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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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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軍官、士官請領退除給與或其遺族請領遺屬年金之權利,一律採金融機構直撥入帳方式為之,其請領退除給與權利不得作為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之標的。但軍官、士官之退伍金或退休俸依第四十二條被分配者,不在此限。
  2. 2.退除給與或遺屬年金之領受人,得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退除給與之用。
  3. 3.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4. 4.退除給與或遺屬年金之領受人有冒領或溢領情事者,支給機關應就其冒領或溢領之款項覈實收回,不受第一項及前項規定之限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51條,以下是對該法條逐項的解釋: 1. 軍官、士官請領退除給與或其遺族請領遺屬年金之權利,一律採金融機構直撥入帳方式為之,其請領退除給與權利不得作為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之標的。但軍官、士官之退伍金或退休俸依第四十二條被分配者,不在此限。 根據這項法規,軍官、士官請領退除給與或其遺族請領遺屬年金的權利,必須透過金融機構進行直接轉帳,禁止這些權益作為轉讓、抵押、扣押或擔保之用。然而,如果軍官、士官的退伍金或退休俸根據第四十二條被分配給他人,則不受此限制。 範例:如果一位退伍軍官的退伍金被分配給他的前妻,根據法規,他無法將該退伍金用於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 2. 退除給與或遺屬年金之領受人,得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退除給與之用。 根據這項法規,退除給與或遺屬年金的受益人可以在金融機構開立專門的帳戶,專門用於存放退除給與金。 範例:退伍軍人的配偶可以在銀行開立專門的帳戶,專門用於存放他們所領取的退除給與金。 3. 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根據這項法規,專戶內的存款不能用於抵押、扣押、供擔保或被強制執行。 範例:退伍軍人的退伍金存放在專戶中,不能被銀行或其他債權人用作抵押,也不能被法院強制扣押。 4. 退除給與或遺屬年金之領受人有冒領或溢領情事者,支給機關應就其冒領或溢領之款項覈實收回,不受第一項及前項規定之限制。 根據這項法規,如果退除給與或遺屬年金的受益人冒領或溢領款項,支付機關應該對這些冒領或溢領的款項進行追回,並不受第一項和前項規定的限制。 範例:如果一位退伍軍人的退伍金被誤款到他的帳戶,然後他冒領了多餘的款項,支付機關可以追回冒領的款項,而不受第一項和前項規定的限制。 參考資料:《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陸海空軍軍官在台期間退伍除役實施辦法》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1

(1070620 全文修正)

軍官、士官請領退除給與或其遺族請領遺屬年金之權利,一律採金融機構直撥入帳方式為之,其請領退除給與權利不得作為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之標的。但軍官、士官之退伍金或退休俸依第四十二條被分配者,不在此限。   退除給與或遺屬年金之領受人,得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退除給與之用。   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退除給與或遺屬年金之領受人有冒領或溢領情事者,支給機關應就其冒領或溢領之款項覈實收回,不受第一項及前項規定之限制。

立法理由照協商共識條文通過。,,,,

(1070620 全文修正)

照協商共識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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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 51 條規定:「軍官、士官請領退除給與或其遺族請領遺屬年金之權利,一律採金融機構直撥入帳方式為之,其請領退除給與…」(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 5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 5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