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 40 條,軍官、士官在領受退除給與期間,若有以下情形之一,將停止其領受權利,直到原因消滅後恢復: 1. 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在執行徒刑期間。 範例:軍官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被判處徒刑並正在執行期間,則其領受退除給與的權利將被停止,直到刑期屆滿後恢復。 2. 犯貪污治罪條例,在執行徒刑期間。 範例:軍官因犯貪污罪被判處徒刑並正在執行期間,則其領受退除給與的權利將被停止,直到刑期屆滿後恢復。 3. 被褫奪公權且尚未復權。 範例:軍官被褫奪公權,尚未復權,則其領受退除給與的權利將被停止,直到恢復公權後恢復。 4. 卸任總統或副總統且領有禮遇金期間。 範例:軍官卸任總統或副總統並領有禮遇金期間,則其領受退除給與的權利將被停止,直到禮遇金期間屆滿後恢復。 5. 因案被通緝期間。 範例:軍官因涉及案件被通緝期間,則其領受退除給與的權利將被停止,直到通緝期間結束後恢復。 6. 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 範例:根據其他特別法律規定,若軍官符合有關規定中的情形,則其領受退除給與的權利將被停止,直到相關法律規定的原因消滅後恢復。 參考資料: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 40 條 (84.08.11)
本條例施行核定前,支領生活補助費人員,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服軍官役、士官役年資併計未滿二十年者,仍按原規定繼續支領生活補助費。 二、服軍官役、士官役、士兵役年資併計二十年以上,其逾二十年之士官、士兵役年資已核發一次退伍金者,按退除當時官階改依現役本俸百分之八十支領退休俸。已發退伍金之年資,不得併計退休俸百分比。 三、服軍官役、士官役、士兵役年資併計二十年以上,其逾二十年之士官、士兵役年資未核發退除給與者,得將士官役年資併軍官役年資,依第三十七條附表,按退除當時官階,現役本俸百分比,支領退休俸。士兵役年資,以現役上等兵之本俸為基數,發給一次退伍金,每半年發給一個基數,不足半年者以半年計;所附原始證件無法確定其士兵役之起訖日期者,僅發給一個基數。
立法理由照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軍官、士官於領受退除給與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其領受之權利,至其原因消滅時恢復: 一、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經判處徒刑在執行中。 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經判處徒刑在執行中。 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四、卸任總統、副總統領有禮遇金期間。 五、因案被通緝期間。 六、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 領受遺屬年金之遺族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停止其領受遺屬年金之權利,至原因消滅時恢復。
立法理由照協商共識條文通過。,,,,
照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照協商共識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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