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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退伍除役及給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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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第 5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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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官、士官請領退除給與權利,自退伍除役之次月起,經過十年不行使而消滅。但因
不可抗力
事由,致不能行使者,自該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
支領月退除給與人員,支領期間,其各期請求權,自應領日之次月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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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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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常備軍官役及常備士官役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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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預備軍官役及預備士官役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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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退伍除役及給與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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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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