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49條,退撫新制施行前,支領生活補助費的人員的規定如下: 1. 如果軍官役和士官役年資加起來不滿20年,仍然按照原來的規定繼續支領生活補助費。 2. 如果軍官役和士官役、士兵役年資加起來超過20年,其中士官或士兵役年資已經核發過一次退伍金的,根據當時的官階,改依照現役本俸的80%支領退休俸。已經核發過退伍金的年資不得計算在退休俸的百分比內。 3. 如果軍官役、士官役、士兵役年資加起來超過20年,而士官或士兵役年資沒有核發過退伍金的,可以將士官役年資和軍官役年資合併計算,根據第26條附表一,按照退伍除役當時的官階和現役本俸的百分比,支領退休俸。 根據上述法條,以下是與參考資料相關的範例: 例如,一位軍官服役了14年,士官服役了18年,他們的年資加起來是32年。根據第49條的規定,因為他們的軍官役和士官役年資加起來超過20年而且士官役年資還沒有核發過退伍金,他們可以將士官役年資和軍官役年資合併計算,依照當時的官階和現役本俸的百分比,支領退休俸。 所以,根據這個法條的規定,這些軍官和士官可以享受退休俸的待遇。 參考資料: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中華民國國防部)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立法理由本條例之施行,尚須配合各項籌備事宜,爰明定施行日期,另以命令定之。
退撫新制施行前,支領生活補助費人員,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服軍官役、士官役年資併計未滿二十年者,仍按原規定繼續支領生活補助費。 二、服軍官役、士官役、士兵役年資併計二十年以上,其逾二十年之士官、士兵役年資已核發一次退伍金者,按退伍除役當時官階改依現役本俸百分之八十支領退休俸。已發退伍金之年資,不得併計退休俸百分比。 三、服軍官役、士官役、士兵役年資併計二十年以上,其逾二十年之士官、士兵役年資未核發退除給與者,得將士官役年資併軍官役年資,依第二十六條附表一,按退伍除役當時官階,現役本俸百分比,支領退休俸。 士兵役年資,以現役上等兵之本俸為基數,發給退伍金,每半年發給一個基數,不足半年者以半年計;所附原始證件無法確定其士兵役之起訖日期者,僅發給一個基數。
立法理由照協商共識條文通過。,,,,
本條例之施行,尚須配合各項籌備事宜,爰明定施行日期,另以命令定之。
照協商共識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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