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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第 5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軍官、士官請領退除給與權利,自退伍除役之次月起,經過十年不行使而消滅。但因不可抗力事由,致不能行使者,自該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
  2. 支領月退除給與人員,支領期間,其各期請求權,自應領日之次月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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