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46

快速跳轉
  1. 1.退撫新制實施前服役年資,依實施前原規定基準發之退伍金、勳獎章獎金、榮譽獎金、眷補代金及實施前參加軍人保險年資所領取之退伍給付,得由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優惠存款。
  2. 2.前項退伍金、勳獎章獎金、榮譽獎金、眷補代金及軍人保險退伍給付優惠存款之適用對象、辦理條件、金額、利率、期限、利息差額補助、質借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會商財政部擬訂,報行政院核定之。
  3. 3.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優惠存款者,如有第三十三條第一項但書或第三十四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應停止或喪失領受退除給與情事者,其優惠存款應同時停止辦理,並停止原因消滅時恢復。
  4. 4.退撫新制施行前符合支領退伍金或贍養金者,其退伍金與軍人保險退伍給付之優惠存款利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退伍金與軍人保險退伍給付合計之每月優存利息高於少尉一級本俸及專業加給合計數額者: (一)少尉一級本俸及專業加給合計數額之優存利息相應之本金,以年息百分之十八計息。 (二)超出少尉一級本俸及專業加給合計數額之優存利息相應之本金,其優存利率依下列規定辦理: 1.自施行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年息百分之十二。 2.自施行日第三年起至第四年,年息百分之十。 3.自施行日第五年起至第六年,年息百分之八。 4.自施行日第七年以後,年息百分之六。 二、退伍金與軍人保險退伍給付合計之每月所得未超過少尉一級本俸及專業加給合計數額,或因作戰或因公致傷、身心障礙,或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年滿八十五歲以上之校級以下軍官、士官,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人員,照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
  5. 5.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規定分十年調降差額者,其優惠存款本金於第十一年發還本人,並依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標準發給退休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規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46條的內容,我們可以釐清以下幾點: 1. 退撫新制實施前的退伍金、勳獎章獎金、榮譽獎金、眷補代金以及參加軍人保險所領取的退伍給付,可以選擇由臺灣銀行辦理優惠存款。 2. 優惠存款的適用對象、辦理條件、金額、利率、期限、利息差額補助、質借以及其他相關事項的具體辦法,由國防部與財政部共同商討並經行政院核定。 3. 如果選擇辦理優惠存款的人符合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停止或喪失領受退除給與情況,則優惠存款的辦理也會停止,並在停止原因消滅後恢復。 4. 對於在退撫新制施行前符合支領退伍金或贍養金資格的人,其退伍金與軍人保險退伍給付的優惠存款利率有一個具體的計算方式。其中,如果每月優存利息超過少尉一級本俸及專業加給合計數額,則超出部分的本金以年息百分之十八計息。而如果每月所得未超過少尉一級本俸及專業加給合計數額,或是因作戰、因公致傷或身心障礙,或者是在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年滿八十五歲以上的校級以下軍官士官以及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的人,則優惠存款的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十八。 5. 如果按照第二十六條第三項的規定逐年調降差額,十年後會將優惠存款本金歸還給本人,並按照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的標準發放退休俸。 以上解釋參考了「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第46條的相關內容。

立法沿革 2

(0840713 制定)

本條例施行前,考入軍事校院就讀或任官者,以入學時招生簡章所定服現役年限,為其服現役最少年限。但軍官服現役年限超過八年者,以八年為限;士官服現役年限超過六年者,以六年為限。

立法理由一、現行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係於四十八年八月十三日公布施行,為保障該日前,已任常備軍官者之權益,特於第一項規定渠等服役年限,得依軍事需要,由行政院另定之。   二、本條例施行後,常備軍官、常備士官服現役最少年限,係依軍事需要,按招生簡章規定服之,長短或有不同。為保障本條例施行前考入軍事校院就讀或任官者之權益,經參照國軍兵力結構對軍官、士官役期,以六年至八年為宜之評估,及現行服現役八年,如員額過剩,可核予退伍之規定,爰於第二項明定渠等服現役最少年限,以入學時,招生簡章所定服現役年限為準,惟軍官超過八年者,以八年為限,士官超過六年者,以六年為限,兼顧實況,以求適中。

(1070620 全文修正)

退撫新制實施前服役年資,依實施前原規定基準核發之退伍金、勳獎章獎金、榮譽獎金、眷補代金及實施前參加軍人保險年資所領取之退伍給付,得由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優惠存款。   前項退伍金、勳獎章獎金、榮譽獎金、眷補代金及軍人保險退伍給付優惠存款之適用對象、辦理條件、金額、利率、期限、利息差額補助、質借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會商財政部擬訂,報行政院核定之。   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優惠存款者,如有第三十三條第一項但書或第三十四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應停止或喪失領受退除給與情事者,其優惠存款應同時停止辦理,並俟停止原因消滅時恢復。   退撫新制施行前符合支領退伍金或贍養金者,其退伍金與軍人保險退伍給付之優惠存款利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退伍金與軍人保險退伍給付合計之每月優存利息高於少尉一級本俸及專業加給合計數額者:    (一)少尉一級本俸及專業加給合計數額之優存利息相應之本金,以年息百分之十八計息。    (二)超出少尉一級本俸及專業加給合計數額之優存利息相應之本金,其優存利率依下列規定辦理:     1.自施行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年息百分之十二。     2.自施行日第三年起至第四年,年息百分之十。     3.自施行日第五年起至第六年,年息百分之八。     4.自施行日第七年以後,年息百分之六。   二、退伍金與軍人保險退伍給付合計之每月所得未超過少尉一級本俸及專業加給合計數額,或因作戰或因公致傷、身心障礙,或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年滿八十五歲以上之校級以下軍官、士官,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人員,照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   依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規定分十年調降差額者,其優惠存款本金於第十一年發還本人,並依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標準發給退休俸。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使軍職人員優惠存款制度法制化,第一項明定退撫新制實施前核發之退伍金、勳獎章獎金、榮譽獎金、眷補代金及軍人保險退伍給付得由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優惠存款。   三、第二項明定有關優惠儲存相關事項之辦法,授權由國防部會商財政部擬訂後.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四、考量第三十三條第一項人員雖未領退除給與,惟其軍人保險退伍給付仍得辦理優惠存款,爰明定有第三十三條第一項但書或第三十四條、第四十條及第四十一條規定應停止或喪失領受退除給與情形者之優惠存款應停止辦理及恢復情形。   五、退撫新制施行前符合支領退伍金或贍養金者,其優惠存款設計最低保障金額,以少尉官階一級本俸及國軍人員專業加給為基準,超過最低保障金額部分,優惠存款利率分年調降至年息百分之六,爰增訂第四項規定。   六、為照顧因作戰或因公致傷、身心障礙,經檢定不堪服役人員之退後經濟生活,爰於第四項增列「因公、作戰致受傷、身心障礙,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人員」文字用語,維持優惠存款採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以彰顯政府照顧袍澤之德意。高齡係指八十五歲以上之校級以下之軍官、士官。   七、依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本條例修正施行前給與基準計算之每月支領退休俸、優存利息及月補償金合計數額,超過依本條例修正施行後給與基準計算之退休俸者,二者間差額分十年平均調降至無差額止,爰於第五項明定類此人員優存本金於第十一年方得發還,並依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標準發給退休俸;惟如於調降差額期間自行辦理優惠存款解約並領回優惠存款本金者,自不得改依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標準發給退休俸。

(0840713 制定)

一、現行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係於四十八年八月十三日公布施行,為保障該日前,已任常備軍官者之權益,特於第一項規定渠等服役年限,得依軍事需要,由行政院另定之。   二、本條例施行後,常備軍官、常備士官服現役最少年限,係依軍事需要,按招生簡章規定服之,長短或有不同。為保障本條例施行前考入軍事校院就讀或任官者之權益,經參照國軍兵力結構對軍官、士官役期,以六年至八年為宜之評估,及現行服現役八年,如員額過剩,可核予退伍之規定,爰於第二項明定渠等服現役最少年限,以入學時,招生簡章所定服現役年限為準,惟軍官超過八年者,以八年為限,士官超過六年者,以六年為限,兼顧實況,以求適中。

(1070620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為使軍職人員優惠存款制度法制化,第一項明定退撫新制實施前核發之退伍金、勳獎章獎金、榮譽獎金、眷補代金及軍人保險退伍給付得由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優惠存款。   三、第二項明定有關優惠儲存相關事項之辦法,授權由國防部會商財政部擬訂後.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四、考量第三十三條第一項人員雖未領退除給與,惟其軍人保險退伍給付仍得辦理優惠存款,爰明定有第三十三條第一項但書或第三十四條、第四十條及第四十一條規定應停止或喪失領受退除給與情形者之優惠存款應停止辦理及恢復情形。   五、退撫新制施行前符合支領退伍金或贍養金者,其優惠存款設計最低保障金額,以少尉官階一級本俸及國軍人員專業加給為基準,超過最低保障金額部分,優惠存款利率分年調降至年息百分之六,爰增訂第四項規定。   六、為照顧因作戰或因公致傷、身心障礙,經檢定不堪服役人員之退後經濟生活,爰於第四項增列「因公、作戰致受傷、身心障礙,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人員」文字用語,維持優惠存款採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以彰顯政府照顧袍澤之德意。高齡係指八十五歲以上之校級以下之軍官、士官。   七、依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本條例修正施行前給與基準計算之每月支領退休俸、優存利息及月補償金合計數額,超過依本條例修正施行後給與基準計算之退休俸者,二者間差額分十年平均調降至無差額止,爰於第五項明定類此人員優存本金於第十一年方得發還,並依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標準發給退休俸;惟如於調降差額期間自行辦理優惠存款解約並領回優惠存款本金者,自不得改依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標準發給退休俸。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 46 條規定:「退撫新制實施前服役年資,依實施前原規定基準核發之退伍金、勳獎章獎金、榮譽獎金、眷補代金及實施前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 4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 4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