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47條,以下是針對各項款的解釋: 1. 根據該條第一款,如果軍官或士官在退撫新制施行前已有的現役年資未滿十五年,在新制施行後退伍除役並選擇領取退休俸,則根據未滿十五年的年資標準,每減少一年,會增加補償金的一次。 範例:假設某位軍官的現役年資為十四年,新制施行後他選擇領取退休俸,根據該條的規定,他將會獲得一次補償金。 2. 根據該條第二款,如果軍官或士官在退撫新制施行前已有的現役年資未滿二十年,在新制施行後退伍除役,而他的前後服現役年資加起來達到十五年,並選擇領取退休俸,則根據他在新制施行後的年資計算,每滿半年,會增加補償金的一次,最高一次增發三個基數,直到達到二十年。如果前後服現役年資超過二十年,則每滿一年,會減少補償金的零點五個基數,直到滿二十六年後不再增減。補償金的發放由退撫基金提供。 範例:假設某位軍官的前服現役年資為十四年,後服現役年資為一年,他在新制施行後退伍除役並選擇領取退休俸,根據該條的規定,他將會獲得一次補償金,因為他的前後年資合計達到十五年。 3. 根據該條第三款,對於在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已經按規定領取月補償金的人,根據其核定的退伍除役年資和俸級,在新制施行前已領取的月補償金最高額度後,一次補發剩餘金額。如果沒有剩餘金額,則不再補發。 範例:假設某位軍官在修正施行前已經按規定領取了月補償金,根據該條的規定,他將會按照他的退伍除役年資和俸級計算出一次補償金,再扣除他之前已經領取的月補償金後補發剩餘金額。如果沒有剩餘金額,則不再補發。
服軍官役、士官役者,應宣誓效忠中華民國,遵守國家法令,並對公務有終身保守機密之責任。
立法理由照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軍官、士官在退撫新制施行前,已有之現役年資未滿十五年,於退撫新制施行後退伍除役,擇領退休俸者,另按未滿十五年之年資為準,每減一年,增給零點五個基數之一次補償金。 軍官、士官在退撫新制施行前,已有之現役年資未滿二十年,於退撫新制施行後退伍除役,其前後服現役年資合計滿十五年,擇領退休俸者,依其在退撫新制施行後年資,每滿半年,一次增發零點五個基數之補償金,最高一次增發三個基數,至二十年止;其前後服現役年資超過二十年者,每滿一年,減發零點五個基數,至滿二十六年者,不再增減。其增減基數由退撫基金支給。 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已依規定領取月補償金者,以其核定退伍除役年資、俸級,依退撫新制施行前原領取之規定,計算其應領之一次補償金,扣除其於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後所領之月補償金後,一次補發其餘額。無餘額者,不再補發。
立法理由照協商共識條文通過。,,,,
照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照協商共識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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