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50條有兩項款。 第一項款規定,軍官、士官請領退除給與權利,自退伍除役之次月起,經過十年不行使而消滅。但因不可抗力事由,致不能行使者,自該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 這一項規定著重於軍官和士官請領退除給與權利的時效。根據這項規定,軍官或士官必須在退伍除役之次月起算的十年內行使請求權,否則該權利將會消滅。然而,如果因為不可抗力的原因,無法行使請求權,則從可以行使該權利的時候起算。 以一個範例來說明,假設一位軍官在2021年1月退伍,那麼他必須在2031年1月之前行使請求退伍除役權利的權利,否則該權利將會消滅。然而,如果他因為不可抗力的原因,例如因病住院,無法行使該權利,那麼他可以在康復後的任何時間內行使該權利。 第二項款規定,支領月退除給與人員,在支領期間,每個期間的請求權,自應領日之次月起算。 這一項規定涉及到支領月退除給與人員的時效。根據這項規定,對於支領月退除給與人員而言,每個期間的請求權利,都應從他們領取日的次月起算。 舉個例子來說,假設某位軍官在2022年1月開始支領退除給與,那麼他在2022年1月的退除給與的期間內,如果有任何請求權利,那麼該請求權利應從2022年2月開始計算。同樣地,如果他在2023年1月的退除給與的期間內有請求權利,那麼該請求權利應從2023年2月開始計算。
軍官、士官請領退除給與權利,自退伍除役之次月起,經過十年不行使而消滅。但因不可抗力事由,致不能行使者,自該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 支領月退除給與人員,支領期間,其各期請求權,自應領日之次月起算。
立法理由照協商共識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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