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41條的規定,軍官和士官在領受退除給與期間,如果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將喪失其領受權利: 1. 喪失國籍及違反國籍法規定。 2. 因犯內亂、外患罪或因現役期間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經判處徒刑而未宣告緩刑確定。 3. 褫奪公權終身。 4. 死亡。 而前項被排除領受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的遺族,如果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將不得申請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 1. 褫奪公權終身。 2. 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 3. 喪失或未具中華民國國籍。 4. 為支領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故意致該退伍除役軍官、士官、現役人員或其他具領受權之遺族於死,經判刑確定。 5. 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 根據上述法條的規定,被褫奪公權終身的人或犯有特定罪行的人,以及喪失或未具中華民國國籍的人等都無法領受退伍除役的給與,也不能領取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這些限制是為了維護法律秩序和保護國家利益所設立的規定。 參考資料: -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41條
軍官、士官請領退除給與權利,自退伍除役之次月起,經過五年不行使而消滅。但因不可抗力事由,致不能行使者,自該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 支領月退除給與人員,支領期間,其各期請求權,自應領日之次月起算。
立法理由為避免讓權利長久處於不確定之狀態,明定軍官、士官請領退伍除役給與權利之消滅時效。
軍官、士官於領受退除給與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領受之權利: 一、喪失國籍及違反國籍法規定。 二、因犯內亂、外患罪或因現役期間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經判處徒刑而未宣告緩刑確定。 三、褫奪公權終身。 四、死亡。 前項人員之遺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 一、褫奪公權終身。 二、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 三、喪失或未具中華民國國籍。 四、為支領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故意致該退伍除役軍官、士官、現役人員或其他具領受權之遺族於死,經判刑確定。 五、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 領受遺屬年金之遺族有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喪失其領受遺屬年金之權利。
立法理由照協商共識條文通過。,,,,
為避免讓權利長久處於不確定之狀態,明定軍官、士官請領退伍除役給與權利之消滅時效。
照協商共識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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