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第 4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軍官、士官於領受退除給與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領受之權利: 一、喪失國籍及違反國籍法規定。 二、因犯內亂、外患罪或因現役期間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經判處徒刑而未宣告緩刑確定。 三、褫奪公權終身。 四、死亡。
- 前項人員之遺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 一、褫奪公權終身。 二、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 三、喪失或未具中華民國國籍。 四、為支領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故意致該退伍除役軍官、士官、現役人員或其他具領受權之遺族於死,經判刑確定。 五、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
- 領受遺屬年金之遺族有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喪失其領受遺屬年金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