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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0999053438 號
要旨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 41 條第 2 項各期請求權是否應受第 1項之限制,因該條例係配合公務人員退休法於 84 年 1 月 28 日之修正公布,為期能同步實施軍公教退撫改革方案,故似宜與該法第 27 條為相同之認定
主旨
有關請領贍養金權利及其消滅時效問題一案,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部 99 年 11 月 30 日國力規劃字第 0990003922 號函。
二、次按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以下簡稱服役規則)第 23 條規定:「常備兵、補充兵依兵役法…第 4 條所定之免役…,規定如左:……二、病傷殘廢免役…。(第 1 項)前項第 2 款人員,因作戰或因公成殘,合於就養標準者,自辦理免役之翌月一日起,依常備士官下士一級本俸之標準,給與贍養金終身,…。(第 2 項)本規則修正生效前,常備兵、補充兵因作戰或因公成殘,…自修正生效之日起,依前項規定給與贍養金終身…。(第 3 項)第 2 項、第 3 項就養標準及不發、停發贍養金之情形,準用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第 4 項)」復按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以下簡稱軍官服役條例)第 41 條第 1 項規定:「軍官、士官請領退除給與權利,自退伍除役之次月起,經過 5 年不行使而消滅。但因不可抗力事由,致不能行使者,自該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是以,常備兵或補充兵符合上開服役規則第 23 條第 2 項及第 3 項之人員,其贍養金請求權之消滅時效為 5 年。至其請求權可行使之起算時點,依上開服役規則條文以觀,第 2 項人員應自辦理免役之翌月一日起算,而第 3 項人員則應自服役規則修正生效之日起算。
三、末查軍官服役條例係配合公務人員退休法於 84 年 1 月 28 日修正公布,為期能同步實施軍公教退撫改革方案,而於 84 年 8 月 11日制定公布(立法院公報第 83 卷第 79 期委員會紀錄參照),復查公務人員退休法第 27 條第 1 項及第 3 項規定,與上開軍官服役條例第 41 條規定為類似之立法體例,是以,所詢上開軍官服役條例第 41 條第 2 項各期請求權是否應受第 1 項之限制(即限於已依同條第 1 項規定於請求權時效內請求退除給與者)乙節,似宜與公務人員退休法第 27 條為相同之認定。貴部既已同時函詢銓敘部,建請先參酌該部意見,如尚有疑義,再請併同該部意見賜函憑辦。
正本
國防部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