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33條的規定,關於軍官和士官的退除給與,應在退伍除役時給予。如果未領退除給與而轉任公職,可以根據其志願將軍職年資與公職年資合併,辦理公職人員的退休。同樣,符合領取退休俸的軍官和士官在擔任公職時,可以在公職退休時申請領取軍職的退休俸。此外,軍官和士官退伍後,如多次辦理退休或退職,每月退休俸或退休所得應按照相關規定計算。計算方法是先根據每個軍種或公職的退休俸或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的種類,分別計算每月退休俸或每月退休所得。然後,將各軍種或公職的退休俸或退休所得合計後,不得超過依法計算的每月退休俸或每月退休所得上限金額。如果超過上限,則會扣除公職每月退休所得。關於「全部審定退伍年資依法計得之退休俸或每月退休所得上限金額」的計算方式,可以選擇按照軍職退伍時經審定之軍階級俸額及退休俸率,或按照公職退休時經審定之本俸(薪)額或月俸額及所得替代率計算。最後,第三項的每月退休所得的計算依據是根據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和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的規定計算。如果有多個處分機關對退休人員進行不同的處理,則應首先由各處分機關分別依法令規定計算每個退休俸或每月退休所得,然後由最後處理的處分機關計算總退休俸或每月退休所得,並通知其他處分機關辦理相應事宜。 根據參考資料,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33條規定軍官、士官之退除給與應在退伍除役時發給,轉任公職者可併攏軍職年資與公職年資辦理退休,合於支領退休俸之人任公職者可申請支領軍職退休俸,退伍後多次辦理退休或退職者應根據相關規定計算每月退休俸或退休所得。更具體來說,關於計算的方法和上限金額可以根據軍職或公職不同的情況進行分開計算,最後確定退休所得的上限。而每月退休所得的計算依據則可以參考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和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的規定。此外,如果有多個處分機關對退休人員進行不同的處理,則應由處理時間較晚的處分機關計算總退休俸或每月退休所得及其上限金額,並通知其他處分機關辦理相關事項。這些規定旨在確保軍官和士官在轉任公職和退休時能夠領取相應的退休俸或退休所得,並根據相關的年資和待遇規定進行計算。
軍官、士官於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期間,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停止其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之權利,至其原因消滅時恢復: 一、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判處徒刑在執行中者。 二、犯貪污罪,經判處徒刑在執行中者。 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立法理由一、明定軍官、士官停支及恢復退休俸或贍養金權利之原因。 二、妨害兵役者,嚴重影響國防建軍;犯貪污罪者,有辱官箴,並危及國家社會;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不能享受公權,故均明定停止其退休俸或贍養金之權利,至其原因消減時恢復。
軍官、士官於領受退除給與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其領受之權利,至其原因消滅時恢復: 一、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判處徒刑在執行中。 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經判處徒刑在執行中。 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立法理由退除役人員領受退除給與期間,違反國家相關法律,經司法判決確定者,停止領受退除給與事由,應比照現役人員喪失其領受退除給與之權利,應以法律定之,俾相關規範之一致性以求衡平。另原條文第二款規定「犯貪污罪」實務適用上有未臻明確之困擾,爰酌作文字修正為「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以資明確。
軍官、士官之退除給與,應於退伍除役時發給。但未領退除給與轉任公職者,得依其志願,將軍職年資併同公職年資,辦理公職人員退休。 合於支領退休俸之軍官、士官任公職者,於公職退休(職)時,得申請支領其軍職退休俸。 軍官、士官退伍後任公(教、政)職辦理二次以上退休(職、伍)者,自本條例施行後各年度每月退休俸或退休(職)所得,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先按各軍、公(教)退休俸(金)或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種類,分別依其適用之規定,計算各每月退休俸或每月退休(職)所得。 二、前款各軍、公(教、政)退伍(休、職)之每月退休俸或每月退休(職)所得合計後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按其全部審定退伍(休、職)年資依法計得之每月退休俸或每月退休(職)所得上限金額。超過者,扣減公(教、政)每月退休(職)所得。 前項第二款所定全部審定退伍(休、職)年資依法計得之每月退休俸或每月退休(職)所得上限金額,應依下列規定擇一辦理: 一、按軍職退伍時經審定之軍階級俸額及所適用之退休俸俸率計算之。 二、按公(教、政)退休(職)時經審定之本(年功)俸(薪)額或月俸額及所適用之所得替代率計算之。 第三項所定每月退休(職)所得,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及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規定計算。 第三項人員各退伍(休、職)處分有不同處分機關者,先由各處分機關分別依所適用之法令規定計算各退休俸或每月退休(職)所得後,再由退休(職、伍)時間較後之處分機關計算各退休俸或每月退休(職)所得合計總金額及其全部審定退伍(休、職)年資依法計得之退休俸或每月退休(職)所得上限金額,並通知其他退休(職、伍)處分機關依其計算結果辦理。
立法理由照協商共識條文通過。,,,,
一、明定軍官、士官停支及恢復退休俸或贍養金權利之原因。 二、妨害兵役者,嚴重影響國防建軍;犯貪污罪者,有辱官箴,並危及國家社會;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不能享受公權,故均明定停止其退休俸或贍養金之權利,至其原因消減時恢復。
退除役人員領受退除給與期間,違反國家相關法律,經司法判決確定者,停止領受退除給與事由,應比照現役人員喪失其領受退除給與之權利,應以法律定之,俾相關規範之一致性以求衡平。另原條文第二款規定「犯貪污罪」實務適用上有未臻明確之困擾,爰酌作文字修正為「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以資明確。
照協商共識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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