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五十九年七月一日以後退伍除役之軍官、士官,其退除給與,比照公務人員發給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其發給辦法及對象,由行政院定之。
根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 48 條,自中華民國五十九年七月一日以後退伍除役之軍官、士官,其退除給與應比照公務人員發給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及對象則由行政院定之。 依照此條例規定,該退伍除役軍官、士官的退除給與與公務人員發給的退休金和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相同。具體的發給辦法和對象是由行政院來制定的。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理由明定施行細則,由行政院定之。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國防部定之。
立法理由考量本條例施行細則規範事項屬業務執行事宜,為使授權規定施行細則能儘速完成修正,以利下位之執行配套更臻周延,原條文施行細則由行政院定之文字修正為由國防部訂定。
中華民國五十九年七月一日以後退伍除役之軍官、士官,其退除給與,比照公務人員發給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其發給辦法及對象,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理由照協商共識條文通過。,,,,
明定施行細則,由行政院定之。
考量本條例施行細則規範事項屬業務執行事宜,為使授權規定施行細則能儘速完成修正,以利下位之執行配套更臻周延,原條文施行細則由行政院定之文字修正為由國防部訂定。
照協商共識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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