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官、士官在退撫新制施行前後,均有現役年資者,應前後合併計算。
根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45條,自退撫新制施行前後有現役年資的軍官和士官,應該將前後的年資合併計算。舉例來說,如果一位軍官在新制施行前有10年現役年資,在新制施行後又有5年現役年資,那麼他的總現役年資應為15年。
軍官、士官經考送國外留學、國內大專以上校院進修學位、軍事校院進修碩士、博士學位者,除應服現役最少年限外,並按其進修時間之二倍,延長服現役時間。但延長之期間,最多以八年為限。 前項延長服現役時間之起算日期如左: 一、未服滿現役最少年限者,自屆滿現役最少年限之翌日起算。 二、已服滿現役最少年限者,自再派、任職命令生效之日起算。 本條例施行前考送國外留學已再任職者,其延長服現役時間,依其原有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軍官、士官,經考送國外留學、國內大專以上校院進修學位、軍事校院進修碩士、博士學位者,依權利義務均衡原則,除應服現役最少年限外,並按其進修時間之二倍,延長服現役時間。並為避免延役時間過長,明定最多以八年為限。 二、第二項明定延長服現役時間之起算日期。 三、本條例施行前,考送國外留學者,現行規定,延長服現役年限,最多不得逾四年。本條例係明定為按其進修時間之二倍,計算其延長服現役時間。爰於第三項明定本條例施行前考送國外留學,並已再任職者之過渡規定,以資適用。
軍官、士官在退撫新制施行前後,均有現役年資者,應前後合併計算。
立法理由照協商共識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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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項明定軍官、士官,經考送國外留學、國內大專以上校院進修學位、軍事校院進修碩士、博士學位者,依權利義務均衡原則,除應服現役最少年限外,並按其進修時間之二倍,延長服現役時間。並為避免延役時間過長,明定最多以八年為限。 二、第二項明定延長服現役時間之起算日期。 三、本條例施行前,考送國外留學者,現行規定,延長服現役年限,最多不得逾四年。本條例係明定為按其進修時間之二倍,計算其延長服現役時間。爰於第三項明定本條例施行前考送國外留學,並已再任職者之過渡規定,以資適用。
照協商共識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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