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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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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軍官、士官於領受退除給與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領受之權利: 一、喪失國籍及違反國籍法規定。 二、因犯內亂、外患罪或因現役期間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經判處徒刑而未宣告緩刑確定。 三、褫奪公權終身。 四、死亡。
  2. 2.前項人員之遺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 一、褫奪公權終身。 二、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 三、喪失或未具中華民國國籍。 四、為支領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故意致該退伍除役軍官、士官、現役人員或其他具領受權之遺族於死,經判刑確定。 五、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
  3. 3.領受遺屬年金之遺族有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喪失其領受遺屬年金之權利。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41條的規定,軍官和士官在領受退除給與期間,如果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將喪失其領受權利: 1. 喪失國籍及違反國籍法規定。 2. 因犯內亂、外患罪或因現役期間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經判處徒刑而未宣告緩刑確定。 3. 褫奪公權終身。 4. 死亡。 而前項被排除領受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的遺族,如果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將不得申請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 1. 褫奪公權終身。 2. 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 3. 喪失或未具中華民國國籍。 4. 為支領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故意致該退伍除役軍官、士官、現役人員或其他具領受權之遺族於死,經判刑確定。 5. 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 根據上述法條的規定,被褫奪公權終身的人或犯有特定罪行的人,以及喪失或未具中華民國國籍的人等都無法領受退伍除役的給與,也不能領取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這些限制是為了維護法律秩序和保護國家利益所設立的規定。 參考資料: -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41條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2

(0840713 制定)

軍官、士官請領退除給與權利,自退伍除役之次月起,經過五年不行使而消滅。但因不可抗力事由,致不能行使者,自該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   支領月退除給與人員,支領期間,其各期請求權,自應領日之次月起算。

立法理由為避免讓權利長久處於不確定之狀態,明定軍官、士官請領退伍除役給與權利之消滅時效。

(1070620 全文修正)

軍官、士官於領受退除給與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領受之權利:   一、喪失國籍及違反國籍法規定。   二、因犯內亂、外患罪或因現役期間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經判處徒刑而未宣告緩刑確定。   三、褫奪公權終身。   四、死亡。   前項人員之遺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   一、褫奪公權終身。   二、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   三、喪失或未具中華民國國籍。   四、為支領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故意致該退伍除役軍官、士官、現役人員或其他具領受權之遺族於死,經判刑確定。   五、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   領受遺屬年金之遺族有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喪失其領受遺屬年金之權利。

立法理由照協商共識條文通過。,,,,

  • 國籍法法規
  • 貪污治罪條例法規
  • 宣告名詞
  • 緩刑確定名詞
  • 褫奪公權名詞
  • 內亂罪名詞
  • 故意名詞
(0840713 制定)

為避免讓權利長久處於不確定之狀態,明定軍官、士官請領退伍除役給與權利之消滅時效。

(1070620 全文修正)

照協商共識條文通過。,,,,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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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 41 條規定:「軍官、士官於領受退除給與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領受之權利: 一、喪失國籍及違反國籍法規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 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 4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