)

照協商共識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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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 45 條規定:「軍官、士官在退撫新制施行前後,均有現役年資者,應前後合併計算。」(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 4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 4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